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08-05 17:28: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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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怎么办

  以案说法

  A.小张和小王这一对夫妻已经结婚十载,婚后未生育过子女。夫妻间总有一些小小的摩擦,时间一长,矛盾升级,小矛盾变成大矛盾,夫妻之间的感情逐渐破裂了。

  2006年,双方觉得无法维系这段婚姻,于是二人协议离婚。二人之间就是一些财产和住房的分割问题,动产问题好解决,不动产是婚姻财产尤为重要的部分,对此二人也友好地签下了协议:住房归女方小王所有,男方小张于2006730日前搬出,20086月底前将户口迁出。离婚手续办妥后,小王给小张12万元,小王先给小张11万元,等小张的户口迁出后再付1万元。

  20066月,二人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2007年,小张将户口迁出了原来的住房,但小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小张1万元,小张就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支付1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小王认为双方确实约定小张迁出户口,自己给付1万元。但现在小张迁出户口自己作为户主并不知情,其系通过不合法手段迁移户口;双方在离婚期间,小张拿走了自己的钱包及首饰,还殴打自己,双方曾调解以该1万元作为抵消,现要求一并处理上述事宜,不同意给付原告小张1万元。

  法院判决,小王给付小张1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根据协议迁出了户籍,被告则应按约给付钱款。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要求解决其首饰及钱包被原告拿走及被原告殴打等问题,可另行主张。

  【点评】

  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解除婚姻关系这三大内容是离婚纠纷中的主要内容,财产分割方案是双方慎重考虑,权衡利弊后作出的决断,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具体表现,不能轻易否定,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之原则。

  当事人应尊重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只要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双方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B.罗女士与翟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翟先生的名下。

  2002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翟先生一次性付给罗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S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罗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

  去年8月,翟先生擅自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S路房屋出让,得房款58万元。去年10月,翟先生购得本市另处一套商品房。为此,罗女士以翟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翟先生支付房屋转让款22万元。

  法院审理中,被告翟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罗女士诉请。

  法院判决,被告翟先生给付前妻罗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

  法院认为,原房屋是原、被告婚后共同购得,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S路房屋归其女儿所有,但被告违反约定将其变卖,原告有权作出重新分割,故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民政局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父母将价值较大的房产留给子女时,应明确财产权利过户的期限、财产管理人责任以及一方违反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后果等内容;也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或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C.黄先生和张小姐1997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间未能处理好二人之间的关系,黄先生曾二次提出离婚,遭到了张小姐的拒绝。在这期间,黄先生出资200万元与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占公司出资比例的40%20033月,黄先生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200312月,黄先生所在公司将公司的设备整体转让,公司得到转让款225万元。张小姐不知此事,故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未能对该项权利提出主张。2006年,已经离婚的张小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先生支付转让款45万元。

  审理中,黄先生认为自己通过贷款投资200万元开办公司是事实,但在公司的运作和日后的转让过程中,公司尚有很多应付款项,现转让款已用于支付应付款,尚余债务,张小姐如要求享有公司的权利,应同时承担公司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先生应支付原告张小姐财产分割款45万元。一审判决后,黄先生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黄先生所在公司的其他二位股东,以实物向另一公司购买房地产作为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但验资报告显示,二人并没有向出卖房地产的公司支付相应的对价,仅支付了80万元,离合同价相去甚远。在取得公司转让款后,并没有将公司转让款用于股东权益的分配,而用于归还因出资不实而造成的欠款,此举损害了包括黄先生在内的其他股东的利益,事实上也间接损害了当时作为黄先生的妻子张小姐的利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公司的投资组建和转让行为均发生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属于黄先生的所得部分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

  【点评】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8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

  专家提醒

  离婚后财产纠纷注意诉讼有时效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诉讼离婚,二是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行政程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登记离婚对于当事人离婚的内容与诉讼离婚有同等的效力,但登记离婚的财产分割仅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记机关对此不予审查或仅作形式审查,财产分割内容未得国家公权利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权。而对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纠纷就是法律所规定的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协议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如明确财产是否已全部分割完毕、财产应如何给付、给付期限等。

  如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起诉。

  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或当事人理解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fbf2a0bf78a6529647d5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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