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异议但拒绝提供鉴定样本和费用法院不予采信

发布时间:2016-08-29 10:46:0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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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异议但拒绝提供鉴定样本和费用法院不予采信

案情介绍:2009226日,汪某在电信广州分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天翼商旅套餐”的移动电话开户手续。汪某对登记单的内容予以确认,但对“汪某”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法庭审查,汪某身份证是单独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009623,上述移动号码189××××1811在电信广州分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过户手续。汪某否认办理过户业务,没有提供其身份证,对“汪某”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经法庭审查,汪某与谢京池的身份证是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办理上述开户、过户业务留存在电信广州分公司处的汪某身份证复印件相一致,均为第一代18位数身份证。

汪某要求鉴定2009623日《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是否与其笔迹相符,电信广州分公司则要求鉴定上述两份《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是否为同一人笔迹。汪某、电信广州分公司对法庭确定的鉴定机构均表示没有异议,并对鉴定费用先行由汪某、电信广州分公司各负担50%未表示异议。

法庭向汪某、电信广州分公司作出释明,若负有提供鉴定样本的义务人不能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样本,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不按期缴纳鉴定费用的,则视为撤回鉴定申请。

经法庭两次传票传唤,汪某未有提供鉴定样本和缴纳鉴定费用。在此情况下,电信广州分公司表示应依法认定《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真实,其申请鉴定的事项因此亦没必要,不再要求鉴定。

汪某一审明确要求电信广州分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承认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驳回汪某的诉讼请求。汪某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汪某主张电信广州分公司支付其诉讼费、聘请律师、调查差旅费用460万元。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争议焦点为电信广州分公司是否应就2009623日对189××××1811号码进行过户的行为对汪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汪某和电信公司合同成立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汪某虽然否认2009226日《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真实,但在明确鉴定事项时未对该签字提出鉴定要求,因此依法应当视汪某确认该签字真实。汪某确认该登记单的内容,并表示当天是与谢某一起到电信广州分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上述业务,且自认缴纳189××××1811号码的话费至20129月份等,与汪某的诉称相符。汪某在事实上取得并实际使用了189××××1811号码。由此证明,即使2009226日《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并非汪某签写,亦证明汪某已对“汪某”的签字予以认可。汪某与电信广州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

二、汪某拒绝提供鉴定样本自担举证不能责任。汪某要求鉴定2009623日《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但经法庭两次传票传唤其提供鉴定样本和缴纳鉴定费用后,均未予提供和交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汪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认定2009623日《移动业务登记单》中的“汪某”签字真实。

三、二审对汪某新的460万补偿诉求不予审查。汪某在二审主张电信广州分公司支付其诉讼费、聘请律师、调查差旅费用460万元的问题,由于汪某在一审并未提出该项请求,该请求属于二审新增诉讼请求。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84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法院对汪某在二审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不予审查,只对汪某在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四、汪某二审调查取证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不予准许。汪某在二审提出的调查举证申请,由于汪某并未在一审时提出该项调查取证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汪某超过举证期限提出申请,故法院对该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

五、汪某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汪某经一审法院两次传唤,均未到庭提交鉴定样本和预缴鉴定费用,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汪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汪某请求电信广州分公司返还预存7200元话费,因广州电信分公司在办理189××××1811号码过户时并无过错,电信广州分公司无需返还汪某预缴的话费费用。汪某请求电信广州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200元,同理由于电信广州分公司在办理189××××1811号码过户时并无过错,且在一审时汪某亦承认其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因此法院对汪某该项请求也不予支持。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56d0cf580216fc710afdc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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