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同期贷款利率

发布时间:2018-12-09 14:53: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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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的?

1.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请问,目前,针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法如何规定的?如何把握“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北京市 王静) 【解答】非金融企业间借款利息支出,对企业来说,并非新业务。所得税法发布实施后,由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政策出自国务院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具有实际操作性,税务总局又未有相关的操作规定,各个地方税务机构在处理税前扣除时,基本上都根据自己的理解,针对“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制定出了各具特色的地方政策。

比如,辽宁省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规定》中,明确,“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解答》规定,“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其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金额,可按基本户开户行的利率水平计算确定”。上述文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准,超过基准利率的,要经过市局审核确认。

我们知道,央行在银发[2004]251号文中,明确“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所以 地方税务机构以“基准利率”为依据确定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符合实际情况。

由于实际中,“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操作深受诟病,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6月份《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对同期同类金融机构利率给出了统一的、更具合理性的操作规定。

该文件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该文件进一步对“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作出了解释性规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从上述规定看出,首先,承认了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情况,既然是市场化的利率,就不可能是一个利率。所以,上述文件明确,可以采用“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具体的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也就是说,纳税人的利率不是太离谱,税务机构一般就认了!

其次,纳税人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其利率符合金融机构的利率实际就可以了。这个文件,实际上改变了过去企业借款利息中“利率”没有可操作性只能由税务机构说了算的状况。

作为企业,假如有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贷款,则要充分领会34号文件的精神,在双方协议确定借款利率时,一定要充分沟通,确定一个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同期同类的利率”作参照,争取既能取得借款,又不至于利率无所参照,而导致无法税前扣除的结果。

篇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参照表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参照表

以下为201276日起执行的2013年最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表(更新于2013317)

篇三:贷款利率规定

一、关于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的外币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国内金融企业外币业务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和利息计算分配表的,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文件执行外,还应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资料。

这个政策比较合理的,起码给纳税人提供了一个依据,找同类贷款的参照物。找不到参照物,才按央行的基准利率!!而且允许上浮的存在,上浮了,按规定程序上报市局审核确认!!不错,进步了!讲理了!

大连税务局文件,更尊重事实,干脆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也说明,央行的基准利率是个参考,不是强制的标准!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可按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税前扣除,其中利率是否包括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由于商业银行不止一家,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互不相同,应如何掌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按照现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央行不定期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最近一次调整为2006816日,详细信息可查阅央行网站(http:///)。企业在多个银行开户的,其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金额,可按基本户开户行的利率水平计算确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包括: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渤海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

其余还有138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302家农村商业银行(另有多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外加邮政储蓄银行。

《参照同期贷款利率》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a54c410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8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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