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发布时间:2019-03-15 21:31: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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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14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55号)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61日起施行。

省长:袁家军

2017414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依法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完善和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应当协助和督促本单位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对女职工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开展心理健康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做好女职工心理健康的宣传和辅导。

第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在劳动报酬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安排岗位或者裁减人员时,不得歧视妇女。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参加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劳动者一方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的,应当明确被派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结婚、限制生育或者缩减产假等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e2f9b8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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