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发布时间:2023-09-15 11:08: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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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IPO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一、延期出资探究和案例分享 .................................... 1 1、案例一华禧控股有限公司(01689 ............................ 1 2、案例二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01622 ........................ 1 3、实务指南如何化解延期出资 ................................... 2 二、委托持股探究和案例分享 .................................... 4 1、案例一博雅互动国际有限公司(00434.HK ..................... 4 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 ........................ 6 3、实务指南解析委托持股 ....................................... 7 三、土地问题探究和案例分享 .................................... 9 1、案例一时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01233.HK ..................... 9 2、案例二中国优材(控股有限公司(08099.H ................... 10 3、实务指南解析土地问题 ...................................... 11 四、房产问题探究和案例分享 ................................... 13 1、案例一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03608.HK ...................... 13 2、案例二益华百货控股有限公司(02213.HK .................... 14 3、实务指南解析房产问题 ...................................... 16 五、矿业临时用地探究和案例分享 ............................... 17 1、案例一恒鼎实业国际发展有限公司(01393.HK ................ 17 2、案例二万国国际矿业集团有限公司(03939.HK ................ 20 3、实务指南解析矿业临时用地 .................................. 22 六、客户/供应商重大依赖探究和案例分享 ........................ 24 1、案例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01958 ......................... 24 2、实务指南解析重大依赖 ...................................... 28 1
七、工商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 29 1、案例一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3386.HK .................... 29 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 ....................... 31 3、实务指南解析工商处罚 ...................................... 34 八、环保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 34 1、案例一惠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1340.HK .................... 34 2、案例二呷哺呷哺餐饮管理(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0520.HK ...... 36 3、实务指南解析环保处罚 ...................................... 37 九、税务处罚探究和案例分享 ................................... 39 1、案例一巨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02393.HK .................... 39 2、案例二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3386.HK .................... 42 3、实务指南解析税务处罚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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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期出资探究和案例分享
1、案例一华禧控股有限公司(01689,下称华禧控股
华禧控股主要从事香烟相关包装材料的生产及销售,客户包括中华及经典双喜牌香烟。2013126日,华禧控股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一)违规情况
信达包装于1992514日在中国成立,为华禧控股的主要营业公司。初期注册资本及总投资均为港币500万元。信达包装的营业执照于1992514日签发,而其全部注册资本的四分之一并未于营业执照签发日起计90日内注入。然而,根据信达包装的验资报告,于19931130日,出资金额为人民币2,197,757.94元。当时的注册资本已根据日期为1995116日的验资报告缴足。
(二)违规原因
不合规情况是由于在关键时间对相关法律和法规不熟悉。华禧控股一名已离职的办公室主任负责在关键时间内监督信达包装的注册资本事宜。
(三)法律后果
根据华禧控股中国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如在90日内未能缴清有关注册资本,导致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外资企业须履行注销程序,并退还营业执照。倘外资企业没有履行注销程序,有关中国政府机关可终止其营业执照,并发表有关公告。
(四)处理措施
根据龙湖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13322日发出的确认函,上述不合规事项不会构成重大不合规事项,将不会影响信达包装持续存在。此外,确认中国机关将不会就上述不合规事项对信达包装施加任何行政处罚。据华禧控股董事所知,自成立以来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信达包装未曾因上述不合规情况而遭受任何行政处罚行动。根据华禧控股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上述不合规事项不会构成重大不合规事项,将不会影响信达包装的持续存在,且信达包装将不会就上述不合规事项受到任何行政处罚。
2、案例二力高地产集团有限公司(01622,下称力高地产
力高地产是一家综合性住宅及商业房地产开发商,于2014130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产品遍及泛海峡西岸经济区、环渤海经济区及中西部多个重点经济城市。
(一)违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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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高地产并未于有关批文规定的期间内向力高(中国)及烟台力高置业的注册资本出资。
(二)违规原因
对于力高(中国)而言,由于有关政府机关于批准力高(中国)的股权转让方面意外出现延迟。对于烟台力高置业而言,由于未有充足时间来完成多个政府部门的所有相关行政程序。
(三)法律后果
力高地产的中国法律顾问表示,力高地产可能须按整改命令缴足所需出资。对于力高(中国)而言,力高地产或须根据合营公司合同支付延误利息或赔偿损失及或会因违反合营合同及批文规定的出资责任而遭力高(中国)公司的其他股东提出申索。
于往绩记录期内及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力高地产并无因该不合规事件而收到任何整改命令或被处以处罚或罚款。
据力高地产的中国法律顾问表示,由于(i力高地产已缴足延期出资额;(ii力高地产确认力高地产并无就该延迟出资收到政府机关的任何异议;(iii对于力高(中国)而言,其已通过最新的工商年检且有关政府机关已批准其股权的其后变动,故该不合规事件对力高(中国)或烟台力高置业的持续有效性并无重大影响。
鉴于力高地产的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力高地产的董事认为,该不合规事件不会对力高地产的营运或财务造成任何重大影响。因此,力高地产并无于财务报表中作出拨备。
(四)处理措施
力高地产已向力高(中国)及烟台力高置业悉数缴足延期出资额。为确保力高地产于日后按照有关细则及/或批文出资,力高地产的内部政策已作出修订。据此,法务部将负责监督与向将在中国成立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如果有必要,力高地产将向外部专业顾问寻求法律意见。
3、实务指南如何化解延期出资 (一)实缴制与认缴制
认缴登记制是相对实缴登记制而言的。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2
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
2005年《公司法》经修订实施后,我国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法律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可(公司成立时缴付到位并进行验资),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与认缴登记制的折衷。
201431日起实施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应当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虽然出资从实缴制逐步发展为认缴制,股东在缴纳注册资本上有了更多的自由空间。但是对于上市申请人来说,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仍是不变的要求,不能存在延期出资的问题。“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无论是何种企业,亦无论是何种出资缴纳制度,股东的延期出资行为都已违反股东协议与章程约定,可能会面临公司、其他股东乃至债权人的诉讼。同时,这种违约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面临罚款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二)解决思路
若公司面临延期出资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几种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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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资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无法按期缴纳出资,可以重新签订协议并修改公司章程,经过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就可以按照新的期限来缴纳出资,原有的延期出资行为不构成违规。
2)承认延期出资的违规行为,但基于下述理由不构成上市障碍:(i已经缴足延期出资;(ii公司正常通过年检,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iii主管机关出具证明,表示不会就此施以行政处罚;(iv该行为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v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表示该不合规行为无重大影响。
3)实在无钱出资的情况下,可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后,申请减资。 4若延期出资的公司为申请人所投资的公司,且该公司没有存续的必要,可以将其注销。
从上述案例可以总结出,公司在面对延期出资问题时,应解释清楚延期出资的原因,可能会面临的不利后果,该问题的解决办法或不构成上市障碍的理由。并说明避免问题再次发生的纠正措施。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发表意见,表示该问题无重大影响。这些都是为了表明延期出资问题已妥善解决,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股东的诚信不应受影响,公司适合上市。为了进一步打消外界的顾虑,股东往往还会就可能的损失作出补偿承诺。
可以预见,随着认缴制的适用,外界的监管进一步放松,出资成为股东与公司的“家事”,延期出资等违规行为或将增加。但是,对于违规行为的罚则仍然没有改变,延期出资仍需承担责任。如何发现与解决此类问题,将进一步考验监管层与中介机构的智慧。
二、委托持股探究和案例分享
1、案例一博雅互动国际有限公司(00434.HK,下称博雅互动
20131112日,博雅互动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该公司总部位于深圳,拥有员工逾600名,是内地最大的棋牌类游戏开发运营商。博雅互动在中国及海外市场稳步快速增长,目前已拥有超过3.7亿累计注册玩家,分布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博雅互动拥有强大的游戏本地化能力,能够使用本地语言重新包装游戏,改进游戏特色迎合本地文化及市场需求。
(一)代持情况
博雅深圳为博雅互动的中国运营实体,于2004213日在中国成立为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博雅深圳的初始资本由张伟先生(博雅互动的4
执行董事与控股股东之一)的自有财务资源提供资金,博雅深圳当时的全部股权由张伟先生透过与张爱青女士(张伟先生的母亲)、冯丽丽女士(现为张伟先生的前妻)及马照虎先生(张伟先生的朋友及独立第三方,并与张爱青女士及冯丽丽女士统称为“代持人”)订立的若干代持人安排分别实益持有70%25%5%自此,博雅深圳注册资本的股权经历如下变动:
200712月,为承担法定所有权并取得对博雅深圳的直接控制,张伟先生结束与张爱青女士及马照虎先生订立的代持人安排。因此,张伟先生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元向张爱青女士收购博雅深圳70%股权,并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元向马照虎先生收购博雅深圳5%股权。此外,张伟先生亦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元向另一代持人冯丽丽女士收购博雅深圳15%股权。
此外,于200712月,两名天使投资者戴志康先生及胡欢女士透过向博雅深圳分别作出额外出资人民币40万元及人民币30万元的方式入股博雅深圳。张伟先生亦向博雅深圳作出额外出资人民币30万元。由于上文所述,博雅深圳的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200万元,由张伟先生(透过其于60%股权中的直接股权及透过其透过与冯丽丽女士订立的代持人安排于5%股权中的实益权益)戴先生及胡欢女士分别实益持有65%20%15%
20111月,鉴于首次公开发售前投资者的投资,天使投资者胡欢女士变现并退出其于本集团的投资以追求其他商业机会。201117日,张伟先生、冯丽丽女士(作为张伟先生的代持人)、戴先生及胡欢女士订立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据此,胡欢女士以代价人民币428,571.43元将博雅深圳的5%股权转让予冯丽丽女士(作为张伟先生的代持人),并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0元将博雅深圳的余下10%股权转让予张伟先生。此外,戴先生以代价人民币428,571.43元将博雅深圳的10%股权转让予冯丽丽女士(作为张伟先生的代持人)。代价乃参考博雅深圳当时的财务表现及注册资本并基于与博雅深圳股东之间的公平磋商而厘定。
201111月,张伟先生透过以名义代价人民币1.00元收购冯丽丽女士合法所20%股权结束与冯丽丽女士订立的代持人安排。
20125月,张伟先生进一步向博雅深圳注资人民币800万元,将其注册及缴足资本增至人民币10,000,000元。因此,博雅深圳由张伟先生及戴志康先生分别持有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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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张爱青女士、马照虎先生及冯丽丽女士于博雅深圳持有相关股权的相关时间内,彼等各自根据张伟先生不时发出的指示行使彼等作为博雅深圳股东的权利,且并无因担任代持人股东而收取任何酬金。
(二)律师意见
根据公司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代持人安排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对张伟先生及各代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已就自成立时起博雅深圳注册资本的所有变动及张伟先生与代持人及两名天使投资者之间的股权转让向相关政府机关取得所需的必要批准及登记;博雅深圳的注册资本及注册资本增资已于规定时间内妥为缴足。
2、案例二鼎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8056,下称鼎丰集团
鼎丰集团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境内发起设立的集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典当融资、融资租赁、金融顾问、委托贷款等业务为一体的多元类金融控股集团。2013129日,鼎丰集团在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成为海西第一家在香港上市的类金融集团。
(一)代持情况
鼎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鼎丰股份”)于2010412日成立,为鼎丰集团的中国运营实体。于成立后,鼎丰股份之初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由洪明显先生注资人民币3500万元、蔡乙帆先生注资人民币3000万元、蔡贤良先生注资人民币2500万元及蔡加定先生注资人民币1000万元,分别占鼎丰股份当时全部注册资35%30%25%10%洪明显先生与蔡贤良先生获委托代表施女士持有彼等各自于鼎丰控股的股本权益,而蔡乙帆先生与蔡加定先生则获委托代表蔡先生持有彼等各自于鼎丰控股的股本权益。透过有关信托安排,鼎丰控股于成立时由施女士及蔡先生分别实益拥有60%40%权益。
成立鼎丰股份前,于2010410日,洪明显先生及蔡贤良先生分别与施女士订立信托契据,据此,施女士委托洪明显先生及蔡贤良先生成立鼎丰股份,并透过动用施女士所提供资金代彼分别持有鼎丰股份35%25%股本权益。根据信托契据,洪明显先生及蔡贤良先生同意(其中包括)(i彼等将根据施女士的指示行使鼎丰股份的组织章程细则授予彼等作为鼎丰股份股东的所有权力;(ii彼等将不会在未得施女士指示或同意下买卖彼等各自于鼎丰股份的权益;(iii彼等将跟从施女士的指示处理所有因彼等各自于鼎丰股份的权益而产生的收入(包括股息及其他收入分派),有关权益全数属于施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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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于2010410日,蔡乙帆先生及蔡加定先生亦各自与蔡先生订立类似信托契据,据此,蔡先生委托蔡乙帆先生及蔡加定先生成立鼎丰股份,并透过使用蔡先生所提供资金代彼分别持有鼎丰股份30%10%股本权益。蔡先生、蔡乙帆先生与蔡加定先生所订立信托契据包含条文监管订约各方的权利及责任,有关条文与施女士、洪明显先生与蔡贤良先生所订立信托契据及补充信托契据所载条文相若。
20101021日,施女士取得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身分。为反映施女士的个人资料变动,洪明显先生及蔡贤良先生于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分别与施女士订立补充信托契据,据此,除施女士的个人资料外,其他内容概无变动。
(二)代持原因
订立信托协议的原因为,施女士及蔡先生认为,洪明显先生、蔡乙帆先生、蔡加定先生及蔡贤良先生的广泛业务及社交网络将有助鼎丰控股业务发展。施女士及蔡先生认为,洪明显先生、蔡乙帆先生、蔡加定先生及蔡贤良先生于业内知名度较高,倘彼等担任鼎丰控股拥有人,将更能吸引潜在客户注意,有利鼎丰控股的初期业务发展。
(三)律师意见
中国法律顾问认为,上述信托安排并无违反中国法例及规例,并且有效及可予执行。
3、实务指南解析委托持股 (一)委托持股的原因与风险
委托持股的原因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为了规避股东人数限制,《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当股东人数超过法律人数限制时,必须将部分股权由一人代持。另一类是股东人数限制以外的原因,如出资人不愿意暴露股东身份,出资时不符合股东资格,规避关联交易,规避持股上限限制,方便控制和方便工商登记等,股东也选择了委托持
委托持股的风险体现在如下方面:(i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ii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iii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iv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7
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v对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二)委托持股的运作
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保护委托持股权益最有效的措施。委托持股协议须做到明确、具体、合法,一般可做如下规制:(i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ii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iii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iv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当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v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vi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vii在可行的情况下,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以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三)监管动态与应对
向公司出资并持有股权是公司法规范的内容,而委托他人持股则是一种民事信托关系,它虽然以公司法为前提,与公司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却是合同法、信托法以及民法规范的范畴。虽然公司法对委托持股没有做出规定,但信托法以及民法和合同法已经为其建立和存在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基础,公司法解释三亦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真实的委托持股关系持保护立场。因此,应当认定委托持股是一种合法的投资和持股方式。
beneficialowner(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即只要尽到披露的义务,是否委托持股并无关系。因此在红筹上市过程中,在完成了信息披露义务,且没有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持股是允许存在的。从前文案例中可知,委托持股在香港上市中需要做到的几点:(1需要详细披露股份代持的原因、人数、份额、时间以及变动等具体情况,并要求律师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2资金流向的核查,委托人是否支付款项给受托人,这也是需要核实的部分;(3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确认函或者承诺函,确认其委托情况,在委托持股处理后的股权清晰,没有任何纠纷等。在个别情况下,光有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确认还不足够,香港律师还会安排双方根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29ed3e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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