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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0 09:33: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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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试行)(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6号)文件精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青年
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其中,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原则上不设户籍和收入限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
(二)明确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70%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要着重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通过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三)合理确定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负责制定。租金标准结合项目所享受优惠政策、建设运营成本等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80%o各投资主体或运营机构可结合实际参照政府指导价自主上下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9d03b15c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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