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3 17:15:3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根据《民法总则》第155条的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说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它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时所预期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逍遥剑,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确定无效,没有任何事实可以使其有效,且包括当事人在内的任何人均可以主张该行为无效。

3.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导致民事行为法律无效的情形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其真实意思有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依照《民法总则》等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以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 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 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858283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8dc4466.html

《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