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从2010年秋季开学起,我省将原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调整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包括民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
(二)资助比例
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10%,以后年度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以及我省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各地在确定资助面时,应结合实际向农村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较多的普通高中倾斜。
(三)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1500元,3档2000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评审和发放。具体流程如下:
①学生提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②学校评审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评审,对孤儿、残疾学生、长期特困户子女、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③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④学校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在开学一个月以内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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