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

发布时间:2012-06-14 16:47: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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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

2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5

3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3

4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18

5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20

6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21

7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24

8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30

9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39

10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43

11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50

12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53

13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59

14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64

15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67

16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80

附录1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外周边安全距离表

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GB50160-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3.1.7条。

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1

注:①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2、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GB50074-20024.0.7条表4.0.7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2

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外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3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4、 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

供氢站与厂外铁路、道路及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表    表4

注: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5、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5

注: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6、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外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6


附录2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厂内周边安全距离表

1、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2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表(m 1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外墙、凸出部分外缘、储罐外壁的最近距离计算。

2) 固定容积的氢气罐,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9.8×104Pa)的乘积计算。

3) 总容积不超过20 m3的氢气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 与高层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相应增加3m

5) 氢气罐与氧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

2、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厂内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第2.0.3

氢氧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m) 表2

注:防火间距应从氢气罐外壁算起。

3、供氢站厂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GB4962-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1.2

供氢站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表    表3

注:①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相邻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物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贮罐、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外壁算起。

  ②供氢站与其他建筑物相邻面的外墙均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固定容积可燃气体贮罐,应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kg/m2)的乘积,按本表水槽式贮罐的要求执行。

  ④供氢站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电线杆高度1.5倍。

 4、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厂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第2.0.3

氧气站等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表 表4

注:

1) 固定容积的氧气贮罐,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9.5×104Pa)的乘积计算。

2) 液氧贮罐以1m3液氧折合800 m3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贮罐相应贮量的规定执行。

3) 氧气贮罐、惰性气体贮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4) 氧气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氧气贮罐与可燃气体贮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5) 容积不超过50 m3的氧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6) 容积不超过3 m3的液气贮罐与所属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10m

7) 液氧贮罐周围5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8) 氧气站室外布置的空分塔或惰性气体贮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压塔)或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贮罐)确定其与其他各类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9) 氧气气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他甲类生产建筑物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他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m

10) 湿式氧气贮罐与可燃液体贮罐,可燃材料堆场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表对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规定的间距。

5、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GB50031-91《乙炔站设计规范》第2.0.6

独立的乙炔瓶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5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2

甲、乙、丙类流体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6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③、浮顶储罐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一个单位如有几个储罐区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储罐与四级建筑的较大值。

⑤、石油库的储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4.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7

注:(1D为相邻立式储罐中较大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两排卧罐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4)设有充氮保护设备的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储罐的间距确定。

5)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的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如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其防火间距可不小于0.6D

6)同时装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地上储罐不宜小于0.4D

7)闪点超过120的液体,且储罐容量大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5m;小于1000m3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2m

8、湿式可燃气体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1

储气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8

注:①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容积不超过20m3的可燃罐体储罐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9、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5.4

湿式氧气储罐或罐区的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9

注:①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其容积按水容量(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1kgf/cm2=9.8×104Pa)的乘积计算。

  ②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③容积不超过50m3的氧气储罐与所属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10、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6.2

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表  表10

注:①容积超过1000m3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m3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②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11、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内铁路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8.3

库房、储罐、堆场与厂外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表   表11

注:①厂内铁路装卸线与设有装卸站台的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表规定的限制。

  ②未列本表的堆场、储罐、库房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适当减少。

附录3 厂房、库房火灾危险类别、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防火间距表

1、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3.1.1

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1

2、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2.1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表2

注:(1)防火分区间应用防火墙分隔。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厂房(甲类厂房除外)如面积超过本表规定,设置防火墙有困难时,可用防火水幕带或防火卷帘加水幕分隔。

2)甲、乙、丙类厂房装有自动灭火设备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丁戊类厂房装设自动灭火设备时,其占地面积不限。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一倍计算。


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1.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3

4、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版)第4.2.1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   表4

注:①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筒仓可采用钢板仓。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②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配煤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③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规定增加1.00倍。

④石油库内桶装油品库房面积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

⑤煤均化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为12000m2,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⑥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占地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5、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第4.3.4

甲类物品库房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 表5


附录4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GB17914-1999《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附录A

      危险化学物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表41

说明:“○”符合表示可以混存;“×” 符合表示不可以混存;

“分”指应按化学危险品的分类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如果物品不多或仓位不够时,因其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也可以混存;

“消”是指两种物品性能并不互相抵触,但消防施救方法不同,条件许可时最好分享。

1) 说明过氧化钠等过氧化物不宜和无机氧化剂混存;

2) 说明具有还原性的亚硝酸盐类,不宜和其他无机氧化剂混存。凡混存物品,货垛与货垛之间,必须留有1m以上的距离,并要求包装容器完整,不使两种物品发生接触。


附录5 氯气操作现场常备抢修器材与防护用品表

GBJ11984-89《氯气安全规程》第4.6

      常备抢修器材表     表5-1

常备防护用品表    表5-2


附录6 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2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一、落后生产能力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三、落后产品

注:“*为有关部门已明令淘汰的,应立即淘汰

**为该产品应于1999年底前停止生产

淘汰期限1999年是指应于1999年底前淘汰

淘汰期限2000年是指应于2000年底前淘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16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71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令第32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71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附录7 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83

关于修订《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国家环境保护局与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通知》(环管[1994]14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几年来的执行情况,我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对有毒化学品目录进行了细化,提出了每类化学品中所需要控制的具体化学品名称和海关编码。现将调整后的《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和国内从国外进口《目录》中的有毒化学品之前,必须办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每次进口、出口《目录》中所列有毒化学品时,进、出口者必须持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二、外商及其代理人向中国出口所经营的未曾在中国登记(除农药以外)的任何化学品,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取得《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方能进口所登记的化学品。

    各地环境保护局应督促辖区内使用进口化学品做原料的企业进行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协助海关做好化学品进出口的验放工作,减少化学品对环境的污染。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19981225修订)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化学品 目录 修订 通知
抄送: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控司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第一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5 29

为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将两公约管制的有毒化学品纳入国家监管范围,根据我国作为缔约方所承担的义务,现在执行《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一批)》的基础上,增补发布《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凡进口或出口《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中化学品的,应按《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的程序,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放。

  本公告自2005710日起实施。

  附件:《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主题词:环保 有毒化学品 严格限制 目录 公告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附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第二批)》

   


附录8 特种设备目录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锅[2004]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部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四年一月十九日
特种设备目录(节选)


附录9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 72312003)

国家标准局批准 20031001实施

     本标准第44.1;第66.16.2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是对GB 7231-1987《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首次进行修订。
   本标准是参考德国DIN 2403-1984《管道按流体介质的标识》和日本JIS 9102-1987《配管系的识别显示》修订的。
   为了便于工业管道内的物质识别,本标准的基本识别色由原来的七种颜色增加到八种颜色,管道内物质的标识方法由原来的二种提高到五种。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7231-1987
  本标准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局提出和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国定、郑宝琴、吴高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生产中非地下埋没的气体和液体的输送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3-1982 安全色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 13690-19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识别色 identification color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物质种类的颜色。
  3.2识别符号 code indications
  用以识别工业管道内的物质名称和状态的记号。
  3.3危险标识 danger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为危险化学品。
  3.4消防标识 fire label
  表示工业管道内的物质专用于灭火。

  4 基本识别色
  4.1根据管道内物质的一般性能,分为八类,并相应规定了八种基本识别色和相应的颜色标准编号及色样(见表1)。
  4.2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使用方应从以下五种方法中选择。应用举例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a)管道全长上标识;
  b)在管道上以宽为150mm的色环标识;
  c)在管道上以长方形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d)在管道上以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识;
  e)在管道上以系挂的识别色标牌标识。

1 八种基本识别色和色样及颜色标准编号

 4.3 当采用4.2b),c),d),e)方法时,二个标识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为10m
 4.4 4.2c),d),e)的标牌 最小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色来确定。
 4.5当管道采用4.2b),c),d),e 基本识别色标识方法时,其标识的场所应该包括所有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等的管道上和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

   5 识别符号
  工业管道的识别符号由物质名称、流向和主要工艺参数等组成,其标识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物质名称的标识
  a)物质全称。例如:氮气、硫酸、甲醇。
  b)化学分子式。例如:Nsub2/sub>、Hsub2/subSOsub4/sub>、CHsub3/subOH
  5.2 物质流向的标识
  a=工业管道内物质的流向用箭头表示(见附录AA1中的a)图=,如果管道内物质的流向是双向的,则以双向箭头表示(见附录AA1中的b)图=。
  b=当基本识别色的标识方法采用4.2d=和e=时,则标牌的指向就作为表示管道内的物质流向(见附录AA1中的c)和d=图=,如果管道内物质流向是双向的,则标牌指向应做成双向的(见附录AA1中的e)图=。
  5.3 物质的压力、温度、流速等主要工艺参数的标识,使用方可按需自行确定采用。
  5.4 5.1 5.3中的字母、数字的最小字体,以及5.2中箭头的最小外形尺寸,应以能清楚观察识别符号来确定。

  6 安全标识
  6.1 危险标识
  a)适用范围:管道内的物质,凡属于GB13690所列的危险化学品,其管道应设置危险标识。
  b)表示方法:在管道上涂150mm宽黄色,在黄色两侧各涂25mm宽黑色的色环或色带(见附录A),安全色范围应符合GB2893的规定。
  c)表示场所:基本识别色的标识上或附近。
  6.2消防标识
  工业生产中设置的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GB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标识部位、最小字体应分别符合4.55.4的规定。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标识方法应用举例

  A1基本识别色和流向、压力、温度等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1
  

A1

  A2危险化学品和物质名称标识方法参考图(图A2
  

A2


附录10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常用危险化学品标志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附件1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及其行业举例


附录12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本次申报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申报的类别如下:

贮罐区(贮罐);

库区(库);

生产场所;

压力管道;

锅炉;

压力容器;

煤矿(井工开采);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尾矿库。

具体申报范围如下所述。

1.贮罐区(贮罐)

贮罐区(贮罐)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1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贮罐区或单个贮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贮罐区(贮罐)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贮罐区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1 贮罐区(贮罐)临界量表

注:毒性物质分级见表2

2 毒性物质分级

GB152581999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2库区(库)

库区(库)重大危险源是指储存表3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品,且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3 库区(库)临界量表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使用表4中所列类别的危险物质量达到或超过临界量的设施或场所。

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单元内现有的任一种危险物品的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单元内有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 ——每一种危险物品的现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4 生产场所临界量表

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4.压力管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 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大于等于200 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 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 mm

3)工业管道

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的管道;

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 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5.锅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

1)蒸汽锅炉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等于10 t/h

2)热水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大于等于120,且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4 MW

6.压力容器

属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7.煤矿(井工开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

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瓦斯矿井;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

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

4)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

9.尾矿库

全库容≥100m3或者坝高≥30 m的尾矿库。


附录13 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

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集团公司、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高毒物品目录》。现将该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三年六月十日  

 

抄送:国务院有关部、委、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卫生部办公厅   

                       2003611印发 

高毒物品目录 2003年版)

备注:

CAS为化学文摘号。

MAC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PC-TWA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C-STEL为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附录14 特种作人业人员目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122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7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 管人字[2002]124

OO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合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GB530685

1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

2.1电工作业;

2.2锅炉司炉;

2.3压力容器操作;

2.4起重机械作业;

2.5爆破作业;

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

2.8机动车辆驾驶;

2.9激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附录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编制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本导则转发给辖区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遵照执行。

  二、在本导则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联系。

  三、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总部和设立2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分支机构本部的安全评价,请参考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第1项进行评价,并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四、在本导则试行前,已经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完成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完善并形成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生产单位安全评价报告;正在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请按照本导则进行编制。

  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四年九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生产单位现状的安全评价。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0号)

《安全评价通则》(国家安全监管局安监管技装字〔200437号)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三、定义

(一)化学品

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二)危险化学品

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四)中间产品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生产成本的单位。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作业场所

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七)危险因素

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八)有害因素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九)危险程度

对人造成伤亡和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尺度。

(十)有害程度

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中毒、疾病或者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尺度。

(十一)评价单元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而将被评价对象划分为一些相对独立部分进行安全评价,其中每个相对独立部分称为评价单元。

四、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

(二)生产装置、设施的企业外部周边情况

(三)生产装置、设施所在地的自然条件

(四)生产过程中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

(五)安全生产条件

五、安全评价工作程序

(一)确定现状安全评价范围

(二)收集、整理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三)确定安全评价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四)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五)与被评价单位交换意见

(六)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七)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六、安全评价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被评价单位的实际需要,由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安全评价的范围。

七、安全评价所需资料

(一)被评价单位和评价单位共同收集、整理被评价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数据(参见附件1

(二)搜集、整理生产单位使用的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等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等资料

八、安全评价方法

(一)评价方法

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以安全检查表的方法(参见附件2)为主,其他方法为辅

⒉其他方面的安全评价,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实际情况,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

(二)安全评价单元划分原则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按照以下原则划分安全评价单元:

⒈以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为主划分

⒉以装置、设施和工艺流程的特征划分

⒊可以将安全管理、外部周边情况分别划分为一个评价单元

九、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

(一)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

⒈分析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

(二)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生产单位外部周边情况和所在地自然条件

分析生产装置、设施的危险、有害因素对生产单位周边社区的影响  分析生产单位周边社区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分析自然条件对生产装置、设施的影响

(三)安全生产条件的分析

管理层

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分析安全技术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及其持续改进情况

分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分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分析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分析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分析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

分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分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调查处理情况

生产层

⑴外部条件

①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

②分析生产装置、设施是否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生产单位周边社区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⑵内部安全生产条件

①分析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②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分析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情况;

④分析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继续培训和考核情况以及安全操作能力、水平;

⑤分析设备、设施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及其变更设备、设施的配套措施;

⑥分析生产工艺及其变更情况;

⑦分析生产原料、辅助材料及其变更原料、辅助材料的情况;

⑧分析作业场所及其变更情况和法定监测、监控情况;

⑨分析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变更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⑩分析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其检修、维护和法定检验、检测情况;

⑾分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情况;

⑿分析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四)固有危险程度

⒈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确定生产装置、设施的固有危险程度

⒉根据已确定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危险目标和重大危险源

(五)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

十、整理、归纳安全评价结果

(一)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二)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及其依据的具体条款

(三)存在的事故隐患、隐患的风险程度(按高、中、低分类)和紧迫程度

(四)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结果(最坏、一般)

十一、安全生产对策及建议

(一)第十部分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同时可根据国内外实际情况提出提高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议

(二)第十部分第(三)条,提出相应整改措施的建议

(三)提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改意见及其建议

十二、安全评价结论

(一)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做出可接受程度的结论

(二)针对安全评价结果,做出采取何种措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三)做出假设整改计划实施后的可接受程度结论

十三、安全评价报告

(一)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编制说明

⒉被评价单位概况

⑴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

⑵被评价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⒊安全评价的范围

⒋安全评价程序

⒌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

定性、定量分析安全评价内容的结果

⒏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测后果

对策措施与建议

⒑安全评价结论

(二)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过程

⒉定性、定量分析过程

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果的预测过程

⒋平面布置图、流程简图、防爆区域划分图以及安全评价过程制作的图表

⒌安全评价方法的确定说明和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⒍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原始资料目录

法定检测、检验情况的汇总表

(三)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⒈布局

⑴封面(参见式样1

⑵封二(参见式样2

⑶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参见式样3

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⑸编制说明

⑹目次

⑺非常用的术语、符号和代号说明

⑻正文(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⑼附件

⒉字号、字体

⑴正文标题

①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②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⑵正文内容

①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②表格表述部分可选择采用5号或者6号宋体字

⒊纸张、排版

⑴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⑵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⑶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⒋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等外,双面打印文本

⒌封页

用评价单位公章对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封页  


附件1

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

一、被评价单位概况

(一)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基本情况

二、被评价单位外部资料

(一)所在地的自然条件资料

(二)周边道路交通和交通管制示意图

(三)周边的重要场所、区域,基础设施,单位分布情况

(四)被评价单位周边24小时人口居住和活动分布情况

三、安全生产管理资料

(一)岗位设置及责任制文件

(二)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企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配备文件

(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

(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的设置或配备的文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八)事故管理情况

3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⒉对发生事故接受教训情况

四、从业人员资料

(一)主要负责人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及证书

(四)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表

五、设备、设施资料

(一)生产系统

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设备、设施变更情况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二)辅助系统

⒈储存设施

储存设施清单

储存设施运行记录

储存设施变更情况

储存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公用工程(水、电、气、风等)

⑴公用工程清单

⑵公用工程运行记录

⑶公用工程变更情况

⑷公用工程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通讯、报警装置、设施

⑴通讯、报警装置、设施清单

⑵通讯、报警装置、设施运行记录

⑶通讯、报警装置、设施变更情况

⑷通讯、报警装置、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消防系统

⒈消防设施清单

消防设施配置图

消防设施运行记录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六、工艺技术资料

(一)平面布置图

(二)工艺流程图

(三)工艺规程

(四)1年内的生产运行记录

(五)工艺变更情况

七、物料资料

(一)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危险性资料

(二)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物,废物的数量

(三)生产原料、辅助材料、中间产物、产品、副产品、废物的分布情况

(四)生产原料、辅助材料的变更情况

八、厂房等建筑工程资料

(一)厂房等建筑工程清单

(二)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的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文件

九、作业场所资料

(一)作业场所清单

(二)作业场所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清单

(四)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维护、保养情况

(五)有害因素检验检测资料(有毒、粉尘、噪声、高低温、射线等)

十、安全设施管理资料

(一)安全设施清单

(二)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资料

(一)重大危险源清单;

(二)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情况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管理资料

(一)器材、设备配备清单;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三)医疗救护情况


附件2

安全检查表提示

一、安全检查项目的设定

(一)除安全生产管理和外部条件外,对每一个评价单元的从业人员、设备和设施、工艺方法、物料和材料、作业场所等5个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检查项目

(二)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填写内容

(一)主要按照本导则第九部分第(三)条的要求,检查、判断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款

(三)分析实际情况

三、安全检查表

(一)每一个评价单元编制一个安全检查表

(二)参考格式(见下表)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被评价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评价单位经办人:

被评价单位联系电话:

(被评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式样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式样

被评价单位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法定代表人:

审核定稿人:

评价负责人:

(安全评价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式样2 安全评价报告封二式样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

参与安全评价的专家名单

注:本表格不能满足需要时,可另行附页。

式样3 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式样


附录16 安全法规、标准

1. 安全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 国务院令第397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4) 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 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6) 天津市津人发[200411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9)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10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

1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

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年第2号《剧毒品目录》

1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5)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6) 国有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锅发[2000]第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8) 原劳动部199642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 公安部令第6号《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2. 国家标准

1) GB50160-199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版)

2) GBJ16-19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3) GB501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4) GB50057-19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版)

5) 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6)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7)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8)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9) GB50074-2002《石油库设计规范》

10) GB50030-1991《氧气站设计规范》

11) GB50031-1991《乙炔站设计规范》

12) GB50177-1993《氢氧站设计规范》

13) 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安全规程》

14) GB7231-2003《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15) GB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16) GB11984-1989《氯气安全规程》

17) GB17914-1999《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18) GB17916-1999《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19)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20) GB4962-1985《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21) GB14050-1993《系统接地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

22) GB19306-2003《工业氰化钠》

23)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4)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5) GB50052-199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26) 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27) GB12268-1990《危险货物品名表》

28) GB15603-1995《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29)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区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0)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31) GB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3. 行业标准

1) HG20571-1995《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2) SH3047-1993《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3) SH3063-199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4) HG/T20664-1999《化工企业供电设计规范》

5) JBJ6-96《机械工厂电气设计规范》

6) SJ30002-1992《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7) SH35211999《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1a6066ea98271fe910ef9b6.html

《危险化学品安全距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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