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总额与二级单位工资分配管理办法
( 暂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工资总额调控机制,规范二级单位工资分配行为,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保障与激励作用,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管理及二级单位工资分配原则
1、坚持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工资总额与各单位创造的效益直接挂钩,同时要保证公司全体职工收入稳步增长。
2、坚持指标自选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考核指标档位及对应工资总额增减幅度。
3、坚持总量控制、两级管理原则。公司根据总部下达的挂提工资总额进行总量控制,各单位按公司考核下达的工资总额进行本单位分配。
4、坚持向关键岗位倾斜原则。加大工资向关键岗位倾斜的力度,提高关键、骨干人才收入。
第二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三条 工资总额基数核定
根据上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及自选考核指标档位按照一定的调整比例核定各单位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对部分收入过低的单位,通过按人数核增部分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条 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1、对公司长期外派人员,按派出人数对应单位平均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单位工资总额。因公司岗位竞聘减员的单位,按照减员人数对应工资额的50%保留在原单位。
2、公司主要部室上述人员在定员指标内的,按对应工资额的50%核增所在部室工资总额。
3、在挂提工资总额基础上,公司根据工资节余情况,专项核增各单位部分工资总额,用于提高关键部位、骨干职工的收入。
4、因机构调整、职能转移、人员任免等原因增(减)人员的,按相应定员人数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5、根据人才储备需要,由于毕业生(含高职生)分配增加人员,在培养储备期内,按照增加或减少人数及接收待遇标准予以核增或核减工资总额基数。
6、生产(工作)任务饱满,在定员指标内,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内退、退休、死亡等原因减员,不核减工资总额;生产(工作)任务不足或超出定员指标时,相应核减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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