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发达成因探讨

发布时间:2013-07-14 10:04: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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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完备成因探讨

摘 要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最完备的法律,影响遍及全球,并持续到当代,乃至可预见的未来。罗马法之所以如此发达完备,具有经久不衰的魅力,与古代罗马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发达的商品经济、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以及自然法的影响和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关系密切。

关键词 罗马法 完备 发达 成因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他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耶林曾感叹: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这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征服。”[1] 美国学者莫里斯也曾评论道:罗马人用武力征服世界,并没有像他们那种伟大的法学之不朽的力量那样来得大。”[2]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对罗马法有过高度评价,称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3]

为什么罗马法能够如此发达,竟能跨越时空,经久不衰,成为世界人民共同的行为规则?回顾罗马法的发达历程,可以发现,这与古代罗马多元化的社会结构、商品经济的发达、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以及自然法的影响和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关系密切。

一、多元化的社会结构是罗马法完备的社会基础

公元前一千年,意大利半岛处于一个多民族、多元文化交织的时期。罗马人所属的拉丁族就是古意大利人中的一支(古意大利人还包括萨宾人、翁布里亚人和萨莫奈特人等)。公元前9世纪和公元前8世纪,意大利半岛上又增加了两个新民族:埃特鲁斯坎人和希腊人。上述多民族逐渐演进为意大利半岛的主人——多元化的罗马人。他们起初过着游牧生活,抵达意大利之后,逐渐形成了以农耕为基础的生活方式,并持续到罗马文明衰落。

公元前753年,罗马人建立了罗马城,开始了罗马国家的历史。短期急速扩张和早期罗马文化发展的相对不足,使罗马人不可能同化这些异邦人,那些被征服民族的风俗习惯、思维和行为方式大多都得到了较好的保存,并成为多元罗马社会的一部分。在征服意大利半岛的过程中,罗马人精于管理被征服的领土,使用了开明政策,通常并不破坏被征服的城市,而是给与他们一定的权利。一些城市,几乎全部被授予罗马公民权,还有一些城市则结成同盟。这样,多元化的社会社会结构和文化在罗马得到了世代传承,并成为罗马政治、法律赖以建立和发达的社会基础。

政治以市民社会为基础,多元化的社会是民主政治生长的必要环境条件。在漫长的民主化过程中,市民社会始终是民主化过程最坚实可考的能量源泉和民主化过程所依托的良性生态环境,并为民主化过程提供信息、价值、精神等资源。使民主这一包容着理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性的实心种子健康、茁壮成长,最终成长为制度果实。[4] 古代罗马多元社会结构和为贵族共和政治体制的确立提供了社会基础,进而为罗马法的发展、繁荣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和发展空间。

二、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完备的经济条件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5] 这是说,罗马法对简单商品社会的本质性法律关系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实地反映了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假如没有古罗马商品经济的发达,罗马法要实现其发达,实在难以想象。换言之,古罗马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发达必不可少的经济条件。

公元前3世纪后,共和国统治集团崇尚武力扩张,通过持久、大规模的战争征服聚敛大量财富,大大刺激了罗马奴隶制经济的发展,使得古罗马农业、手工业特别是商业得到较大发展。公元12世纪,除边疆地区外,罗马帝国境内广大地区呈现出和平局面,进入相对稳定时期。这时期,古罗马的社会经济有进一步发展,整个帝国呈现出繁荣景象:生产技术水平明显提高;农业生产普遍进步;手工业生产在帝国各地都有进一步发展,区域贸易和对外贸易空前发达,罗马商人足迹遍布四方。在西部,罗马商人沿莱茵河、多瑙河、维斯杜拉河到北欧进行贸易,并把北欧等地的产品运往其他各地。在东部,不仅黑海、爱琴海和地中海之间的商旅络绎不绝,而且罗马商人,通过阿拉伯、伊朗和中亚的商路,和印度、锡兰甚至中国进行贸易。[6] 公元5—6世纪时,帝国的继承者———东罗马帝国,农业、手工业继续发展,国内外贸易更加发达,罗马商品经济空前繁荣。

古罗马商品经济的高度繁荣,直接导致社会生活与经济关系的纵深化、复杂化发展。此时罗马社会上借贷、抵押、租赁、买卖已相当普遍,经济主体(自然人、法人等)之间因经济往来而出现的纠纷也日益突出,这一切都需要相应的规则和制度来规制。罗马法正是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商品经济中最本质的关系作出规定,因为任何一种法律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7] 这说明,罗马法所以能够作为商品生产社会第一部比较完善的世界性法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发达商品经济的需要。换言之,发达的商品经济是罗马法发达不可或缺的经济条件。

三、自然法是罗马法的思想源泉

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与自然法的影响关系重大。自然法的概念最早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提出来,其后斯多葛学派对之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罗马共和国末年,自然法思想从希腊传入罗马。到罗马帝国前期,自然法思想在罗马的影响逐渐增大,特别是罗马的法学家更是深受其影响,并与法律发生了密切联系。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加以通俗化、系统化、理论化,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的理论基础。西塞罗之后,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等罗马法律人也是自然法思想的忠实倡导者。

自然法是罗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法律,是一种理想色彩的观念体系,基本原则是理性、平等、自由和正义。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它以其指令提出义务,并以其禁令来避免做坏事……罗马和雅典将不会有不同的法律,也不会有现在与将来不同的法律,而只有一种永恒不变并将对一切民族和一切时代有效的法律。”[8]

正是在自然法理论的指导下,罗马法才得以理性地迅速发展。这反映在适应各民族的法律———万民法的产生。可以认为,万民法正是自然法理性、平等观念在实在法中的贯彻。随自然法观念的深入,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逐渐消失,统一于公元212年。诚如梅因所言,从整体上讲,罗马法在改进方面,当受到自然法理论的刺激时,就发生了惊人的进步[9] 的确,罗马法成熟的黄金时期正是自然法在罗马最活跃的时期。显然,罗马法是从自然法的发展和成熟中获得思想源泉的。

四、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是罗马法完备的制度保证

人类历经世代的发展史显示:法律要在社会现实中得到实现,必须以民主政治机制作为制度保证;而专制体制所需要的不是法律,是以暴力为支撑的权力。这就是人类社会运作的基本游戏规则。

波利比乌斯在其名著《历史》中,将早期罗马在短期内得以强盛的原因归结于其实行了一种优良的政体,即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政体的因素和优点结合起来,实行混合政体,从而克服了政体循环所带来的动荡不安。波利比乌斯曾详细考察了古罗马时期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的权力,其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变革为古罗马时期这三项基本的政治制度结构带来了实质性的影响。他不同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主要思考的是各种社会集团和力量的混合与平衡,波利比乌斯认为,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各种不同性质的政治权力的混合与平衡。这种国家权力体系各组成部分和机构之间的制约与平衡,才真正属于古罗马共和体制的本质与特征。

米辰峰先生也在对比同时期东西社会发展历程后发现:古罗马发展、形成了特有的社会组织(主要是帕特里丘斯贵族普布兰斯平民两大集团)并列和权力分享机制,奇特的无冕之王保民官制度,以及多个议会和官职分享国家权力的分权体制,并最终确立起分权制衡的共和政体[10]

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政治机制下,罗马社会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分配和平衡,社会行为的规范,以及社会纠纷、社会矛盾的解决都更多的依赖于理性与正义的化身——法律。这也正是罗马法、罗马法律人能够迅速发展,不断完善,并最终繁荣,达至人类古代法律光辉顶点的制度保证之所在。可以说,没有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罗马法不可能发展和完善到如此辉煌的地步,更不可能能够穿越时空的限制,演为数千年来全世界人民共享的法律瑰宝。

五、罗马法律人的卓越贡献

罗马法发达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在于罗马活跃着一个成熟的法律人共同体。有法谚曰:法学家创造了罗马法 [11] 罗马共和国后期,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 [12] 归纳起来,罗马法学家的贡献主要有:[13]

1.从事理论活动,著书立说,开展法学研究。

罗马法学家著作数量之多,种类之全为世界上所罕见,特别是罗马法的古典时期。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学说汇纂》时就参考了二千多部法学著作,这还只是罗马法学家的部分著作。罗马法学家从理论上探讨了法的本质,法与道德的关系等问题,对法律作了精辟的定义,还首次阐明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及划分的标准。正是罗马法律人的理论活动,使罗马法沿着理性的轨道日益向着抽象化、精深化、体系化发展。

2.积极参加法律实践,将法学理论贯彻到社会生活。

罗马法律人没有满足于理论上的成就,而是积极投入到各种法律实务中,用自己的行为践行着罗马法。罗马法学家往往既是积极从事法学研究的法学家,又是国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参与者等。当时有名的法律人除积极协助国家进行立法工作外,还担负着解释和答复法律上的疑难问题、指导当事人起诉等任务。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引证法》,宣布帕比尼安等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和著作以及连同被他们引用过的其他法学家的著述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正是有这样一个将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法律人群体,罗马法才得以在系统性、完备性等方面不断提升,成为古代社会最为发达、完备、精深的法律体系。

3.开展法学教育,培养法律人才。

共和国末期,罗马法学家获得了举办法学教育的权利。此后罗马法学家便广收门徒,传道授业,为罗马培养了大量精通法律的专业人才。罗马法学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办案实际能力,除讲授理论知识外,法学家常令学生参与办案,以使教育联系实际。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不仅通晓理论知识,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罗马法律教育的发展,使得罗马法律界人才辈出,各种学说相互竞争,不同流派相互对峙,使罗马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进而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完善和繁荣,并经受住了时间与空间的考验,演进为世界性的法。

综上所述,罗马法正是以罗马多元化的社会结构为前提,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条件,充分吸收自然法的思想成果,通过罗马法律人的积极行动逐渐发展、完善起来,并通过分权制衡的政治构架最终实现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罗马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历经千年流转仍勃勃生机,最终成就辉煌的罗马法神话。

参考文献

[1] 江平、米健 著,《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3页。

[2] [美] 莫里斯著,王学文 译,《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3] 马克思 《马克思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4] 李柏光 《市民社会:结构——功能的分析》,载《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

[5] 马克思 《马克思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69页。

[6] 朱寰 《世界上古中古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25页。

[7] 马克思 《马克思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21-122页。

[8] (古罗马)西塞罗著,沈叔平、苏力 译,《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01页。

[9] (英)梅因 著,沈景一 译,《古代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页。

[10] 参见 米辰峰 《多元并存与分权制衡:古罗马社会结构政制机制初探》,载:《烟台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1] 周楠 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40页。

[12] 马克思 《马克思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9页。

[13] 参见 谭建华 《罗马法发达之成因探析》,载:《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67e20bcf524ccbff1218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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