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2-03-21 23:01: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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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1. 各级稽查部门应按照稽查检查计划实施税务检查,从严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不超过两次(不含受理举报检查、协查的次数)。

2. 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必须两人以上,事前送达《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并向纳税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应向纳税人提供《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稽查人员廉政建设监督卡》。

3. 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要调阅被查对象账户及有关资料的,须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开付《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的资料必须是被查对象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并在三月内完整归还。特殊情况的,按规定报批后,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 询问当事人应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有两人以上参加,出示税务检查证,并有专人记录,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告知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签章或押印。

5. 稽查实施过程中,如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填写《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进行。
  需依法冻结被查对象银行存款的,应填写《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需依法查封被查对象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需依法查扣的,应填写《查封(扣押)证》,并开具《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需依法阻止被查人出境的,应填写《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提请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 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应在收到纳税人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凭证二十四小时内填制《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或《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等,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7. 稽查(执行)人员接到《税务处罚决定书》后,应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将《税务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

8. 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含)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纳税人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9. 国税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时,应严格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de772a0066f5335a81210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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