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3-01 12:22: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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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典当业在全国各地不断兴起。典当业虽属金融业的一种,但是与银行的抵押和质押贷款又有严格的区别。

一、典当的内容与特征

典当是指典当行收取实物作质押,按物折价,借款给典押人,双方约定当期,典押人到期赎回当物的过程。其内容如下:(1)债务人为向典当行借款,必须将属于自己的财务作质押担保。(2)典当行在收到债务人的质押物后,向债务人支付贷款,并扣除当息。(3)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债务人向典当行归还贷款,典当行将质押物归还债务人。(4)债务人超过约定期限未能归还贷款,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有权采取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典当的特征可归纳如下:

1.典当是一种债的关系。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及人民的日常生活中,凡按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具体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都成为债的关系。典当是当事人即债务人与典当行双方协议规定借贷、质押、回赎、绝当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属于债的关系。

2.典当师一种借贷货币的债。典当合同中,债务人将自己财产作质押之目的在于向典当行借到货币;典当行收取质押物之目的在于约束债务人暗示归还借款。因此,典当实质上是货币借贷关系。

3.典当是一种担保质押关系。在典当关系中,质押物为典当行占有,作为债务人按时归还贷款的保证。在未归还贷款之前,债务人对质押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给典当行,保留对质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超过约定时限未归还借款,则失去所有权,质押物归典当行所有。

总之,典当是以货币借贷为基础、质押担保为条件的债。

二、典当与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均是因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体现或反映了商品现实的动态流转过程,因此具有基本的共同点。一是三者都是以借贷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无论典当,还是质押、抵押都是以债权人支付款项,债务人得到借款为内容。二是三者都有担保的含义。债权人一旦支出贷款,所担心的是债务人能否归还款项。如何保证债务人归还借款,就成为借贷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典当、抵押、质押就是为制约债务人履行义务、降低债券人贷款风险而采取的担保措施。

典当与抵押和质押虽有共同点,但其经营行为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对担保物的占有程度。《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这一规定明确了抵押是以抵押物的价值作保证而取得贷款,抵押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在合同约定期间,不妨碍抵押人使用、维修、获取收益。质押与典当对担保物的占有程度基本相同。《担保法》第63条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券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对担保物的处分程度不同。《担保法》53条规定:“债务人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抵押物不能直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必须与抵押人协议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而典当关系中,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随即为典当行所有,可由典当行直接拍卖、变卖出售获得价款。质押关系中,当债务人不偿还借款时,也不能转移所有权,只享有对变卖、拍卖质押物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债权人与出质人对拍卖、变卖担保物协商不成时,质押权人对担保物享有直接依法变卖或拍卖的权利,而抵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对担保物实施变卖或拍卖。

对担保物的受偿程度不同。按《担保法》规定,抵押和质押只对担保物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或质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而典当对担保物具有直接受偿的权力,对担保物变卖、拍卖出售的价款与当金之间的差额归典当行承担,价款多于当金的纳入典当行财产盈余,少于当金的纳入财产损失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c11a53e84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d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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