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一轮复习(第11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含解析)

发布时间:2019-12-10 12:39:2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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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高考频度:★★★☆☆ 难易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监督职权:对本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是

既监督又支持的关系            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B

【解析】民主集中制是我国的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关系方面,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据此说明①③正确。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不存在三权分离和权力相互制衡的关系。故排除②。材料只涉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与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关。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人大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即“一府两院”)的关系具体如下:

1)决定与执行的关系

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与意志,“一府两院”对此必须加以执行和实施,以此来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政府负责执行行政方面的决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执行司法方面的决定。

2)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人大有权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一府两院”必须依法对人大负责并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3)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

人大与“一府两院”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人大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作出决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严格依法执行,这样既能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能避免不必要的牵扯,使各个国家机关既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882785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5318f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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