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国际私法 大作业 题目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0-10-21 15:13: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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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考试大作业

考试科目:国际私法

一、简答题:

1、简述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10分)

冲突规范有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四种类型的冲突规范。而 单边冲突规范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系其中两种。二者有区别有联系。 区别 :双边,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比较完备。 单边,一般之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为准据法,通常留有立法余地需要承审司法机构补充。 联系: 1、从内容上看,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因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公式,所以,如果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就适用美国法为准据法;如果在中国就依中国法律解决。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冲突规范。 2、反之,一个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构的解释,也可扩展为双边冲突规范。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10分)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虽然它往往在诉讼中起帮助法官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的作用,但它又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冲突规范这种特殊逻辑结构,并不意味着其结构上有何缺陷,而是由其仅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性所决定的。

3、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10分)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至于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4、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10分)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船舶物权、飞机的物权、在途货物的物权、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5、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10分)

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执行,但缺陷是一个人的继承可能要分别受几个法律的支配,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

6、简述我国法律对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10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二、案例分析(20分)

A国的布莱克先生与我国东北某石油公司签订了一个合作开采石油的合同。合同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依英国法律解决,后因布莱克违约而发生纠纷,并诉至黑龙江省某法院。布莱克称:本人19岁,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按A国的法律属无行为能力人,因而原订合同无效。

:(1)布莱克签订同的行为能力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布莱克签定合同的行为能力应依中国法来认定,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如依其属人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布莱克签订合同的地点在中国,他已满19岁,虽依其本国法无行为能力,但依行为地中国法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合同中约定的准据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无效,依照我国法律,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不允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必须适用中国的法律。

三、案例分析(20分)

李某是加拿大籍华人,居住在美国纽约。回国探亲期间病故在北京,未留下遗嘱。李某在北京有商品房一套,存款若干;在美国有公寓房一套,存款若干。其在北京的亲属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诉至北京某法院。法院应适用何国法律受理这一案件?为什么?

遗产中的动产一存款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商品房和公寓房等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分别是中国法律和美国纽约州法律。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但不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fcc039b783e0912a3162a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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