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法律规定-合伙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3 17:58: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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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连锁是契约型联营。加盟连锁的特许方及各加盟店一般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独立的经营主体,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加盟方在特许方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责任。

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在加盟连锁经营中,虽然特许方对加盟方要进行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但这主要体现的是特许方的一种义务而不是权利,加盟方的经营自主权还是在加盟方手上,因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资者及风险的承担者。特许方与加盟方虽然有密切联系,但这只是一种内部的联系,二者对外是独立开展经营的。因此,特许方不承担加盟店的合同责任。

加盟店之间互相不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照此规定,非顾客签约店为顾客提供服务是基于加盟连锁协议的约定而为,对顾客而言,这是一种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非顾客签约店作为第三人不向顾客(债权人)承担责任,相关责任应由签约店(债务人)承担。

一、合同相对性,加盟店之间互不承担责任。

二、侵权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1、加盟店独立承担责任情形

对于在连锁经营中与顾客发生的纠纷,如果顾客选择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权责任,这就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无论该加盟店是否为签约的加盟店,只要顾客是在该店受的的侵害,该店就要承担责任。另外,对特许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如果给顾客造成的侵害与特许经营规范无关,完全是由于该加盟店的过失造成的,如一洗车加盟店不慎将顾客的车辆碰伤、或者保管不善遗失,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应该由该加盟店独立承担,与特许方无关,因为特许方对此并无过错。

2、特许方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许方的操作手册服务顾客的过程中造成了顾客损害,这说明特许方对此有过错,特许方与加盟店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特许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经营操作手册,对加盟店进行经营方法、服务技术方面的指导,实践中特许方还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设备、材料等。这就要求特许方的经营技术成熟可靠,并有为加盟店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说明特许方在经营上存在过错;加盟店作为直接服务顾客的经营者,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发生侵权事件,说明加盟店也有过错,它们之间就构成了共同过错侵权。

另外,加盟店往往还受权使用特许方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特许方依法负有监督加盟店的服务质量的义务。如果因为特许方的质量监督不到位造成了顾客损害,特许方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签定特许经营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合同中表述)



  特许连锁经营合同是规范特许盟主和加盟商之间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律师在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商的主体资格



  许多特许总部在签定合同时将加盟者表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笔者认为这是不规范的,因为签定合同时该连锁店尚未成立,不具有企业资格。故加盟者应表述为个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在合同中述明,允许加盟者在某地开设连锁店,拟开设的连锁店名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同时约定拟登记的特许企业性质,如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2、双方关系的表述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核算单位,只属于许可人和受许人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同时应约定,加盟者使用的商标、商号、商誉和经营管理技术归特许盟主所有。



  3、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在合同中应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保护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可作如下约定:“甲方是某某商标的合法所有人,特许企业应保证遵守总部管理体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制作和使用与某某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它国家、地区提出与某某(特许企业商标名称)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文字、拼音、图形或外文名称的网络域名或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某某商标、经销某某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誉的任何活动。



  4、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应合理



  有的特许盟主在特许连锁经营合同中约定,加盟者逾期支付加盟费、权益费等费用的,特许盟主按加盟者逾期付款额每日加收10%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滞纳金)。笔者认为不妥,每天10%,十天就翻一倍,如果逾期几个月就翻数倍,有可能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约定多少为妥呢,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款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在四倍以下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每日万分之三,则可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每日1‰。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东、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以原特许合同相同条件续约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由特许人的关联方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方过去2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 



  2.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3.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货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货商以及供货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期限等。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经营资源的名称、类别及产品、设施设备的种类等。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2.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3.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的责任划分。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现有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包括被特许人实际的投资额、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等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包括案由、诉讼(仲裁)请求、管辖及结果。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其关联方)签订其他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41日起施行。原《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特许经营相关政策法律——《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

2006-10-06 01:40:53   来源:ccfa.org.cn(未知)   评论:0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会员企业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销售或推广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会员不得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其他识别符号以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和消费者;

第五条 特许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许者和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以诚信友好态度解决争议。必要时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章 特许者(总部)

第一条 特许者在招募加盟者的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潜在加盟者提供尽量充分的信息,包括特许者的基本情况、合同基本内容、已开店铺的运营情况、加盟所需投资额、收益预测等,但不仅限于这些信息;

第二条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凡直接或间接含有历史或预期的投资收益、经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应明确来源和依据;加盟者的投资额及其构成应详尽说明;

第三条 特许者应鼓励潜在加盟者和现有的加盟者接触,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将要从事的特许业务;

第四条 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因性别、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视;

第五条 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品质,特许者应不断对加盟店进行督导;

第六条 为使加盟者不断获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 并向加盟者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的培训;

第七条 特许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建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机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一条 加盟者在经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加盟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合适的加盟者时不可或缺的信息;

第三条 严格按照特许合同规定及手册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训及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以维护体系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第四条 加盟者须遵守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原则,无论特许经营关系是否终止,除非得到特许者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或许可相关人员披露任何该类信息;

第五条 按时支付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应缴费用。

第四章 相关专业机构

第一条 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行事,鼓励客户严格遵守本道德规范,无论客户是否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若客户的委托或要求违反本道德规范,须立刻停止为该客户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只接受自己能够胜任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立场,以确保所提意见的公平和专业水准;

第四条 须遵守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一切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披露。

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一)

2006-10-06 01:41:31   来源:ccfa.org.cn(佚名)   评论:0

      鉴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上述特点,结合实践,建议在制定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确保总部各种资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权利的集中许可使用,特别是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加上这种许可不是通常的一对一的形式,而是一对十、一对百、甚至一对千,因此在制定合同时应把保护总部各种资产受法律保护作为第一原则,特别是对无形资产的保护。无形资产包括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经营规范、形象设计、广告设计、技术标准以及企业商誉等多种内容。对上述无形资产的规范使用和保护是特许合同的首要任务,特许合同的设计应充分体现这一原则。对于有形资产的保护,有许多成熟和常见的做法,在此不再详述。

    二)、明确受许人运作细节及特许人的监督权原则,即控制手段制度化原则

特许授权是一个复杂的、完整的体系,为了保证合同能得到全面遵守和特许事业健康发展,将各种特许制度融入合同之中十分重要。在特许体系的构架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制度:如加盟手册、营运手册、VI手册所规定的操作管理制度、督导制度、培训教育制度等。



    三)、保障受许人业务健康发展的原则,即支持第一原则

  支持是控制的基础和前提,是特许体系存在和发展的关键,同时也是受许人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而受许人业务发展是品牌扩张的表现,受许人业务发展是特许者利润的源泉,受许人业务发展是品牌吸引力的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1   5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1117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21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陈德铭

                             20111212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20075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21日起施行。20075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我想知道总部与加盟商是什么样的合作关系

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作为各自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店铺的运营管理上,为了维护已经加盟“伊莎贝拉” 店铺的利益,及市场形象,各店必须要服从公司统一的管理,我们将通过《保证金制度》来约束所有的连锁店。当连锁店都接受到统一规范的管理时,“伊莎贝拉”的整体形象就有了保证,这样你的店铺也将有了保障。

加盟店和直营店是连锁经营的两种方式。连锁经营能够有效的整合市场资源。

这些资源包括:管理\市场\品牌\成本\服务等各方面。

直营店一般为特许人全额投资。加盟店一般为双方合资。

直营店与总部的关系相对比较紧密。加盟店与总部的关系相对松散。

直营店员工一般列入总部序列。加盟店员工一般不列入总部序列。

直营店一般相当于旗舰店加盟店一般相当于主力店。

对一个加盟商可以从七个方面来评估合作意愿、市场理念、资金实力、信用情况、操作经验与能力、管理能力。在这六个评估指标里面,合作意愿是指他对于跟本品牌合作的想法是否强烈,是否拥有做好、做大的强烈冲动。如果没有这种强烈的合作意愿,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合作。市场理念是指他对市场经营的思路与想法。很多加盟商的市场理念非常落后,一谈市场就谈产品不好、价格没竞争力、销售额怎么样、利润怎么样。至于分析产品的定位与组合、竞争对手的策略、自己的推广针对性等等,则一概不会谈。而优秀的加盟商则会从当地市场的特点、自己的产品优劣势以及针对性的组合、推广等策略层面分析。资金实力则是指加盟商能够投入多少资金来运作加盟店,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而信用情况则主要在当地进行调查,看看是否有恶意拖欠货款、与其他厂家的冲突、银行信用问题等。操作经验与能力则主要考虑其以往的操作经验,自身是否具有操盘能力等。而管理能力是指他是否具有现代管理的意识与手段。如果什么都是记在自己脑子里,什么都是靠自己说了算,没有基本的规范,这就是很明显的个体户,对于未来企业的加盟店管理显然不是什么好事。

建立特许连锁经营体系,特许人除需要具备一些必要的资金基础和物质条件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拥有成功的单店经营管理经验和经法律认可的注册商标、专利、经营诀窍、品牌形象等可供重复使用的无形资产。经验的形成和积累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注册商标、专利的申请更是需要一段时间,而品牌形象的树立既需要大量的资金投人也需要时间的锤炼。

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完全依靠自己从头开始积累经验、申请商标专利注册登记和总结经营诀窍,然后再开展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的话,至少需要两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因此,一些拥有好的产品、好的技术并赶上良好发展机遇的企业,如果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时才开展特许连锁经营业务的话,就会延误时机、错过业务发展的黄金时间。但是,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贸然推进特许连锁经营业务,就会出现诸多的问题。首先,如果由于特许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特许连锁经营合同的无效的话,一旦与特许加盟商发生纠纷,特许人就会受制于人,不能理直气壮地行使权利,特许连锁经营体系将无法维系。并且一旦引起诉讼,极易导致整个特许体系的崩溃瓦解。另一方面,由于特许连锁经营体系是一个复杂的、互动的系统,没有独特的经营管理策略和经过市场检验的成功的经验和品牌效应,就很难获得成功。再者,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有关政府、协会的支持和指导,要成就大的事业是不可想象的.

特许经营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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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5-03-04 16:03

特许经营备案,连锁经营备案时连锁经营企业必须办理的证件,是企业合法进行连锁经营的象征。中国特许经营第一网为大家总结备案流程如下。

提交材料

1.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和年检证明)及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 2

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注册商标、专利、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

3. 3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 4

特许人的名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地址。

5. 5

200751日前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提交特许人与本市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0075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需要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 市商务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7. 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8. 北京市辖区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9. 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10.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1. 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12.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13.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

14.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5.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END

办理程序

1. 1

特许人向市商务局申请备案并提交材料(1-6项)以获取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系统登陆号和密码;

2. 2

特许人获取登录号和密码后,登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备案材料,并向市商务局提供纸质备案材料(7-15项);

3. 3

市商务局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对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fab4a64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e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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