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浙建管〔2006〕36号文件

发布时间:2012-02-27 14:40: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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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2164 发布时间:2006-9-18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
    经省建设厅同意,现将《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使用到20071231日止。原《浙江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可换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市建委关于转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6638

各区、县(市)建设局: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管〔20063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建管〔200636号文件明确规定:凡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在浙江省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我委2004年发布的《关于杭州市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的补充通知》(杭建市发〔2004727号)规定的内容与浙建管〔200636号文件有抵触的,按浙建管〔200636号文件执行。

  二、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布置有关企业认真遵照本办法加强对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的管理,努力提高我市监理从业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整体水平。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职业能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及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实施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报名、证书申请与变更受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从业考试

第五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六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

(一)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及以上;

(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工作5年及以上;

(四)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工作8年及以上并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 报名参加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申请报名的应提供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第九条 参加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所在单位组织具备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并将符合考试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后(见附件二),连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

(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组织考试,公布合格人员名单,并发给考试合格证明。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条 证书管理包括证书初始核发、续期、变更、注销。

第十一条 参加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应当在考试合格后三年内申请《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经历填报两个专业,专业类别划分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制作并发放。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本人保管、使用,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经审查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第十二条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考试合格;

(二)65周岁以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业能力的,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四)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发证书:

(一)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一年内有违法行为的;

(三)有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完毕至今未超过二年的。

申请证书初始核发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证书续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

申请证书续期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复印件);

(三)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五);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原件、复印件);

(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已到期的劳动合同或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协议或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合同的仲裁书或人民法院终止劳动合同的裁决书。原件、复印件)。

(四)《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依据职权,对其证书予以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从业或死亡的;

(二)已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三)年龄超过65周岁;

(四)从业证书被收回的;

(五)依法应该注销从业证书的其他情形;

(六)持证人本人主动提出要求注销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核发等事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证书初始、续期、变更、注销的,由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受理申请资料(企业应当提交附件六的汇总表及其他相关材料),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核准。

(二)受理证书初始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上旬;受理证书续期、变更、注销申请时间为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上旬。

(三)符合证书初始核发条件的,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发文公布并颁发《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四)符合证书续期、变更条件的,予以办理。

(五)符合证书注销条件的,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收回证书并注销。

第十七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遗失,应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或浙江建设信息港上声明作废,并携带相关证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办理申请补证手续。

第十八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和监理工作能力。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在一个证书有效期内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应少于48课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监理人员在浙江省内可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只能在一个监理企业从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第二十条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监理人员职责,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符合从业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可暂扣其《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三)未接受继续教育的;

(四)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

(六)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暂扣期限为3090天,按当事人上交证书之日算起。证书暂扣期内,证书持有人不得从事原岗位工作。

暂扣期间,可以整改的事项当事人应当进行整改。暂扣期满,当事人应提交整改报告并提出恢复申请;相关机关应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给予返还证书。给予暂扣证书处理的,应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延长暂扣期30天,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其不再具备任职条件,可建议省建筑业管理局撤销对其证书核发决定,收回其从业证书。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或其他应作从业证书失效处理的;

(二)脱离监理岗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时间连续满2年的;

(三)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四)一年内被有关主管部门暂扣证书2次及以上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2个及2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六)达不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 给予暂扣处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证书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时保管。

收回《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由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证书被收回的,相关当事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附件一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

备注:本表中报名序号由考试管理部门填写。

附件二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格需要用EXCEL表格形式制作,并需提交电子文档。


附件三: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申请表

1、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栏填写对象为逾期注册的监理人员。

2、专业(1)、专业(2)可根据所学专业或工作业绩填报,专业类别名称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文)中14项工程类别填写。

附件四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续期申请表

附件五: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

注:变更原因填写工作调动或企业更名。


附件六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初始(续期、变更)核发申请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注:此表格需要用EXCEL表格形式制作,并需提交电子文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b2d94b8960590c69ec37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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