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发布时间:2019-03-06 01:58: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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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驻政[2016]82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1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驻政〔201682号)

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91

驻马店市中心城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减少建筑施工活动对城市环境卫生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地包括市区内所有待建、在建、拆迁等工地。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条块结合管理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统称市住建局)对全市的建筑施工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督导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统一领导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卫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现场设置

第九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路面百分之百硬化、拆除工地和土方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建成区内必须做到两个禁止即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现场布置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在建工地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本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档和工地大门。围档高度主要路段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不得低于1.8米;围档宜使用实体墙或彩钢板并装饰美化,也可采用其它美观的装饰材料,做到整齐、统一、美化、亮化;

(三)拆迁工地宜采用实体墙或金属彩钢板进行现场围档并设置墙柱,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2f9c8bb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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