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黑民规[2017]14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
【发布日期】2017.11.02
【实施日期】2017.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民规﹝2017﹞14号)
各市(地)、县(市)民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政治工作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城乡一体”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扎实推进教育培训工作,实现知晓率、参训率、合格率、就业率“四率工作目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2017年11月2日
黑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42号)、《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加强和改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民发﹝2014﹞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做好我省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为原则。通过教育培训,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简称“人社”下同)及军队(含武警部队,下同)有关部门参与,各市(地)、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2017年以后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城乡退役士兵(包括退役义务兵、士官和2011年冬季以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且已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官)。
下列人员不予批准参加免费培训
(一)未经所在部队按规定权限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档案材料有涂改,且无所在部队相应司令部部门证明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接收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次年免费短期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参加职业培训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意见》(国发﹝2010﹞36号)规定政策执行。
第三章 培训方式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教育培训(非学历)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一)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个月至1年。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院校发给毕(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退役士兵可以免试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初中文化程度学制为3年;高中文化程度及以上学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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