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18

发布时间:2019-06-07 06:02: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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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服务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

典型案例

20181031

1. “维秘代理商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属在先权利正当使用 1

2.支持驴妈妈确认不侵权之诉 助力企业摆脱发展羁绊 3

3饿了么清理下线问题商户 法院力挺平台规范运营 5

4.解纷不忘延伸司法职能 引导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7

5.准确甄别英文概念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9

6.二次销售冒充新车调拨 失信车商被判赔偿损失 11

7.严厉打击售假场所经营主体 净化南京西路商圈市场环境 13

8.及时惩治专车刷单诈骗犯罪 培塑新兴网约车市场秩序 15

9.腾退土地保园区发展 强力执行护业主产权 17

10.亮剑老赖追究刑责 兑现权益惩治失信 19

维秘代理商被诉商标侵权 法院认定属在先权利正当使用

——斯科塞斯公司诉吉诗美公司、万事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斯科塞斯公司是 “Secret charm”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犯该注册商标权利的诉讼。两被告公司系美国著名内衣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商品的进口商和销售商。原告公司认为,由被告一吉美诗公司进口、被告二万事达公司销售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化妆品上面使用了“SECRET CHARM”标识,该标识与涉案商标“Secret charm”相比,仅存在字母大小写的区别,两被告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则提出包括在先权利、在先使用、不致混淆、合理来源等抗辩意见。经审理,法院根据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认定维多利亚的秘密品牌管理公司对包含“SECRET CHARM”在内的产品包装美术设计享有在先著作权,并基于该合法在先权利进行了正当使用,未有混淆攀附的恶意,两被告进口并销售系争产品不构成对原告“Secret char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在他人商标注册之前,企业对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已经享有著作权等在先权利,其基于该合法在先权利进行正当使用,并且主观上未有混淆攀附恶意的,不构成对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对于推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鼓励企业家发挥创新精神,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依据公平竞争保护原则,较好地厘清了相关在先权利与注册商标等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式,打击了恶意抢注商标并滥用诉权的行为,合理维护市场主体基于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产生的合法权利,允许其在未有混淆攀附等主观恶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保障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结后,“Secret charm”注册商标在确权行政诉讼中被宣告无效。该案同时获选商务部、全国品牌保护委员会2016-2017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非刑事)案例。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1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案件案号: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401


支持驴妈妈确认不侵权之诉 助力企业摆脱发展羁绊

——景域公司诉伊莎贝拉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景域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知名旅游服务网站驴妈妈旅游网的经营公司,行业排名靠前,驴妈妈(第39类旅行预订、旅游安排)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为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伊莎贝拉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纺织品、服装鞋帽等商品的线下及网上销售,并于20131228取得驴妈妈商标,注册类别为第9类电脑软件(录制好的)等,但未实际使用该商标。从2010年起,原告公司在苹果应用商店推出提供旅游相关产品及服务的APP应用程序,在程序内容介绍中使用了驴妈妈旅游驴妈妈字样。被告公司于201510月向苹果应用商店投诉原告公司的驴妈妈旅游APP侵犯其商标权,导致该应用程序被下架。之后,被告公司一直未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导致是否侵权未有明确认定,严重影响原告公司正常经营,原告遂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公司的驴妈妈旅游APP不侵犯被告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裁判要旨: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侵权停止警告后又怠于交予有权机构处理,致使争议法律关系状态不明,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该案属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从网站运营到网站加APP手机客户端变革中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该案原告是具有较高商誉和知名度的公司,因未对在先的商标使用行为迁移到APP中的使用合法性予以关注,在其他公司利用近似商品(服务)类别先行注册后,发生侵权争议,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法院通过严格认定起诉利益、商标权有效保护范围,认为原告在APP上使用商业标识,主观上无攀附其他近似商标的故意,其使用方式、受众、影响力等亦与其他近似注册商标存在明显区别,且与其在先权利使用有关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的,可以认定该使用行为不构成对近似注册商标的侵害。该案判决,帮助原告从悬而未决的纠纷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充分体现了司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三)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1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

饿了么清理下线问题商户 法院力挺平台规范运营

——雅乐公司诉拉扎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拉扎斯公司系饿了么平台的经营公司。原告雅乐公司系肯德基加盟商,在饿了么平台上开设肯德基英雄山店肯德基山水餐厅两家店铺,经营网络订餐。后被告公司收到肯德基品牌管理公司百胜咨询公司的通知,明确原告公司在饿了么平台开展肯德基餐厅外卖业务,未经百胜咨询公司授权。被告遂对原告在被告饿了么平台的上述两家店铺予以下线,下线理由是假店、私店。原告认为平台此举违反合同约定,且致其商誉受损,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重新开通原告在其平台饿了么上的外卖店铺业务,并登报道歉。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商户与平台公司未约定合同履行期限,应认定为不定期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享有随时解除权利。

平台公司以假店、私店等内部理由下线商户且未对外公布的,不构成对商户商誉的侵害,法院对其赔礼道歉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饿了么是国内最大的网上订餐平台之一,也是普陀区重点互联网企业,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资质、经营规范等问题关乎广大消费者健康权益、关乎实体店铺品牌利益。加强入网食品经营者管理,将侵犯知识产权、无证经营等问题商户下架,是饿了么平台法定义务,也是其诚信经营的表现,有利于维护良好的订餐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该案中,虽然原告确系肯德基加盟商,但并未取得经营线上订餐业务的授权,在收到品牌管理公司投诉的情况下,饿了么平台采取相应措施是妥当的,法院依法维护饿了么平台下架问题商户的权利,坚定支持其履行法定义务,有效保障了平台的正常经营和自主管理,维护了知名品牌肯德基的品牌利益,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文件关联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件案号:2017)沪0107民初23157


解纷不忘延伸司法职能 引导汽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隽朵公司诉一嗨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一嗨公司是国内汽车租赁行业的知名公司。原告隽朵公司与其签订《长期车辆租赁合同》,约定了相关汽车租赁事宜。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一嗨公司提供的车辆没有通过上年年检,且存在交通违法罚单未处理的情况,严重影响原告正常使用,认为被告公司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长期车辆租赁合同》、判令被告公司退还押金及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坚持依法调解,严守法律底线,释明双方:根据交通法规以及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向租赁人提供的租赁车辆除应确保机械、安全等性能完好外,还应确保车辆具备合法上路所需条件,以保证车辆租赁人安全、合法地使用租赁车辆,这是汽车租赁企业的合同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被告公司提供未过年检车辆,且存在未处理罚单,存在安全隐患,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责任。经法院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解除合同,被告公司退还押金,并支付补偿款。

司法建议:

结案后,法院向一嗨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结合本案争议反映出的问题,建议该司:一是健全管理机制,确保车辆符合出租标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升级完善租赁车辆数据库,对提供出租的车辆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出借前应当严格检查各项证件、手续是否齐备,特别是对于长期租赁车辆应当进行预见性的跟踪检验,及时开展保养及年检工作,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符合行驶标准而产生事故隐患或法律风险。二是强化内部监督,提升员工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对交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加强把控,将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相关机制、规范的落实及执行,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及服务水平。对于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一嗨公司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内部检查、整改,并积极回函,表示将积极组织自查,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机制;优化数据库信息,对车辆在借前严格检验各项证件、手续,借后进行跟踪查验;强化人员管理,定期组织员工业务培训,将责任落实到人。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升级,汽车租赁行业蓬勃发展。同时,存在一定的无序竞争问题,严重影响市场环境的优化。另外,因汽车属于高速交通工具,如发生事故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相关租赁公司应当切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在调解结案后,主动发出相关司法建议,建议规范车辆检验、监督、管理机制,提升行业发展规范化水平。相关公司进行了积极的整改,起到了示范作用。法院的审判延伸工作与市场主体形成良性互动,帮助行业规范经营行为,降低法律风险,助力提升本区域营商环境规范化、市场化发展。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件案号:2017)沪0107民初15667

准确甄别英文概念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

——太平洋锁业公司诉商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太平洋锁业公司系一家美国公司,与国内的被告商籁公司签订了定作合同,约定挂锁定作事宜,并支付了定金。履行过程中,因样品确认发生争议,致订单未实际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之后,被告拒不返还定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关系并全额返还款项。因原、被告双方就往来电子邮件中的用语应译为预付款或为定金发生争议,法院一方面主动委托翻译机构翻译文本,一方面结合合同法的英文译本,对争议文本的约定原意作出解释判断,最终认定双方该款性质约定为定金,并依据公平合理原则及原告公司另行支付过开模费的事实,酌情认定被告公司应返还原告定金。案件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被告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裁判要旨:

合同当事人就影响合同性质认定的外文材料原意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合同文本、第三方翻译机构意见、已履行事实等因素,依据公平合理原则依法认定。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特别是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外国企业、组织、个人与我国的经济交易越来越密切。涉外商事交易当事人为了提高交易效率,往往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沟通、缔结契约,亦经常使用多国语言,因文义差异极易引发双方纠纷,并且给纠纷的处理带来极大难度。该案中,因双方就往来邮件中关键用语的确切含义理解不同,相关英文单词在中文有不同译法,但在法律上后果完全不同,双方对此争议很大。法院一方面探索委托第三方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意见,另一方面坚持依法裁判,结合合同文本、交易往来等,准确认定外文材料原意,尊重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及时化解争议,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上海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助力营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涉自贸区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审判,服务开放性经济新体制建设

6.依法公正审理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为扩大开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11.加强涉自贸区案件和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家合法权益。

案件案号: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S3964


二次销售冒充新车调拨 失信车商被判赔偿损失

——通越公司诉裕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被告均系汽车经销商。案外人黄某与原告通越公司协商购买乘用车一辆,约定所购车辆为新车。因当时库存没有该型号新车,原告协商被告裕民公司调拨新车一辆并支付被告车款。被告提供了一辆客户未实际提车的车辆,但隐瞒了系争调拨车辆曾销售给他人并办理过车辆保险及临时牌照的事实,作为新车交付原告。案外人黄某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被法院判决向黄某退还购车款、服务费、保险费并支付购车款赔偿金。原告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车款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已经办理保险和临时牌照的车辆,应属完成销售的车辆,即使客户没有实际提车,也不能作为新车再次销售。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对此应当明知。其隐瞒上述重要事实,冒充新车,导致调拨给原告的车辆被客户退货,造成原告损失,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主体商事交易的基石,是构建互信体系、提升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依托。汽车已经成为热门消费品,由于价格昂贵,汽车销售中的种种乱象也备受社会关注。因汽车销售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特点,事故返修车、二次销售车等买卖纠纷频现。该案系消费纠纷引发的商业纠纷,法院严格依法认定隐瞒二次销售行为构成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情况,判令解除合同,违约一方返还价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是对违反诚信原则当事人的有力惩戒,助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文件关联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案件案号:2017)沪0107民初18191


严厉打击售假场所经营主体 净化南京西路商圈市场环境

——李某、万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淘宝城系本市南京西路商圈的一家商城,由韩城公司经营。被告人李某系韩城公司股东兼实际控制人,在负责淘宝城对外出租及日常管理期间,李某明知淘宝城内商铺售假活动高发且多次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并判决,仍利用其在淘宝城的控制地位,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被告人万某明知淘宝城内多家店铺销假,在店铺老板的要求下,先后为多家售假店铺进行装修,并在上述店铺内装修暗格、电子遥控门等设施用于藏匿及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万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裁判要旨: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自行经营店铺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为其提供藏匿假冒商品、逃避查处等帮助,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论处。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但仍有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变换花样,侵权行为隐蔽性增强,打击难度也增大。涉案商场地处南京西路繁华地段,周边知名品牌门店云集,商业氛围浓厚,是辖区内主要的商业区域之一。涉案商场内的多家商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多次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处,已查明的涉案金额达3亿余元,涉及的品牌包括国内外各大知名服装、箱包、首饰品牌,且有黄牛专门带领国外旅游团队前来购物,严重影响区域营商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虽然被告人李某、万某均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直接经营者,但法院根据两被告人明知他人售假而长期为之提供经营场所、帮助藏匿假冒商品逃避查处的犯罪行为,依法适用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条款,做出有罪判决,不仅有效打击了此类犯罪,遏制假不良业态的发展,保护知识产权,也为本市之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该案判决后,涉案商场已开始积极整顿转型。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动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的知识产权

1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

案件案号:2015)普刑(知)初字第50


及时惩治专车刷单诈骗犯罪 培塑新兴网约车市场秩序

——董某、谈某、高某、宋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谈某、高某、宋某系一号专车注册登记司机。2015年开始,四名被告人通过购买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一号专车乘客端,虚构用车订单,后用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司机端账户接单,骗取被害单位上海奇漾专车公司垫付的用车费用及公司给予司机承接订单的奖励费。专车公司发现后报案,案发。法院以诈骗罪对上述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以骗取专车公司垫付车费和奖励费为目的,通过虚假注册专车乘客端,冒充乘客下单并自己接单,虚构用车订单,造成专车公司数额较大损失的,构成诈骗罪。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上海市首例专车刷单案。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推进、落实,以专车等为代表的网络用车模式蓬勃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亮点。但是,当时网约车市场尚在初创阶段,新兴企业商业运作规则还不完善,在支付方式、技术开发及内部管理等方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该案被告人利用新兴平台本身存在的管理漏洞,采取与传统诈骗方式不同的新型诈骗手段,行为性质如何准确认定并无先例可考,对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新型企业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法院站在依法培养、塑造新兴网络约车市场秩序的角度,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准确认定虚构用车订单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严惩相关刑事犯罪,对类似案例起到了示范作用,对于专车公司提升支付安全和准入门槛、提高异常用车行为甄别能力也提出了预警,为新兴产业市场秩序的维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基础

1.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提高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

依法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坚持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

4.依法惩治侵犯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

案件案号:2016)沪0107刑初377


腾退土地保园区发展 强力执行护业主产权

——某工贸公司诉某经贸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工贸公司与被告某经贸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公司同意将其所有的桃浦地区园区中部分地块,租赁给被告公司,为期十年。合同到期前,双方就续签合同进行协商时,因对租赁费用标准及租期未能达成共识,在经多次函件沟通无果后,双方未再办理续签手续。合同期满后,系争土地仍旧由被告公司使用。原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腾退租赁的土地,并结清土地使用费。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被告公司腾退土地,并支付原告公司相应土地使用费。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举措: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被告公司)发出执行通知,约谈被执行人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但被执行人一直拖延拒不履行。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经院长签发公告,告知被执行人限期迁出。同日,法院发出告全体经营户书,告知被执行人自法院执行之日起已不具备对涉案地块及其场地内所有房屋的使用、经营、管理等权利;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法院已将上述场地及场地内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原告公司);各经营户可从即日起七日内,至申请执行人处咨询或登记,解决善后事宜。公告张贴后,被执行人慑于强制措施,主动迁出,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涉案园区属于上海市总体规划中的重点发展地区。该案能否顺利执行直接影响城市规划的推进。同时,该案被告公司租赁到期拒不搬迁,严重影响原告公司的产权行使及园区众多商户的合法租赁权利,若不能妥善处理,将影响财产财富安全感,无法营造让企业家放心经营的市场环境,影响区域投资环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严格采取强制措施,在保障涉案地块经营商户权益的前提下,采取有力举措,努力兑现了企业胜诉权益,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商事、金融案件审判执行,依法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五)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

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胜诉企业债权实现。

案件案号:2016)沪01072930


亮剑老赖追究刑责 兑现权益惩治失信

——君燕公司、被告人柳某拒不执行裁定案

案情简介:

原告富美家公司因被告君燕公司到期未履行买卖合同还款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之后被告公司未按期履行调解书内容,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要求如实申报公司财产情况,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告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也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此后,法院对被告公司实际经营人柳某予以罚款,再次向其送达了财产申报表。柳某虽被迫缴纳了罚款,但还是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如实申报公司财产情况。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将公司实际经营人柳某抓获,检察机关以被告公司、被告人柳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君燕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柳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裁判要旨:

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履行相关义务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对拒不执行裁定相关内容负有直接责任,依法亦应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论处。

典型意义:

执行是司法程序的最后环节和关键环节。公正的判决,执行到位是公正的最终保障。本案中,法院执行局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为由主动移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起诉后,法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均严格依法认定构成犯罪,有效发挥刑事审判的威慑作用,强化执行力度,有效惩治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的责任意识,营造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助力区域打造成为执行环境最好、执行效率最高的地区之一。

关联文件条款: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着力优化营商环境 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行动方案>的实施方案》

(三)加强商事、金融案件审判执行,依法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实施意见》

(五)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

案件案号:2018)沪0107刑初278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9fa685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53.html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区域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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