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9-07-10 02:59: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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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篇一: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知识

  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基本知识

  (一)党的民族政策:1、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大力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4、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5、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6、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8、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

  1、处理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民族平等,核心是政治平等。民族团结,核心是思想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核心是经济繁荣。

  2、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的核心、优越性:(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重点)是指在统  

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2)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内容共七大内容:地位;自治机关;自治权;一律平等;语言文字自由;管理财政、经济;组织公安部队。(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重点)有利于祖国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的平

  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促进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共同繁荣和发展;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发展。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

  1、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

  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权。195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中国不论信仰宗教还是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而在思想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多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信教群众,互相团结、和睦相处。在多数群众信仰宗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使全体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各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努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2)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18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到寺庙学经,绝不允许利用宗教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

  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团结。

  (3)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信徒活动场所内所进行的正常的宗教生活,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宗教团体按照宪法、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可以开办宗教院校,出版宗教书刊,销售宗教用品和宗教艺术品,开展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往来,进行宗教学术文化交流等。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4)中国各种宗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实行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的原则。这是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教的一个显著特色。各爱国宗教团体和爱国宗教界人士要自觉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坚持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挫败其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同时,也要坚决抵制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对中国宗教事务的干涉,不得在中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或其他办事机构,建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传教活动。

  2、宗教和政治、教育分离的原则:公民和宗教团体或组织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

  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要鼓励广大爱国宗教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公民也必须坚持不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履行国民义务教育的责任。

  3、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同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

  篇二:民族宗教政策学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为普及民族宗教知识和政策法规,推动民族宗教知识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机关,切实增强各族干部明辨是非的能力,现结合我部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政策法规水平和能力,切实增强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民族团结意识和良好的道德意识,增强识别和抵御违法活动的能力,树立讲科学、树新风的道德情操,努力构建平安、和谐和健康发展的育人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中共恩施市委统战部民族宗教理论政策知识学习领导小组:

  组长:向兴坤统战部副部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李雪明统战部副部长、党支部纪检委员

  三、主要内容

  结合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主题教育活动和“民族团结教育年”活动,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以党的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基本知识为主的四项基本教育。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宗教知识和政策法规教育。

  主要内容为:

  1、政策法规方面:《宪法》中关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的条款和关于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

  基本政策;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政策;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对正常的宗教活动提出的要求,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界定等。

  2、民族宗教知识:我国少数民族的主要构成,各占总人口的比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需注意的事项;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天主教的起源来历,五大教重要的节日;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举行;迷信活动的主要形式,宗教与迷信的区别等。

  四、方法途径

  (一)理论培训。制定详细的活动方案、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学习计划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时间。

  (二)业务竞赛。在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党支部将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开展民族宗教理论知识竞赛活动。并对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干部职工给予一定奖励。

  五、活动要求

  1、目标要明确。通过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使我委各族干部了解掌握相关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民族宗教意识。

  2、措施要细化。要有针对性地选择民族宗教方面的知识和政策法规进行学习。认真查找影响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和在维护民族团结和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薄

  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教育。同时,要将民族宗教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教育与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学习教育为抓手,不断推动民族团结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3、工作要落实。结合实际,全面部署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学习教育月”活动,对照要求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全面做好相关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上报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在“学习教育月”活动开展期间及时上报动态信息至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

  篇三:民族团结教育学习制度

  民族团结教育学习制度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

  础。民族团结教育是联系各民族的桥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能更好的为社会稳定和祖国的统一奠定基础。根据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一、目的与意义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

  前提和保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着眼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着眼于维护国家的最高利益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不动摇,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二、学习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列主义

  基本原理中国革命的理论和历史。

  2、爱国主义和三个不忘。

  3、学习马克思主义“五观”、“四个认同”、党的民

  族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条例》、新疆“三史”学习教育。

  4、学习《宪法》、《刑法》、《反分裂国家法》、《安

  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

  三、学习方式

  1、做到长期规划与近期安排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

  散学习相结合。

  2、学习要始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3、每次学习应事先明确学习内容、学习目的以及教

  员或主讲人。主讲人必须认真做好备课,力求保证学习质量。

  5、集中学习,集中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内容明确。

  6、自学。

  四、学习要求

  1、学习要系统化、规范化;要有学习计划,并做好学

  习记录和总结。

  2、做好全体干部职工之间的交流工作,每年定期交

  流2次。

  3、学习中重点突出,并结合实际开展重点讨论。

  4、学习时要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踊跃。

  5、严格考勤,全体干部职工党员无特殊情况,必须做

  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不准擅自不参加学习。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c9c4cb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9f6ec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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