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刑峻法有利于抑制贪污腐败

发布时间:2019-03-25 07:54:2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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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刑峻法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

1、相关名词解释

1.严刑峻法:严厉的律条,残酷的刑法

2.遏制:控制,缓解

3.有利于:对某人或某一事物有好处,能起到帮助或促进的作用,并非一定就可以。

4.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5.腐败:公职人员或公共组织违背正常的宗旨、职责、行为规范或者法律规定,产生各种背离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或者在背离公共利益的思想意识指导下而不正当、不正确、不正常的行使公职行为或者公共权力的一种社会现象。

1) 制度、组织、机构的腐败

2) 思想意识的腐败

3) 行为上的腐败:一般腐败行为和腐败犯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等

5.腐败产生的原因:内因:外因:法制建设和执行因素【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权力监督和制度设计因素

1) 权力过于集中,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

2) 制度流于形式,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腐败主体的预期查处概率:大多数认为他们的腐败行为日后被查出的概率很小,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反腐力度欠缺,法制监督不够健全,反腐决心不够强烈等诸多反腐弊端 贪腐的风险系数太低有关。】

3) 监督疲软缺乏,是产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4) 社会环境影响,是产生腐败的客观原因

5) 人的贪欲放纵,是产生腐败的直接原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任何个人从事某种行为前通常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收益大于成本,则倾向于选择此行为,腐败成本包括法律成本、经济成本、政治成本、道德成本或一是惩罚的严厉程度;二是被抓或被判刑的概率腐败收益包括物质收益和畸型的精神满足】被抓的概率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监督机制的完善与监督力量的强弱,二是需要监督的人数

【为什么在我国腐败成本小于腐败收益】

一,惩处不力。缓刑过多过滥20101118日,最高检公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5月至2010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发现,2005年至2009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据1119日《京华时报》)虽然现在进行了纠正,但是不如干脆就废除对腐败分子可以缓刑的规定;量刑过轻,辽宁省朝阳县原安监局局长杨巨成非法所得640多万,结果只盼了有期徒刑6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存在给了腐败分子逃脱制裁的空间,如上面所提的杨巨成仅仅交代了两万,结果这个罪名救了他,510年的刑期按照最低线判,而与他杀不多数额的大多都是无期或是死缓,给拒不交代问题好处多多打下伏笔;死缓过多,让死刑这个最给力的武器失去锋芒。
二,在物质上对腐败分子剥夺不够。“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这是很多腐败分子的信条,很多“59岁现象”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对贪官过于人性化:广东省法学会原秘书长杨青山,调任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组副组长后,收受贿赂247万元,最终投案自首退赃317万元,多出来的70万元检察机关认为查无实据不予指控。(据93日南方日报) 三水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何锐枝,其家属先后退赃款230万元,但检察机关实际查实的却只有82万余元,于是除了追缴何锐枝贪污受贿的82.9万元外,法院对何处以罚金80万元,其他剩余款项已经按法律程序退还给了何的家属。这样的幸福贪官怎么能不趋之若鹜?

6.措施:

加强反腐法制建设、优化权力监督体制和相关制度设计,加强公务员廉政教育,。对完善的高薪养廉系统。。。。。不想贪(有德)、不必贪(高薪)、不能贪(严法)和不敢贪的功效,,,制定确定性行为规范的法,专门的反腐败法在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就对不当利益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具体而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内容有五条之多,其中有一条就让我们惊叹于其完美: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金钱,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者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我想如果内地也这样规定,那么任何打着人情往来幌子的烟酒、赠品、土特产都将被揭开腐败的本质,由法律给其否定的评价。事实上在内地,烟酒及形形色色的馈赠被认为是灰色领域,往往不计入犯罪数额。笔者曾经办过一个县级市市长变卖烟酒得款20万元,最终无法计入贿赂数额的案件,深刻地感受了我国法律确定性差给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

7.严刑峻法在当今的体现【我们当今在现有的基础上应如何严刑峻法:加大刑期,建立不可能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释放的超长刑期才,增加罚金,没收财产的广泛适用,降低构成犯罪的起点,减少缓刑的适用,追究行贿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者通过贿赂获得的利益要远远超过受贿者,所以仅仅处罚受贿者,(或许严刑峻法使用的对象上可以和以往的不一样,可以是行贿者而不处罚行贿者是不公正和科学的。如果我们制定法律处罚大量行贿者,这样不仅会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完善和公正,同时也会双管齐下遏止和惩治腐败。现在是受贿者胆战心惊,而行贿者肆无忌惮,如果我们追究大量行贿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将大大遏止行贿行为,进而遏止贪污腐败现象】 当然目前我国已经算是比较严刑峻法了。我国反腐败用刑之严厉,世界上罕有国家能比:最高刑为死刑。对比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贪污贿赂分子最高只能判7年刑,而德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5年。由此可见,我国是世界上反贪刑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二、反方可能问的问题:

1.历史举明太祖的例子说明严刑峻法并不能制止贪污。反而是后期贪污腐败越来越多。多杀贪官可以满足一部分人的报复心理,却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

严刑峻法在古代具有存在的必然性。

反驳:对方辩友仿佛是把历史上上贪污腐败屡禁不止、无法解决的原因归结为严刑峻法。首先我想说的是我方并没有说严刑峻法能制止、真正解决腐败问题,我们只是说严刑峻法是有利于控制贪污腐败,即可以缓解、减少这种现象。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需要其他一系列综合措施,比如完善权力监督体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律不流于形式,加大廉政教育等等。再者,我想说的是古代贪污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与严刑峻法没有多大关系,并非说因为严刑峻法,所以贪污腐败越来越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 ()皇权统治从根本上产生腐败,官吏腐败是中国封建社会体制的必然产物。这是其国家的统治形式集权和专制所导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僚机构的各个部门,均是最高长官专权专制,独揽大权,即使在官僚集团内部,也毫无民主可言,因而导致权臣在官僚中排斥异己,培植亲信()等级官僚制助长了官吏腐败 在建立为自己服务的社会制度和政治行政制度中,官僚理所当然地成为最高等级。等级制度实际上确立了社会的分配原则和分配体系。国家不仅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官僚的特殊身份与特权,使官僚们的贪赃枉法得到保护,如“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和“官当”(以官抵罪) ()我国古代官僚制度的运行造成一定的腐败。在古代,监察制、司法制等监督性制很多都仅仅是静止的条文,有待实行后才能生效。在古代,一切法律条文的执行都掺人了官僚自身的利益(因为具体执行制度的只能是官僚自身,而不可能是其他的任何阶层或集团)。如果严格地执行各项严惩腐败的制度,就会使大多数官吏受到法律制裁,整个官僚系统瘫痪,国家机器停止运转。这对最高统治者来说,将比官吏腐败更严重,更直接地危及到自己的政权,当然是绝对不可能实行的。清代康熙皇帝深知腐败之广之多,他说:“贪官甚多,若尽行处决,肤心不忍。”⑤因此限定和惩治官吏腐败的制度都成了一纸空文。正因为国家政权是由整个官僚利益集团操纵运转的,社会上没有任何力量能够予以有效制约,所以古代官僚制度的运行并不严格遵守既定规范,而是根据官僚的实际需要和意愿加以运转。这就使社会腐败从个别行为发展到整体行为且不断制度化,这也是官吏腐败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⑥

 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的就是明朝的严刑峻法不仅仅是对于贪官,对于其他犯罪也是一样的。到明朝时,偷东西三次就可判处绞刑。明代法律在重典治国思想的指导下,所有罪行都是严刑峻法,造成民不畏刑,也就失去了重典治国的意义

2.当今: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废除了死刑,犯罪率并不高。中国刑法中至今还有44个死刑罪名,不能说不严刑峻法啦。可又管什么用?罪案多得立不过来。贪官犯事,早已从十几万元变成了几千万,几亿元。我国反腐败用刑之严厉,世界上罕有国家能比:最高刑为死刑。对比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贪污贿赂分子最高只能判7年刑,而德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5年。由此可见,我国是世界上反贪刑罚最严厉的国家之一。

驳:各国国情不同,别的国家贪污腐败率很低,是有诸多因素引起的,比如说完善的监督体系,三权分立、民主的国家制度,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打击决心,较好的官员福利、执法本身的严厉,即依法惩罚具有必然性等等,而我国权力过于集中,监督体系不完善,没有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这么多因素的不同,你何以推出是由于严刑峻法的因素导致国家间腐败率的不同。 难道说,因为你这个国家有严刑峻法,所以贪污腐败率很高, 这显然是荒谬的。

3.世界潮流:当今世界主张轻型化,严刑峻法不符合世界潮流

驳:现在,我们国家实行的法律与其他国家对比起来,已经算是比较严刑峻法了。那我们还是在实施呀,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国情,难道说因为它比较严,所以我们不能实施,为了符合世界潮流,就要把他们给废掉吗?法律是具有稳定性的,部可能暂时有很大的变动。而要像其他国家那样轻型化,这显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换一个方面,如果我国现在还不够严刑峻法,我想说,有利于就一定要实行吗?治理贪污腐败也许还有其他更好的措施,这些还有待于进一步分析论证,我们又没说就因为严刑峻法有利于遏制贪污腐败,所以就一定要实行严刑峻法。我们仅仅只是分析严刑峻法对遏制贪污腐败的帮助与促进作用。如果还有其他更好的,那就没有实行严刑峻法的必要。我么肯定是要选择效果更好的嘛。比如说完善的反贪污腐败法与监督体系,执法本身的严厉,让刑罚具有必定性,廉政教育,良好的官员选拔和培训制度,定期的官员考核,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等等。

《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一、领导人的政治意志是治贪关键。二、一旦贪腐必遭揭发、处罚,遏制贪腐既有赖于惩治贪腐措施的严厉,更有赖于腐败分子被揭发、受惩罚的概率提高。如果一百个腐败分子只有一个被揭发、受惩罚,腐败者就会存有极大的侥幸心理,即使面对死刑的惩罚,也可能铤而走险。即便某个腐败分子被揭发、受惩罚,他也会自认为是后台不硬、运气不好,而不会认识到自己罪有应得,因为还有其他九十九个与他同样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

4.贪官心理会不会有些官员看到了有贪官被处决,被无期就悔过自新了,洗心革面了?很少,少到几乎不可能。就像我们也不会看到闯红绿灯撞死了人下次就不闯了,看到天上飞机一架一架的掉,下次就不坐了,看到交通事故接连发生,就把车卖了。这个世界永远都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贪官如果不懂这个道理,他就不会是贪官,可能是在力求安稳的在家种田。靠恐吓和心理战对贪官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只要诱惑还存在,只要我们没办法显著提高他们犯罪所冒的风险,这种局面就不可能得到改善。严刑峻法并不能真正震慑犯罪。,在有死刑规定的前提下,正在犯罪的人也许更容易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而将本可停止的犯罪行为扩大化;在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生命私权的角力以及财富与生命的权衡中,死刑是对被执行人人格尊严的无情践踏。经济犯罪造成的损失再大,也不能和人的尊严、人的生命价值相比较。对于数额极大、性质极恶劣的经济罪犯而言,也许长期甚至无限期的有期徒刑和剥夺他们的财产才是对他们身体尤其是精神最痛苦的惩罚,或者建立不可能通过减刑假释等方式提前释放的超长刑期才有更大的震慑力。第五,错杀会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再完美的制度也不能避免错杀,加上刑讯逼供、证据存疑等因素的制约,往往难以避免枉杀错杀的现象。

驳:我不否认存在这样一些非理性、不怕死的贪官,严刑峻法对他们可能不会产生什么威慑力,,但是你凭什么否认还存在着大量理性、怕死、怕罚的官吏,毕竟世界上还是有理性的人多一些。这样的话,严刑峻法就会对他们产生威慑力,让他们不敢乱为。从而会减少这种现象。

5.“坐飞机理论”“严刑峻法”为何挡不住贪官腐败的脚步?香港廉政公署前副专员郭文纬的“坐飞机理论”颇能说明问题:“人们都很清楚坐飞机有一定危险,为什么许多人还是要坐飞机呢?这是因为飞机失事率很低,遭遇一次飞机失事的概率是几千万分之一。同样,如果贪腐被抓的几率跟坐飞机的失事率差不多,官员们就会心存侥幸,总觉得不会轮到自己头上。” 即使严刑峻法,又有何用!

驳:对方辩友,我想问的是,腐败被抓的概率怎么能和坐飞机出事的概率相提并论?你知道我国腐败被抓的概率吗?会有这么低吗?

我想对方辩友已经谈论到另一个话题上了,固然光靠严刑峻法,是不能制止贪污腐败的,当然还需要其他一系列措施,但是你怎么能否认严刑峻法的作用

我方:新加坡是社会秩序的模范生,不但自然环境干净,社会环境也特别干净。街上极少有吵架打闹的场面,也看不到太多的娱乐场所。这得益于该国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下的功夫,大到贪污腐败,小到停车、扔垃圾、乱穿马路、随地吐痰都有严厉的处罚措施,而且人人平等,没有例外。没到过新加坡的人,也许听说过美国青年麦克在新加坡往别人汽车>上涂鸦,被判刑、罚款和鞭笞、澳大利亚青年阮祥文在新加坡携带数百克毒品过境被判死刑的报道,即使两国总统、总理出面也无效。瑞士洛桑国际反贪组织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加坡是亚洲最廉洁的国家,这些世界第一是靠什么来支撑的呢?主要靠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高薪养廉和监管系统对新加坡的政府机关人员起到了不想贪(有德)、不必贪(高薪)、不能贪(严法)和不敢贪的功效。针对政府机关人员的行为,主要法律法典有《防止贪污法》、《反贪污法案》、《新加坡刑法典》、《防止贿赂法》、《公务员指导手册》、《不明财产充公法》等。这些法律法典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贪污贿赂行为的定罪、处罚等都有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甚至包括公务员的财务、借钱和接受礼品的额度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新加坡反贪机构权力很大,它的调查人员可以检查疑犯及其妻子、儿女、代理人的银行帐号和存折。控方一旦证明被告生活阔气,超过他合法收入的承受能力,或者拥有同收入不符的财产,法庭就可以以此作为被告已经受贿的证据将其入罪。在触犯了有关细则规定的时候,新加坡对犯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罚款、因被开除公职而丧失公积金、没收财产、监禁等不一而足。高薪养廉,依法治权使新加坡政府走上了良性循环的道路:廉能政府——执法政府——高效政府——受拥戴政府——廉能政府——……。 最让人侧目的莫过于新加坡的法律制度,虽然世界上有不少的批评之声,但新加坡我行我素,依然用严历的法律制度来维护新加坡良好的秩序。来到新加坡的人都听说过克林顿总统曾为美国公民说情,只减两鞭的故事,人人谈“鞭”色变,我想这就是法律的威慑力吧。再有就是高额的罚款,有句话叫“Singapore is a fine country.”,这既指新加坡是一个美好国家,也是新加坡是个罚款的国家的意思。在这里,如果你在公共场所抽烟,罚款500新元;在公共交通车上吃东西喝饮料,将受到500新元的罚款;乱丢垃圾,罚款1000新元……罚款的额度几乎是一般家庭月收入的一半以上,这的确让你时时都绷着守法这根弦。李光耀说过,“在一个稳定的既成社会里,法律看来是秩序的先锋,有好的法律,才会产生良好的秩序。”

3、我方问的问题

1.抓关键词:制止与遏制、有利于

2.论述法律的作用【三段论】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威慑、强制作用,指引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做了什么又会有什么样的惩罚,抑制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凡对法律有敬畏之心的人,都会自觉遵守法律,不知法犯法。严刑峻法也是法律,所以它也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贪污腐败。

3.在不考虑我国执法、监督等情况下,你说是对犯罪分子惩罚轻有利于遏制犯罪还是惩罚重有利于呢?通过严刑峻法,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戒力度,形成强大的震撼和威慑力,使犯罪分子读法时震颤、预谋时胆寒、作案时却步。这一点,难道还不足以缓解贪污腐败吗,相较较轻的刑罚而言。

4.

5.从犯罪的原因入手。腐败行为的直接原因是犯罪成本小于犯罪收益。严刑峻法一定程度上是加大了犯罪成本马克思曾说:"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就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就会践踏世间的一切。”从经济学上看,理性的腐败分子追求的是腐败收益的最大化,但是,腐败也要付出成本,一旦成本大于收益,理性的个人是不会去腐败的。运用法和经济学的观点,腐败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惩罚的严厉程度;二是被抓或被判刑的概率。对腐败分子最大的威慑不仅仅取决于惩罚的严厉程度,还取决于被捕的概率以及腐败收益的大小。当前,腐败分子的收益之大叹为观止,而官员腐败被查处的概率依然太低。据统计,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只有42. 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 6人。这意味着一个人贪污受贿只有6%的概率被绳之以法,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因此,治理腐败的重中之重乃是在假定人性贪婪本质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经济、监督制度,而不仅仅是事后的严惩。

6.犯罪现象多,与严刑峻法有什么关系?二者之间有必然因果关系吗?难道说是因为严刑峻法的颁布,而导致犯罪越来越多?就算没有严刑峻法,你也不能保证贪污腐败不会比现在多。

7.有利于就一定要实行吗?治理贪污腐败也许还有其他更好的措施,我们又没说就一定要实行严刑峻法。我么仅仅只是分析严刑峻法对遏制贪污腐败的帮助与促进作用。

香港和新加坡反贪的理念:新加坡制止贪污不靠法律严厉 靠处罚贪污者概率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 反贪污局局长和特别调查员,可以不用逮捕证逮捕任何涉嫌贪污受贿的人。朋友告诉我:“新加坡贪污犯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宾40倍。在贪污犯被抓概率低的情况下,有的被抓的贪官往往还很不服气,会说:为什么抓我不抓他?认为自己被抓只是运气不好,所以很多人心存侥幸。制止犯罪不在于它的法律是否严厉,而在于犯罪者受处罚的概率。如果违法者受处罚的概率很小,即使再严厉的处罚都不足以制止犯罪。如果犯罪被发现的概率很高,它的震慑作用就是巨大的,关键是让贪污者付出代价。”

当一个人开始贪污,也就开始面对巨大的心理压力,因为不知道哪一天会被检举揭发。这就是“贪污成本”之一 ——“举报压力成本”。朋友介绍:“对于贪污者来说,早上5点钟可能正是噩梦发生的时间。因为一旦立案,特别行动小组通常会在早上5点钟去行贿者、受贿者、中间人家里拜访,把他们带回贪污调查局“吃茶”。他们的口供会被整理成报告,交给总检察长。如果证据确凿,被告将被提控到法庭。”

让贪污者承担巨大的心理压力、舆论压力、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严苛的反贪举措让每个人都明白:失去的远大于得到的。

如不受任何约束的一把手权力,这是当下最大的制度弊端,因为一个部门的一把手就是这个部门的太上皇,一切都是他说了算,当然他就可以为所欲为,一切利益向他集中,他不腐败都难。一把手滥权的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主要是司法不独立,连最基本的形式上的独立都做不到,一个地方政府的一把手,也就是党委书记,对司法机关人事和财务具有生杀大权,司法机关怎么可能监督他和他下属的人员?这在薄熙来王立军案件中反映的淋漓尽致,教训非常深刻。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约束的权利,想不腐败都难。目前的体制中具有同样功能的监督约束机构太多,比如监察部门、比如纪委、比如各部门还设有专职监察领导干部、比如司法机构中的检察院法院等等,他们政出多门,形不成合力,最终留给了腐败者巨大的空子可钻。

而在香港情况迥然不同,对于贪腐,香港的最高刑期只有10年。 但就是这样的刑期,香港却在清廉指数上多年来位居亚洲第二,仅次于新加坡。主要原因是,在那里贪官“伸手必被捉”,实际情况正如郭文纬所说:“在香港,如果你想贪污的话,我们保证有60%的机会抓到你,看你敢不敢贪!”而在我们这里,贪官被抓住的机会远远小于50%。近乎坐飞机的风险系数、丰厚的回报,让贪官近于疯狂。
反腐败关键是建立要让公务员不想贪、不能贪、不敢贪的机制体制,贪了就会被捉,就会身败名裂,就会得不偿失。其中惩治的治本功能和“吓阻”作用不容忽视,“反贪污发挥吓阻作用的关键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贪官认为他们有多大的机会被抓到”。如果让一般的官员感到,一旦贪污腐败了,被纪委抓的机会超过50%,就有阻吓性,他们就不敢贪了。

反腐败中的良法,应该是给人确定性行为规范的法。比如,在香港《防止贿赂条例》中,就对不当利益作了很明确的规定,具体而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其内容有五条之多,其中有一条就让我们惊叹于其完美: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或金钱,其形式为金钱、任何有价证券或者任何种类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我想如果内地也这样规定,那么任何打着人情往来幌子的烟酒、赠品、土特产都将被揭开腐败的本质,由法律给其否定的评价。事实上在内地,烟酒及形形色色的馈赠被认为是灰色领域,往往不计入犯罪数额。笔者曾经办过一个县级市市长变卖烟酒得款20万元,最终无法计入贿赂数额的案件,深刻地感受了我国法律确定性差给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我国的法律确定性差还体现在数额的限制上,形成了同样性质的行为却没有同样对待的现象。以5000元为立案标准,标准两边是“生死”两重天,这也易于使官员们认为:国家对于5000元以下的收受贿赂的行为是默认的。其实数额的大小并不影响事情的性质,对于人的品德影响也没有质的区别,正因如此我国历史上才特别强调防微杜渐。强调5000元的立案标准,实质是对于犯罪的放纵,混淆了官员的是非观念。如此抓大放小,也就告诉官员们:并非贪不可为,而是不可大为,使其常抱着侥幸心理。而香港贪污贿赂罪并不以数额为依据,他们处罚的是行为而不是数额,真正贯彻了每一次恶劣行径都要受到法律惩处的法治精神。

  我国反腐败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还体现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干部可以寄希望于一些组织内的纪检措施避免刑罚,如将钱缴到廉政账户,混淆犯罪与违纪的性质;或者通过人际关系阻碍执法执纪部门执法,如有的地方以干部管理权限为由,禁止本地执法执纪部门查处某一级别的干部,从而使得本已不确定的法,在执行过程中又一次被打了折扣。

    我国反腐败立法和执法环节的不确定性,说明了依法反腐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的严刑峻法并不是最理想的反腐败形式,我们理应讲究社会成本,力争以最小的恶果使人不敢贪———诚如香港,虽然没有死刑但依然是一个廉洁的社会。同时,我们对于反腐败中的死刑政策也要反思:每个人犯罪其实都是我们社会的失败,我们既要惩处他们,也要从社会上寻找原因,而不能一味重罚,企图将一切过失推到具体的个人身上。社会的责任体现在:我们社会管理法规上有着很大的漏洞,没有财产申报制度,法律不明确造成的大量灰色领域,这样法治上的不完备以及执法环节的不完全,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此外,还有一项很特别的规定,不许在公共场所吃泡泡糖和口香糖,并下令禁止生产和进口,这是由于泡泡糖等的残渣难以清除,违反者将受重罚。

新加坡交通发达,但却很少堵车,交通事故也少,这是因为管理严格。 根据规定,每个司机在两年中共有24分,如果违章,将被扣分,闯一次红灯扣4分;开车时打手机扣9分;不系安全带除扣4分外,还要罚120新元;汽车乱停放者罚70新元等。当24分被扣光后,驾驶执照即被吊销。另外,在公车、地铁、电梯、戏院及政府办公大厦等地方都禁止吸菸,最高可罚款新币1000元,并且所有冷气开放的餐厅或是购物中心也一律禁止吸烟,烟客们可得特别注意。新加坡的公共交通和国内的不一样,严禁吸烟及饮食,连高声谈话或将车弹出声音来,都有可能受罚。还有除了慈善摸彩、TOTO、新加坡SWEEP彩券,或者是透过武吉湾俱乐部经手举办的赛马赌注之外,其馀各种赌博方式都是禁止的。所以也有人认为新加坡对于生活法令的限制过于严苛,但是事实证明,新加坡却是公认适宜居住的都市,甚至是世界上少数最安全的国家之一,所以新加坡政府相当自豪,即使妇女单独旅行,也没有太大安全上的忧虑。

新加坡位于赤道附近,全年绝大部分时间天气炎热,所以开放冷气的场所很普遍。为了保持空气洁净,政府明文规定,禁止在任何开放冷气的场所吸烟,违者罚款。新加坡常一语相关地被称为「Fine Country」,一方面是称赞新加坡是个美丽的花园都市,一方面则说明新加坡有许多严格的规定,稍一不慎触法就会处以罚款!所以到新加坡可要特别注意遵守相关规则,免得除了旅费,还要付一笔罚款呢!

1、在人行道50公尺以内穿越马路的行人,将被罚款新币50元。

2、第一次乱丢垃圾,最高可罚款新币1000元;如为累犯则罚新币2000元,还要加罚清扫公共场所。

3、在公共场合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抽菸,最高可罚款新币1000元。新加坡的共交通工具,严禁吸烟及饮食,连高声谈话或将车弹出声音来,都有可能受罚。

4、非法入境 处3个月以上2年以下监禁、3鞭以上鞭刑;再次非法入境处1年以上3年以下监禁、6,000新元罚金。

5、非法滞留 非法滞留90天以内的,处4,000新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非法滞留90天以上的,处6个月以下监禁、3鞭以上鞭刑(或6,000新元以下罚金)。

6、卖淫 无证卖淫按非法打工加重处罚,如涉及非法滞留,则按非法滞留加罚。

7、盗窃 可处3年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最高可处10年监禁并处鞭刑。

8、诈骗 可处3年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

9、公共场所打架斗殴 处1年监禁或1,000新元罚金,或两者并罚。

10、伤害他人 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下监禁、罚金或鞭刑。

11、恐吓 可处2年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罚。

12、行贿 向政府或大机构行贿可处100,000新元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罚。

13、伪造文件 可处2年以下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并处。为获得工作或某项批准,向政府部门提供假材料,可处1年以下监禁或4000新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罚。

14、酒后驾车 处1,000-5,000新元罚金或6个月以下监禁;再犯处3,000-10,000新元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并吊销驾照。

15、乱穿马路 在巴士转换站、终点站停车处乱穿马路,可处500新元罚金。严重者如被控上法庭,可处1,000新元罚金或3个月监禁;再犯处2,000新元罚金或6个月监禁。

16、随地吐痰 第一次处1,000新元罚金,第二次处2,000新元罚金,第三次处5,000新元以上罚金。

17、乱扔烟蒂、垃圾 乱扔烟蒂、小件垃圾处200新元罚金;乱扔大件垃圾处12个小时劳改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f08454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e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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