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12-02-27 19:08: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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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按照这些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作为人民法院要贯彻好,落实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的核心和精髓,是切实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思想和认识问题的理论基础,也是法院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法院巩固自身地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法院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求我们把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有极高的政治敏锐性,具有准确把握党的工作大局的能力,能够迅速把握新的变化,并能正确的理解其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以及历史趋势,从而对法院工作作出及时的调整。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找准法院的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的结合点,真正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置于大局中去思考,都要从有利于大局来把握,使司法审判工作与党委工作大局保持一致,形成合力,使法院因公正司法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成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强大助推力。

二、 树立司法为民意识,以和谐司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人民性是司法的核心和根本。这一切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原则,也决定了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人民法院工作成败的最终标准。

法院工作追求的公正与效率不能仅以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而要考虑在全社会范围内,在广大人民群众范围内,对案件处理结果的评价;作为法官必须考虑该裁决的作出能否达到定分止争、平息纠纷的目的,能否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因为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评价标准是存在于人民大众的内心,而非法律的条文规定。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一个具体的个案来说,就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益至上,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胜败皆明的终极目标是我们法官努力的方向。

一方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全面落实各项程序性规定,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使,推进司法民主和审判公开,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使整个审判工作置于阳光下,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胜的在理,败的心服。另一方面,在案件的实体处理中,要大力强调诉讼调解工作。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矛盾纠纷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可调和性,同时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人民群众和为贵的处世观念根深蒂固,调解处理不伤和气是其乐见的处理结果,而且调解在可执行性上也大大优于刚性的裁判,另外,也符合当前以和谐司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工作大局。因此,在案件审理特别是民事案件处理中我们应当坚持的原则就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司法服务质量,是每位法官的一项长期工作。要求我们始终心怀人民,以谦和礼让的态度对待每位当事人,彻底改变冷、硬、横、推的粗暴方式,在接待来访、聆听诉求、协调和解、依法执行等诸方面改进工作方式,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人民法官是其诉求的忠实聆听者、纠纷的公正裁决者,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渠道,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最公正的处理方式,从而最终改变人民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衙门形象。

三、 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法院工作,不论是把握政治性,服务大局,还是强调人民性,为民司法,所有这一切最根本、最核心的实现载体是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抛开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工作,谈政治性、人民性都是毫无意义的。司法机关存在的价值就在于它能够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公正裁决社会纠纷;人民群众相信司法,就在于相信法院能够依法办案,相信通过司法途径可以公正的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案件审判质量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题。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时候,这一原则不能变。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确保做到两点:一是以程序公开保证程序公正。尽可能的借助于日趋完善的法律程序,通过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和对相关证据材料的充分质证,还原案件真实,当然法律真实无法作到与客观真实的完全重合,但一定要保证司法程序上的公正,以使当事人相信审判是公正的。二是,在实体处理上严格依法进行裁判,保证裁判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坚决杜绝枉法裁决和违法裁判。

司法工作不是存在于真空之中,它首先要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因此,法官办案绝不能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在依法审判的基础上,要兼顾案件裁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对于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要考虑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案;调解无效的,要在综合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妥善的裁决,减少对立,增进和解。

判决的刚性特征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因此,我们应当争取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而把判决作为一个最后的选项。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在释法明理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当事人和解;在分析原因,权衡利弊基础上,力求调解化解争议;对于一些邻里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在自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行政调解协议甚至当事人的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等,都是比较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较之于刚性的司法判决而言,这些机制更有利于平息纠纷、解决矛盾。

 四、全面提高素质,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人民法院贯彻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应当是突出其实践性,即以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工作来实践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以高质量的审判工作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当前,全国法院系统大力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则为此提供了一个极佳的实践载体和平台。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体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法律性)、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而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关键在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为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性因素,人民法院的工作能否作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根本上取决于法官队伍是否政治坚定,有为大局服务的意识;是否心系人民,作到权为民所用;是否忠诚于宪法和法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否清正廉洁,恪守法官的道德与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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