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违反广告法)

发布时间:2020-11-12 11:19: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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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说 明

受文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者:**公司

关 于:向贵局说明关于投诉相关事宜

日 期: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我司在阿里巴巴销售的“**”产品被投诉存在违反《广告法》规定之相关事宜,进行如下答复:

投诉者指出,在产品标题中含有“防暑”字样的描述,因此违反了《广告法》规定。但是我司认为投诉内容有待商榷,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根据我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我所售卖的降温贴产品的功能就是用于贴在物品表面后可以形成物理降温,主要用于手机表面,该“防暑”的含义是从物理降温的角度进行的描述,而并非从医药角度描述的功能,这是普通消费者自然能够理解,不存在歧义,也并无不当。作为一个购买降温贴的消费者,不可能把物理降温贴当做药物来使用,这在我们产品的功能详情页也有明确说明。所以该描述符合广告法第八条的要求。

第二,经与公司互联网销售部门核实,该产品投放在阿里巴巴的宣传页面是外聘的第三方美工所做。所以,退一步讲,即使存在相关疏漏,也并非出于我公司的主观意志。其实,我们收到贵局告知我们产品可能存在不当宣传这一事实后的的第一反映就是这其中是否存在误会,因为我司一直以来都非常很注重法律风险,在投放宣传内容之前我还特意请律师核查了宣传内容,对于这一《广告法》上的敏感问题不应该是律师会疏漏的问题,我作为经营者也自主进行过《广告法》的相关学习。由于公司各项事务繁杂,自己单位工作人员业务忙不过来,部分网页宣传、推广聘请第三方美工设计人员进行,这次被投诉的宣传用语是第三方美工设计所处理的,被投诉的文案目前还是一个阶段性状态,尚未交付我司法律顾问审查、验收。第三方美工设计的时候,我们的员工实事求是地阐述了一下我们产品的功能。目前,我司已经进行了彻底的排查,现在已经纠正了可能的不当用词相关问题,排除歧义。但是出于更稳妥的考虑,我们也调整了相关措辞,删去了“防暑字样。

第三,投诉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且具有恶意职业投诉人的嫌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此外,据了解,与我所遭遇的投诉相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本案投诉人除了我以外还以类似手段投诉了其他经营者,形成了专职投诉的现象。实事求是地说,其目的很显然就是为了以投诉举报为要挟获取非法暴利。我们并没有给消费者造成任何的损失,每个客户我们都真诚相待,全面、客观说明产品的用途、性能,不会另起产出理解上的歧义和偏差。恳请贵局对投诉人此种企图通过下作手段,不劳而获之诡计予以拆穿并抵制,支持我们善良经营者,为我们的合法经营保驾护航。

综上,我在此深切期盼贵局能以宽容的态度,认真考虑我的实际情况,对于该次事件酌情裁定。

说明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98d017731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f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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