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知识

发布时间:2010-10-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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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知识
第五套人民币分为1999版和2005版。1999版是1999101日一次公布、陆续发行的,年版号为“19992005版是在改进1999版印制工艺和防伪技术的基础上,于2005831日发行的。 1水印: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为毛泽东人头像固定水印;20元为荷花固定水印,10元为玫瑰花,5元为水仙花,1元为兰花。2005版在冠号下方有白水印面额数字。 2、红、蓝彩色纤维:在第五套人民币1999100元、50元、20元、10元、5元的票面上,可看到纸张中有红色和蓝色纤维。2005版取消此措施)

3、安全线:第五套人民币1999100元、50元为磁性微文字安全线;20元为明暗相间的磁性安全线;10元、5元为正面开窗全息安全线。2005版第五套人民币为全息开窗安全线,50元和100元的窗开在背面,20元、10元、5元开在正面。

4、手工雕刻头像:第五套人民币所有面值纸币正面主景毛泽东头像,均采用手工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形象逼真、传神,凹凸感强。

5、隐形面额数字:第五套人民币各面值纸币正面右上方有一装饰图案,将票面置于与眼睛接近平行的位置,面对光源作平面旋转45度或90度角,可看到阿拉伯数字面额字样。 6光变面额数字:第五套人民币100元正面左下方用新型油墨印刷了面额数字100当与票面垂直观察其为绿色,而倾斜一定角度则变为蓝色。50元则可由绿色变成红色。 7、阴阳互补对印图案:第五套人民币正面左下角和背面右下方各有一圆形局部图案,透光观察,正背图案组成一个完整的古钱币图案。2005100元、50元的互补图案在左侧水印区的右缘中部。

8、雕刻凹版印刷:第五套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行名、面额数字、盲文面额标记等均采用雕刻凹版印刷,用手指触摸有明显凹、凸感。19991元和2005版各面值正面主景图案右侧,有一组自上而下规则排列的线纹,采用雕刻凹版印刷工艺印制,用手指触摸,有极强的凹凸感。

9、号码(凸印):第五套人民币1999100元、50元为横竖双号码,横号为黑色,竖号为蓝色;其余面额为双色横号码,号码左半部分为红色,右半部分为黑色。2005100元、50元为双色异型号码,中间大两边小。

10、胶印缩微文字:第五套人民币100元、50元、20元、10元等面额纸币印有胶印缩微文字“RMB100"RMB50"RMB20"RMB10RMB5”等字样,大多隐藏在花饰中。 11专用纸张:第五套人民币采用特种原材料由专用抄造设备抄制的印钞专用纸张印制,在紫外光下无荧光反应。较新的纸币在抖动时,会发出清脆的响声。 12变色荧光纤维:第五套人民币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可以看到纸张中随机分布有黄色和蓝色荧光纤维。

13无色荧光图案:第五套人民币各券别在正面行名下方胶印底纹处,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可以看到面额阿拉伯数字字样,该图案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刷,可供机读。

14有色荧光图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背面主景上方椭圆形图案中的红色纹线,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显现明亮的桔黄色;20元券背面的中间在特定波长的紫外光下显现绿色荧光图案。50元券背面在紫外光下也会显现图案。 15胶印接线印刷:第五套人民币100元正面左侧的中国传统图案是用胶印接线技术印刷的,每根线均由两种以上的颜色组成。 16凹印接线印刷:第五套人民币背面最大的面额数字和正面左侧面额数字是采用凹印接线技术印刷的,两种墨色对接自然完整。

17凹印缩微文字:第五套人民币在正面右上方装饰图案中印有凹印缩微文字,在放大镜下,可看到“RNB100RMB20”等与面值对应的字样。背面左下角最大的面额数字中间,布满了小的白色面额数字。在其右方的数条平行线,上边几条由连续的“RMB”组成,最下面一条由连续的“人民币”字样组成。


18、磁性号码:用特定的检测仪检测,1999100元、50元的黑色横号码和20元、10元、5元的双色横号码中黑色号码有磁性,可供机读。 19浮雕隐形文字:第五套人民币各面值大多包含浮雕隐形文字,位置有的在人像两侧,有的在背面顶部或底部。如100元的为“RMB100”字样。 有关反假货币工作法律条文 1《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摘录)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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