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诉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

发布时间:2012-04-13 04:28: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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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376号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GUCCIO GUCCI S.P.A.)。法定代表人卡尔洛·伊莫,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被告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董事长。被告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金萍,经理。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江苏镇江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上海麦伦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伦公司)、江苏立信纸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公司)、上海世纪联华超市虹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联华超市)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07年11月22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立信公司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裁定,决定对被告世纪联华超市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08年1月10日、4月1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国宝,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和世纪联华超市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松两次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戈,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德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全球最大和顶尖的高档豪华产品生产商之一,产品覆盖皮具、服装、高档文具等众多类别,在世界各国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卓越的声誉。2006年10月,原告在中国获准注册“GG图形”商标,注册类别为国际分类第1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文具、纸张等。2007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世纪联华超市正在销售带有原告“GG图形”商标的笔记本,其封皮上大面积、大量地使用了与原告的“GG 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标志。原告购买了上述笔记本两本,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笔记本的标签所显示的信息,被告麦伦公司与立信公司为该笔记本的生产者。原告认为,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所生产的笔记本与原告“GG图形”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商品,该两被告在其笔记本上使用原告“GG图形”商标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该两被告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被告世纪联华超市的销售行为均构成对原告“GG图形”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的生产、销售规模,被告世纪联华超市为一家大型的知名连锁超市,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麦伦公司、立信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652f64b767f5acfa1c7cd4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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