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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4 14:06:5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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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粤国资产权〔200499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AAA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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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制定科学严谨的、以会员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竞价规则等应分别报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鉴证意见。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六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
第一节委托受理
第七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见附件1,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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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a262e3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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