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满退休年龄,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7年到A公司工作。
2010年公司与李某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李某工作期间,公司为李某缴纳了保险。
2015年,李某年满60周岁,公司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
李某因缴纳养老保险不足15年,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李某认为,因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即使终止,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问 题:
本案中,公司是否可以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案中,李某已经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因此,本案中公司不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李某可以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等缴足15年再办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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