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13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发布时间:2016-08-18 10:09: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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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手连弹过司考#之#三大诉讼法关键点比较#之13【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

【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之民事诉讼法

1、回避的适用对象

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员

(2)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自然具有偏向性。

(3)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可以通过限制证人旁听庭审等措施,防止其受到干扰或串供。

(4)检察人员

2、回避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44条+2015年《民诉解释》第43至46条)

(1)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④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⑤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⑥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提示:出现上述情形时,若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

①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②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③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④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⑤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⑥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4)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例外: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上述限制。

【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之刑事诉讼法

1、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注意: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2、回避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④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⑥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⑦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特别注意上述(四)和最后近亲属的界定。

【回避的适用对象和理由】之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因为不是考试出题点,就不增加大家的负担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71f5516941ea76e59fa04d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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