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及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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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贸易的风险
所谓融资性贸易,指企业缺乏足够资信,无法从银行获得资金时,通过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与贸易相对人签订贸易合同,从第三方处处取得融资,企业销售货物后返还本金和一定手续费给第三方的融资方式。
融资属于银行业的术语,在银行业中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有自偿性贸易融资。自偿性贸易融资就是根据企业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资信实力,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提供银行短期金融产品和封闭贷款,以企业销售收入或贸易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但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一些贸易企业缺乏银行认可的资信,很难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获得银行资金支持。为解决自身资金需求,这些企业会通过与有资信的第三方合作的方式,让第三方加入供销贸易链中。一般采用贸易企业委托第三方与客户签订贸易合同(采购或销售),并由第三方预付货款,一定期限内货物销售回款后支付给第三方的方式进行操作。此类操作的流程与上述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类似,第三方参与此类贸易主要是提供资金,因此可称此类贸易为融资性贸易。
在此类融资性贸易中,产品质量、数量、交货风险都由作为委托方的贸易企业承担,一旦发生贸易企业资金链断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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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回款而需追偿的情况,往往是第三方承担责任。
融资性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
(一)含极大的资金风险。融资性贸易业务具有自偿性,贸易合作方的还款能力、资金实力和还款意愿对资金风险起着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贸易合作方的信用风险很重要,直接影响到贸易资金风险的大小。且从贸易模式看,第三方没有控制货物,而第三方预付的资金已被对方掌控,资金结算很难在其监管能力范围内,风险隐患不言而喻。尤其在宏观经济形势下行的情况下,贸易合作方的风险更会顺风而下,向提供融资性贸易支持的第三方传递,进而形成第三方的巨大债务。为了相应降低贸易的资金风险,虽由贸易合作方的关联企业提供了信用担保,但如果发生系统性风险或事件,不但会使资金风险得不到缓解,更可能会由于关联关系使资金风险进一步扩大。
(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资金需求方一旦陷入困境,无法清偿债务,资金融出方如诉诸法律,将会由于此类融资性贸易不具有贸易实质性,而被认定为以贸易为手段开展的企业间资金拆借,很可能一方面被判相关合同无效,包括贸易合同、担保合同等,对于开具发票的贸易,另一方面还被认为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将承担重大损失,成为贸易链中的冤大头
(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在融资性贸易中,由于上下游客户都由他人控制,上下游客户之间有时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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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很多贸易事实上不存在真实性,但往往又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常以开票次数为货物的周转次数,按《刑法》规定,无真实贸易的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范畴。就算第三方照章纳税,但一旦对方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具的融资性贸易发票偷逃增值税,其影响就很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为切实防范此类法律风险的出现,我们不建议公司及控股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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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77ef32b14e852459fb5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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