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才落户政策及所需资料

发布时间:2012-10-08 10:14: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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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调入

根据陕人社发[2011]161号文件政策,凡委托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驻西安市区(含阎良、临潼、长安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国有企业、中央驻陕单位和部队所属单位均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调入人才。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人员调入:

1、申请人所在单位(性质为企业)已我中心建立人事代理关系,申请人档案以单位形式托管;

2、具备干部身份(录干,聘干,转干人员或工作满两年以上、已办理转正定级的普通高校和非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的人才;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调动: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参加工作不满2年的;

3、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期限未满的;

4、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以及刑事、行政、党纪处罚期限未满的;

5、群众有举报但问题尚未被查实的;

6、被调人员身份等重要材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7、在原单位办理了辞职、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等手续的;

8、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未落实到就业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含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管理的;

9、虽与企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无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报到证》、《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等就业手续而要求调入事业单位的。

三、申请人员调入需提供的材料

1、调动报告。(由用人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要求一人一函,写明拟调动人员的姓名、性别及基本情况,调出单位的名称、性质,调入单位的名称、性质以及调动人员的拟调岗位、调动理由等情况);

2、调动报表。《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二份,《调动人员登记表》一份,要求所有的项目填写准确,真实,并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调出函件。拟调动人员调出单位所在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的函件或原档案所在人才中心出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复印件(验原件)

4、考察材料。由调入单位出具的调动人员的考察材料,重点写清拟调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现工作单位的性质及身份、岗位(职位)、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现实表现等情况,考察材料须有2名以上考察人亲笔签名并加盖调入单位人事处印章;

5、干部身份材料。提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或《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转干审批表》等复印件(验原件)

6拟调动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岗位技能证、职业资格证及有关任职文件、获奖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

7调入省级国有企业和中央驻陕单位的,须提供调出单位连续2年以上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材料;调入西安市区非公有制企业的,除提供调出单位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材料外,还需提供调入企业连续2年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材料(原件)

8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随迁子女,需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复印件(验原件)。子女随迁条件:子女尚未就业,且年龄在20周岁以下,可以随母落户;凡1998722后出生的子女,随父随母均可落户。

四、办理流程

1、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拟调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调档函》;

2、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向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同意调出函》或《干部行政介绍信》;

3、待档案到后,符合条件的,领取《陕西省事企业单位干部调动审批表》、《调动人员登记表》和调动所需上报材料清单;

4、拟调人员准备好所需材料,上报到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部门审批;

6、待审批后,本人持调动批复及户籍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078ceb4afe04a1b071de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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