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同模板之外包服务协议书(华泰证券私募扬帆计划模板)

发布时间:2019-12-28 10:36: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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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基金合同

外包服务协议

2016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甲方(基金管理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外包服务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

联系电话:025-********


第一章 总则

1.1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正常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1.2 甲方作为管理人合法发行设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甲方承诺其发行的本基金不属于伞形信托计划、不属于场外配资产品,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委托乙方作为本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购(以下简称外包机构)。

1.3乙方作为本基金的外包机构,接受甲方委托,依据基金合同中有关业务办理约定代为办理本基金的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以及相关增值服务业务,但甲方作为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1.4 各方承诺,在签署本外包服务协议及其相关合同之前,已经完成所需全部批准授权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内部各项制度之规定。甲方承诺本基金已经完成所需的全部批准授权程序,其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5 各方之间建立业务联系部门和业务联系人制度,确保业务的开展。

各方应出具有关业务往来部门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授权书须注明具体授权委托管理的部门和经办人员,授权有效期起止日期与本协议的生效起止日期一致,并加盖公章。一方操作人员变更时,应于变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外一方。

第二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2.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本基金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外包服务业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甲方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外包机构。双方间权利义务如下:

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 甲方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服务;

(2) 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在乙方发送的基金份额登记、基金资产估值核算等数据基础上进行处理;

(3) 甲方有权从乙方获得本协议中约定的外包服务的业务资料、业务数据及业务支持;

(4) 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提供外包服务,甲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的执行;

(5) 对乙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改正;

(6) 甲方在与乙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配合开展业务创新和系统升级工作。

() 甲方的义务

(1) 甲方在委托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业务规则办理本基金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时,应确保业务规则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2) 甲方应按相关监管规定核查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3) 甲方应严格履行协助乙方进行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的义务,与乙方做好衔接工作。如甲方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履行该等义务,应与该委托代理人做好与乙方的衔接工作;

(4) 甲方在本基金成立前,应按双方约定按时向乙方提供详尽的业务参数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业务参数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5) 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数据交换协议格式按时向乙方发送外包服务原始数据,并对其所发送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6) 甲方应及时接收、查看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妥善保存乙方发送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并做好信息备份和维护工作;

(7)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进行确认,因技术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正常确认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8)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业务纠错;

(9) 甲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与乙方进行充分的联合测试;

(10) 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外包服务费用;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2.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在办理本基金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与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时,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外包服务业务运作;乙方制定且已向甲方提供的相关外包服务业务规则、指引等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乙方有权根据外包服务业务运作中的风险状况采取双方约定的风险管理措施;

(3) 甲方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发送外包服务业务原始数据或履行相关义务时,乙方有权暂停本协议的执行;

(4) 对甲方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改正;

(5)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进行业务纠错;

(6)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外包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相关人员及系统办理相关募集、清算账户开立及管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外包服务业务;

(2)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外包服务业务,负责维护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双方约定妥善保管外包服务业务过程中形成的业务资料和数据,并仅为本协议服务使用;

(4) 乙方在开展外包服务业务时,应就甲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5)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外包服务业务原始数据进行业务处理;

(6) 乙方应向甲方按时发送外包服务业务结果信息;

(7) 乙方应在新业务上线前,向甲方提供联合测试环境;

(8) 乙方因技术故障、通讯中断或其他原因,导致外包服务业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及时使系统恢复正常;

(9) 乙方应当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通过基金中央数据交换平台交换基金份额(权益)等基金销售信息及相关变更信息。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10)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建立应急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不得泄露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投资运作相关的非公开信息;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需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开立及管理

3.1 本基金募集账户由甲方委托乙方开立,该账户同时亦为本基金清算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运营外包业务募集专户

账号:4301010029101167479-0000000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e264f599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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