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监察局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模板】

发布时间:2021-04-0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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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监察局行政权力、责任事项目录表
实施权力项目 主体 类别 名称
权利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4.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任:
1.暂予扣留、封存、冻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
结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等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依据的,违反法定程序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
2.暂予扣留、封存、冻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
结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暂扣、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渝北区行政1 封存账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监察局 强制
务账等 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损害的;
3.玩忽职守,不妥善保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管暂予扣留、封存财务账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目等,查清事实后不及时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作出解除暂予扣留、封存决定,造成损失的;
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4.暂予扣留、封存、冻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结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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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六条
泄露举报事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的,监察机关及其工作
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奖励;2.《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监察机关建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渝北区行政举报奖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侵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2 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 监察局 奖励 举报单位、被举报人;3.《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2. 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1991年监察部令第3号)第二十六条 举报事项经查的;
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惩处,并为国家、集体3. 对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挽回或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有重大的;
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
对申诉人、规定的行为。
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1.《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 2

1.《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及其工《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3 渝北区其他监察局 权力
提请协助权、查询权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
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提请协助、查询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泄露协助查询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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