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29 09:15: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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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

(一)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

(二)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

(三) 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 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

(五) 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 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

(七) 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

(一) 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二) 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的错案,由检验、鉴定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三) 案件承办人没有如实汇报案件事实和证据而造成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如实汇报了案件事实和证据,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否定案件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的错案,由批准人承担责任;经集体讨论或检察委员会审定造成的错案,由主持人承担主要责任。

九、错案责任的调查处理:

错案责任追究的受理、立案、调查程序均依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试行)的规定,立案由院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审查与调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罚由院党组或检察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按干部管辖权限规定呈报审批。

对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原因、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影响,结合其一贯表现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采取下列措施处罚:

(一)因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差造成错案的,责令书面检查,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提高业务水平,调换工作岗位,扣发本季度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按照《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半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人情关系或收受贿赂,为自己或他人谋私利而办“关系案”、“人情案”,或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行为造成错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扣发全年岗位目标奖;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错案责任的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和备案,处理结果应在十日内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本人。

十一、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办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e9da214b35eefdc8d33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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