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管[2014]2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4〕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管理,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0月11日
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用公房管理,根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公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
公用公房按照承租人所属机关分为市级公用公房和区级公用公房。市级公用公房是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公用公房。区级公用公房是指区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公用公房。
第三条 公用公房的接管、房地产权登记、经营、修缮、出售、使用权变更、拆除、征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用公房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以下简称公用处)承担全市公用公房的管理和市级公用公房的经营、使用、维修及安全管理,指导区县公用公房管理单位开展公用公房管理具体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用公房的管理工作,区、县公房所(站)承担本辖区内区级公用公房的经营管理及安全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公用处应当制定公用公房业务资料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公用公房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全市公用公房权属证书,规范公用公房管理行为。
第六条 下列非住宅房屋应当确定为公用公房:
(一)本市财政投资建设或购置的房屋;
(二)以公用公房征收补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房屋;
(三)征收公用公房实行产权调换获得的房屋;(四)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
(五)在现有公用公房占用的土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
(六)在划拨土地上建设,并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使用的房屋;
(七)依法接管、没收归公的房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公的房屋。
第七条 通过下列途径投资建设或者购置的房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公用公房的房地产权:
(一)国家各部委与本市财政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二)投资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与本市财政投资共同建设或者购置房屋的。
投资建设单位不主张房地产权或者房屋不能分割的,可以全部确定为公用公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80bfb4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6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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