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01-31 14:39: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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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批准首批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学校的通知》(沪教委高[2007]75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校的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章 实施目的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旨在通过支持部分优秀学生开展科研、实验发明等创新活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和科学研究,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实践能力。

第三章 实施原则

第三条 兴趣驱动。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

第四条 自主实践。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并提出实验或科研项目,自主实施和完成创新活动。

第五条 重在过程。注重创新性实验和科研活动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方面的收获。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上海电机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一至二年级学生为主。

第七条 负责(参与)项目的学生在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方面须具有浓厚兴趣,主动学习的积极性高。

第八条 “计划”项目必须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指导学生进行创新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所申报项目的起止时间,以项目申请者尚能在校学习的最长时间为限。

第五章 项目申请

第十条 申请者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学生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填写《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并由指导教师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第一申报人所在二级学院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秘书处。

第十三条 由秘书处报“工作组”初审通过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报“上海电机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审议,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审批立项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学校划拨研究资助经费。

第六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三方签定《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合同认定书》。

第十六条 学校为负责(参与)“计划”项目的每位学生统一发放《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卡》,作为免费进入各类实验室的凭证。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表中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项目组应每周在《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记录簿》中填写研究活动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创新活动计划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本二级学院已立项项目的执行、中期检查汇报、按期结题。

第十九条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提前或推迟结题等事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工作组”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对已立项的项目定期进行中期检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答辩,对各项目提出继续进行或终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上海市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记录簿》、论文、设计方案、专利证书、实物等相关材料,由“工作组”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材料归档,并将验收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时,重点评审在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以及是否取得了预期创新性成果。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工作状况进行总结、评估,对结题评审验收为优秀的项目,学校予以表彰。对中期检查决定终止进行的项目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将提出批评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对指导“计划”项目的教师工作量认定:

1)科研工作量:按照《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分值计算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级别理工类项目计算科研工作量;

2)教学工作量:凡指导一个项目,学校每年计相当于指导X名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教学工作量(X是指参加项目的人数,若参加项目的人数小于等于3人,按实际人数计算;若参加人数大于3人,只按3人计算)。

第二十五条 对参加“计划”项目优秀学生的激励措施:

1)鼓励学生申报“计划”项目,对学生的研究成果,按照《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规定进行奖励。

2)凡参加“计划”项目的学生(1年以上),项目完成后,按《大学生课外培养计划》的规定标准申请第二课堂学分。

3)凡被批准立项的“计划”项目,符合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求的,可作为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课题。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市级竞赛获奖的“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单位:元)

获奖等级/

奖励对象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教师

2500

2000

1500

750

学生

5000

3500

2500

1500

所在院(系)

3000

2000

1500

1000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国家级竞赛获奖的“计划”项目:

按市级竞赛的奖励标准的2倍执行。同时获得国家级和市级两级奖励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奖励一次。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有两名及以上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计算及奖励办法,由第一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两名及以上学生参加项目的奖励办法,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

第十章

第三十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ed3d22baaea998fcc220e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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