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1 19:20:3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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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根据《xx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审计执法责任按岗位,即: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业务股(中心)负责人、复核人员、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局领导等分别设定。局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一) 审计组成员执法责任

1. 服从审计组长的领导和分工,并按时、按量完成分配的任务,同时对应完成的工作任务的质量要求和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2. 对审计组长分工的具体审计事项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按规定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调查取证材料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3. 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及时向组长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隐瞒,对造成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4. 参加审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并对报告中分工审计部分认定事实负直接责任,并在审计报告底稿签上名字,以示负责。

5. 参加所审项目重大事项的业务会议。

6. 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二) 审计组长(主审)执法责任

1. 根据审计项目的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负责方案的编写、实施过程中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草拟和送达审计通知书,收回书面承诺。

2. 组织实施审计,指导审计组成员开展工作,并及时监督、检查其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工作底稿。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领导请示汇报。

3. 做好本人分工的取证工作,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充分性、合法性负责。不得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如有隐瞒,对造成的后果负有直接责任。

4. 组织审计组集体讨论审计报告的编写并负责定稿,一般应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同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有直接责任。

5. 组织审计组对被审单位关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和资料复核,提出审计报告的修改和调整意见和书面说明。组织审计组对局复核人员提出的复核意见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代拟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书。

6. 参加主审项目的审计听证和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负责检查参与审计项目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负责代拟负责项目的审计情况上报有关事项移交的文稿,办理大案要案线索的移交。负责组织审计组成员按时按质完成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和填报审计统计台帐。

7. 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审计纪律的检查和监督。

(三) 各业务股(中心)负责人执法责任

1. 负责组织实施局各股(中心)年度审计执法计划,并对局领导负责,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本股(中心)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2. 审核本股(中心)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并对审计方案的制定、实施的正确性、全面性负有主管责任。

3. 负责审核本股(中心)负责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书,并对审计意见定性及处理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负直接责任。

4. 参加有关项目的审计听证会议,参与审定有关项目的审计报告。

(四) 审计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审计复核的主要内容: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客观、充分、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1. 负责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复核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在收到材料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的时间可适当延长,并对复核结果负有直接责任。

2. 参加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

(五) 审理人员的执法责任

审理的主要内容: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1. 负责对审计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书,并对审理结果负直接责任。

2. 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会议、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

(六) 办公室人员的执法责任

1. 审计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有公文必须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局长签发,并按照分工和法定程序在法定时效内送达有关领导和个人;用局机关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签批手续,审计公文处理和使用印章出现差错造成的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 审计资料文件要及时归档,最迟不能超过次年四月底。借阅审计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机关报内部并经主管领导审批,遗失有关文书,擅自借阅审计档案造成的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统计人员要按时上报审计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七) 副局长审计执法责任

1. 协助局长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2. 负责分管审计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对项目完成的质量负主管领导责任。审批审计项目方案,对分管实施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并对局长负责。

3. 审核分管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和审理人员审理意见书,并签名和提出意见,对其定性及处理、处罚负主管领导责任,对其中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

4. 提请召开审计听证会并参加重大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参与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

5. 负责对分管项目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廉政纪律、审计纪律进行检查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负主管领导责任。

(八) 局长审计执法责任

1. 对本局审计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2. 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领导组织编制审计执法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3. 主持召开审定审计事项的业务会议,审定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签发审计文书,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定性及处理负有领导责任,对其中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

4. 审批并签发上报区人大、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文件和其他审计执法工作的综合报告。

二、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一) 考核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自评和领导、群众评议相结合,执法评议考核与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全员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 考核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审计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执行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和完成审计项目的情况以及有关辅助人员配合审计执法的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审计档案立卷归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情况。

(三) 考核程序和方法:按照《xx审计局审计项目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对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进行量化考核评定,作为执法人员完成执法质量的依据;按照《xx审计局全员年度考核办法》的规定,年终结合全员年度考核,将行政执法单列一项进行测评,从执法方面的德、能、勤、绩、廉和执法资格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执行执法岗位责任制及完成审计项目质量情况。该项考核评定结果作为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

(四) 考核的奖惩:根据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和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对优秀审计项目、优秀执法人员给予奖励,对项目质量、执法行为较差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三、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一)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 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和实施由办公室负责。

(三) 行政执法监督包含以下内容:

1. 本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效执法证件;

3. 审计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4. 审计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审计取证是否充分、合法,审计定性、处理是否准确、恰当,审计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5.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违法或失职行为;

6. 审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审计“八不准”等审计纪律和廉洁从审规定,是否按规定严格保守审计工作中涉及到的秘密;

7. 对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执行情况;

8. 其他应监督的内容。

(四)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主要采取审中检查、审后回访、审计复核、项目审理、审计质量检查考核等形式对审计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提出整改意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四、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1. 不按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2. 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3.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4. 粗暴、野蛮执法的;

5. 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二) 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审计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予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执法过错:

1. 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法定审计程序、规定实施审计,或者采取审计方法不当,造成方案确定的查证事项不能全面完成,未能如实揭露问题或者审计认定事实失实、执法行为不当,后果严重的;

2. 擅自放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而不深入查证,造成严重违法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3. 隐瞒、夸大、缩小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的;

4. 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协商处理意见和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结论、处理的;

5. 对查出的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不当,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6. 经过听证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原认定被审计单位违规事实不能成立,被撤销、变更或者造成行政赔偿的;

7. 审计过程中违反廉政和审计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的;

8. 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 审计过程中发现执行过错,自下而上,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1. 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直接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

2. 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过错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分管项目领导负相关责任;

3. 属于复核、审理人员过错的,复核、审理人员负主要责任,复核、审理机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

4. 属于复核、审理机构负责人过错的,复核、审理机构负责人负主要负责,分管领导负相关责任。

5. 两个以上共同导致过错的,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6. 局领导指令干预导致过错的,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7. 集体研究导致过错的,按在决策中的作用分别承担责任。

(四) 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局务会议决定。

(五) 追究过错责任的种类包括:

1. 责令改正错误或者告诫;

2. 局内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3. 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4. 给予行政处分;

5. 追偿行政赔偿责任;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在收到复查申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监察、人事部门申诉。

(七) 复查、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一) 审计执法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审计局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指南的要求,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标准、程序,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取证材料,向区人大所作的各种工作报告,查处的部分案件等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二) 审计执法主动公开主要采取如下形式:

1. 审计主体公告

根据xx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和公告本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和职责、范围、标准、程序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2. 审计前公示

(1) 每个项目审前必须将审前的有关情况在被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2)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成员、分管项目领导人、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事项。

(3) 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

3. 审计后公示

(1)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 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项目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3) 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同意。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根据局的意见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4) 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工作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5) 公布审计结果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布的范围采取广播、电视、会议、通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

4. 审计纪律公示

(1) 每个项目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xx审计局加强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送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单位支持、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

(2) 局将组织人员在审中进行检查和审后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三) 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的情况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局应根据反映情况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要求审计组结合审计进行核查、立即另组织人员查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等措施,并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 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一) 审计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二) 对当事人作出下列审计处罚前,由实施的审计组代拟《审计听证告知书》,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印发送达当事人,告知其在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

1.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

2.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以上罚款的;

3.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三) 审计听证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2. 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

3. 审计处罚的事实依据;

4. 审计处罚的法律依据;

5. 当事人有要求审计听证的权利;

6. 当事人申请审计听证的期限;

7. 审计听证主持人的姓名;

8. 本单位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 当事人要求举行审计听证会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列明听证要求,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 审计机关收到审计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对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审计听证;对不符合审计听证条件的,裁定不予审计听证。

(六) 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裁定不予审计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审计听证裁定书,载明理由告知当事人。

(七)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

主持人负责审计听证会的组织、主持工作。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一人主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听证会由三人主持,但审计机关应指定首席主持人。

书记员负责审计听证会的记录工作,可以由一至二人组成。

(八)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审计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九) 当事人接到审计听证通知书后,不能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听证机关。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审计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或者无故退出审计听证会的,听证机关可以宣布终止听证,并记入审计听证笔录。

(一十) 审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如认为笔录有差错,可以要求补正。

(一十一)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1. 审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发言、提问、辩论;

2. 未经主持人允许,审计听证会参加人不得提前退席;

3. 未经主持人允许,任何人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4. 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或者议论。

(一十二) 主持人在审计听证会主持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1. 对审计听证会参加人的不当辩论或者其他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警告;

2. 对违反审计听证会纪律的旁听人员予以制止、警告、责令退席;

3. 对违反审计听证纪律的人员制止无效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一十三) 审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开始;

2. 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读参加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人、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 主持人宣读审计听证会的纪律和应注意的事项;

4. 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申请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5. 参与审计的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建议作出的审计处罚及其法律依据;

6.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

7. 在主持人允许下,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8. 双方作最后陈述;

9. 书记员将所作的笔录交听证双方当场确认并签字或者盖章;

10. 主持人宣布审计听证会结束。

(一十四) 在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的,由主持人当场作出是否回避的裁定。

(一十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审计听证会:

1.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2.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3. 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一十六) 审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审计听证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听证报告。审计听证报告连同审计听证笔录、案卷材料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一十七) 审计听证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听证案由;

2. 主持人、书记员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3. 审计听证的时间、地点;

4. 审计听证建议;

5. 听证主持人签名或盖章。

(一十八) 审计听证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确有应受审计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建议作出审计处罚;

2.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没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议不给予审计处罚;

3.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审计处罚的,建议不予审计处罚。

(一十九) 审计机关应当对听证主持人提出的审计听证建议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审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审计听证、在审计听证中进行申辩和质证而加重处罚。

(二十) 审计听证笔录和审计听证报告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七、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一)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议的处罚。具体包括:

1. 将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司法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

2.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的

3.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

4.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5万元的;

5.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罚不服,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的;

6.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7. 其他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审计处罚;

8. 其他经审计机关审查,认为需要上报的处罚决定。

(二) 本局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上报xx法制局备案。

(三) 备案材料:

1. 备案报告;

2. 《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

3. 违法事实的证据目录;

4. 受理备案的法制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八、 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及定期清理制度

(一)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

1. 本局制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局主要领导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方可对外发布。

2. 规范性文件应由本局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3.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应报送xx法制局审查,制定后,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局办公室报送xx法制局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4.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制定说明、制定依据及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5. 对于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本局或xx法制局提出书面意见,由本局或xx法制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 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

1.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本局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均应规定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2.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调整情况,每年第三季度以及规范性文件届满前6个月,对本局发布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由本局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废止或修改,大部分条款或者主要条款内容需要废止或修改的,应当全文废止。

(1) 规范性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经济社会发展的,应予以废止;

(2)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应予以废止;

(3) 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修改;

(4) 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宣布失效;

(5) 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被明令禁止的,应予废止;

(6)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超越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的,应予修改或废止;

(7) 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发生冲突的,应予以修改或废止;

(8) 其他依法需要修改或废止的。

3. 对本局起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牵头组织负责实施执行的相关股室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清理原则、目的,进行清理,提出需要保留、修改、废止的初步意见,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由本局起草的xx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按程序报xx政府批准予以废止或修改;对“拟废止”或“拟修改”的本局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4. 清理工作严格遵循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5.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情况在完成10工作日内报xx法制局备案。

九、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xxxx月印发的《xx审计局执法责任制度》、20xxxx月印发的《xx审计局审计公示制度》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执法责任制 通知

局内分送:局领导(xx),留存(x

xx审计局办公室 20xxxxxx日印发

共印xx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fc3b1130b4e767f5acfce91.html

《审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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