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发布

发布时间:2019-03-04 23:20:5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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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发布《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知[2012]66

【发布部门】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联合发布《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知[201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的规定,厦门市知识产权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831

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 》的规定设立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厦门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局科技支出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厦门市专利发展的鼓励与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或贴息支持,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专利实施促进;专利奖励;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专利预警应急机制建设与专利维权援助;专利示范、试点单位资助;专利知识宣传教育、专利人才培训;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和其他专利促进与保护事项。

第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请、科学评价、择优支持、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厦门市户籍居民。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六条 专利申请资助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重点资助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适当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权。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及标准:

(一)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000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

(二)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每件资助600元,个人每件资助400元;

(三)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000元;

(四)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0元,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000元。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0000元,获得2个以上其他国家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30000元。

第八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有关申请执行《厦门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专利实施促进

第九条 专利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e0d91c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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