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doc
发布时间:2020-11-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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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办法
为鼓励珠海市香洲区辖区内的市、区直属企业,在我区发
展电子商务,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引进总部型电子商务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
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
经认定后, 给予一次性奖
励 100 万元,并列入我区重点扶持企业。
第二条 重点支持龙头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经国家认定的电
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和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经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基地和重点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 励 50 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我区企业新建或完善
具有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 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在拿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
经认定核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个项目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区列入
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
按 50 万元、 10 万元和 2000 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鼓励我区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
务。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
专卖店
等网络零售终端。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
1 亿元以上企业,
- 1 -
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
5000 万
元以上企业, 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 过 1000 万元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
2 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引进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 高层次人才, 经认定后, 协助其向有关部门根据各优惠政策办理教育、住房、税务等事项。
第七条 打造电子商务示范企业。鼓励专业批零市场利用线
下商家集聚优势, 对于自建电商平台的区内企业, 整合线上和线下两种资源,打造“线上营销 +线下体验”的电子商务综合体。在
拿到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平台实现线上年度销售额
1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 50 万、 100
万奖励资金。
第八条 培育开发电子商务楼宇项目。在不改变用地主体、
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
鼓励利用空置厂房、 仓储用房等存量
0.5 万平方米以上, 统一物 60% ,实际运行一年以上,
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 对建筑面积 业管理 ,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
认定为电子商务楼宇, 楼宇内的电子商务企业合计每年度销售额
达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以上的, 给予改造投资商相应 10 万、 50 万、 100 万奖励资金。对入驻电子商务年线上销售额达 万元以上的企业,前两年按照每平方米
200 30 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
5 万元。
贴,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一年最高不超过
第九条 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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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注册资本到位 50% 以上,且已开始正式日常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
( 2)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违法或 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第十条 每年申报时间以香洲区公众信息网通知为准,申请电子商务发展奖励资金的企业请向区商务局报送以下申请资料(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
( 1)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登记证副本;
( 3)国、地税部门开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本企业(合并 审计报告; ( 5)企业最新一期验资报告; ( 6)企业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
( 7)对电子商务企业网络销售的奖励,须提供与缴税金额相符的网络销售凭证;对电子商务中心(集聚区、园区)网络销售总额的奖励,须提供入驻企业与缴税金额相符的网络销售凭证。
申报材料须按以上顺序排列,与封面、目录一并装订成册, 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和申请表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的,按以下
程序办理:
(1)区商务局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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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区发改统计局、区财政局对企业上报材料复核; ( 3)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 4)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区商务局转付企业。
第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或其它鼓励政策的,一经查
实将追回奖励资金。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 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政策施行后,原《珠海市香洲区鼓励电子商务
企业发展办法》(珠香府办函 〔 2013 〕 242 号)即行废止, 2014
年度符合本政策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香洲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