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14 10:07: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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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事故,及时采取有效预 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 业规章,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条  事故报告:

㈠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 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㈡报告时间:

集团公司子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于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子公司安质科(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集团公司分公司:重伤、轻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于本周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集团公司安质处。

A类工程:重伤、轻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随本周安全周报快报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中统计上报;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或安质管理人员,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

B类工程: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本周报告子公司安质科(部);安质科在本月安全月报报告集团公司安质处。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于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同时快报子公司安质科(部)和集团公司安质处。并在当月安全月报统计上报。

㈢报告程序:

1AB类工程项目的重伤事故,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别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和子公司安质科(部);死亡及以上事故,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上报集团公司安质处,B类工程、子公司工程归口由子公司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处。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的法人生产经营单位(集团公司、集团子公司、合资公司、集团公司分公司)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团公司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上报。集团公司分公司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应依据法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㈣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㈤既有线施工引发行车事故,按照铁道部令第3号《既有线施工引发铁路行车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执行,即:现场施工单位在向运输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本部。项目经理部和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在转报相关建设、运输单位的同时,必须在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安质处。

第三条  事故调查: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指定工程、安质、公安、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

㈡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

第四条  事故分析;

㈠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㈡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㈢发生在A类工程项目的一般死亡事故,由负责施工的子公司和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共同调查分析,分别上报调查分析报告,由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的管理职责仲裁并批复。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分析,集团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上报。

第五条  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㈠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㈡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或子公司分管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㈢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集团公司安质、工程、人事、公安、工会及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1991年国务院75号令进行调查。

第六条、事故调查程序:

㈠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分公司/子公司(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㈡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㈢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㈣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㈤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五)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第7条  事故处理:

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有利于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

㈡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 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㈢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 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劳务协作队伍发生事故,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㈣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㈤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事故调查处理的详细规定待国务院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颁布后制定实施。

第8条 事故处罚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无人员伤亡,只有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可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本规定第二节中的事故分类参照进行分类来处罚;对于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公司规定的,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给予处罚。对负主要(次要)责任认定由调查组根据各自岗位职责、事故原因分析来给予认定。

3.2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可给予10000~15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降职至撤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可给予10,000~15,000

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管理成员(包括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主管施工员、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的经济处罚。

f.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总裁、副总裁、项目中心、技术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g.供方则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解除合同。

3.3发生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合同处分,可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二年处分,可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给予撤职至解除合同处分,给予3,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生产主要管理责任人(包括主管施工员、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可给予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子、分公司总经理和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可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f.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集团项目中心、技术中心等相关负责人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g.供方则扣除安全保证金的100%,解除合同。

3.4发生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对责任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给予降职至留用察看处分,可给予500~5,000

元的经济处罚。

d.对事故责任者所在的项目安全直接相关人员(包括主管施工员、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安员等)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的职能部门(工程总监、技术部经理、工程部经理、质安部经理、劳务管理部门等)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降职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f.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30%,同一工程发生三起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解除合同。

3.5发生轻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5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分管施工员给与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e.对与生产直接相关管理人员(包括主管施工员或生产经理、项目经理)给予记过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f.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5%,同一工程发生四起一般以上轻伤事故的解除合同。

3.6发生轻微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a.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b.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c.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班组的班组长给予警告处分,可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d.对分管施工员给与警告处分。

e.供方则每次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的20%,同一工程发生五起一般轻微事故的解除合同。

4.处罚执行

由调查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后,针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处罚,由人力资源中心予以跟进执行;针对劳务班组的违约责任,由财务部门从其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第九条  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㈠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㈡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㈢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㈣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㈤物证、人证材料;

㈥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㈦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㈧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㈨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㈩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十条  事故统计:

A类工程由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统计,B类工程及子公司所管工程由子公司统计。集团公司安质处归口统计。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分公司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比照集团公司规定办理。死亡及以上事故由集团分公司安委会上报集团安委会批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34a4f95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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