对新刑诉法的看法

发布时间:2012-10-18 19:56: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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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为什么会被称为“小宪法”呢?

首先从法制史和法律习惯的角度看,“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法律也就是刑法的最原始形态,古代法律虽未进行系统的民刑分类,但实质的区分是客观存在,尊刑轻民乃中国甚至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习惯,近代学界对此虽有非议,认为这是法治落后的表现,但主流观点认为该法律习惯的形成有其道理和必然性。因为,法的保护对象无外乎人权与物权两类,人权当然重于物权,甚至可以将物权理解为人权的延展。而作为刑诉法,关乎利害之重小到人身自由,大到生命,是其他民法所无法企及的,故此学界将刑诉法称为“小宪法”。

2、刑诉法至今已有两次大改,这两次大改有什么时间和社会背景吗?为什么要改?您认为两次大改各有什么特点?

法律是上层建筑,源于经济社会基础并为其服务,法律必须与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社会公众的民主法治意识、人权意识大幅提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至今已经16年了。在这十六年里,中国的社会经济经历了人类历史上叹为观止的快速发展,物质得到极大丰富,但人文包括法律等非物质领域的发展相对滞后。尤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发生重大冤假错案,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程序中存在的严重的缺陷。例如,辩护制度不完备甚至人为缺失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证据制度不规范、不严谨,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特殊案件的处理缺乏程序依据等等。这都迫切要求我们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正。

3、在本次大改的内容中,公检司法的权力配置较之以前有何变化,如果是一场博弈,有无胜负之说?

变化是有一些的,比如,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的权利受到一定抑制,但总体架构没有变化。

4、本次大改中,您最关心的涉及律师辩护的内容,符合您的期望吗?是不是呼应了新律师法的相关内容?您觉得律师的权利得到应有保障了吗?

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使长期困扰律师的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得到解决。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等诸多规定,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我认为刑诉法的辩护制度仍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改进,比如死刑复核制度,是生命权最后的保障,但对于律师在该程序中辩护工作的开展规定严重不足甚至缺失,严重不利于人权的保障。另外死刑执行程序中,关于死刑犯临终前与亲属的会面往往得不到满足,甚至仍大量存在隐瞒死刑犯家属,私自摘取死刑犯器官等严重侵犯人权的问题,对此新刑诉法仍存在规定不足甚至缺失的情况。

5、本次大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业界有人说,这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您怎么看?

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但总的来说中国的法治进程仍处在蹒跚学步阶段,与真正的法治社会距离尚远。法律的进步首先是法律意识的进步,在我国几千年的权本位、官本位意识根深蒂固,关系学妇孺皆知全民盛行,这一切对于法治的进步都是障碍,但真的改变却又很难,但相信会不断进步的。

杨大刚

20121011日星期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963f164431b90d6c85c7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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