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开标监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9 01:16: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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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

招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推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公司大于500万、集团公司大于50万的基建工程、技改工程、设备物资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招标及集团公司小于50万的商务谈判等

第三条 集团公司督审委按照监督原则,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负责招标监督工作的组织、检查,并参加招标监督工作。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坚持“管办分离、职责明确、依法监管”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对违反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招标监督职责是:

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

对招标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招标方案的制定、对投标人资格方案的审定、邀请招标时被邀请投标人的确定及各类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入围推荐和不良业绩考核、招标领导小组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标准与方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主要环节的监督。

监督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工作职责。

协调解决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受理现场投诉,对招标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

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执法、执纪情况。

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标前监督

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集团公司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规定;有无将法定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有无化整为零或违背公司招标管理要求及规避招标的行为。

评标委员小组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小组是否为5人以上单数,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邀请招标,被邀请投标商的名单是否经招标小组研究提出,是否有规范的会议记录;所邀请的潜在投标商是否符合招标办法规定的家数;邀请招标情况下是否执行“推荐、评标、定标人员三分离”原则。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开标监督

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对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以及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开标程序进行监督。

对投标人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评标监督

监督人员应在评标之前,向评委会成员当众宣布评标工作纪律。

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做好内外通讯工具的管制。

评标开始前是否由评标委员小组主要负责人组织对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的主要内容向评委做详细介绍,评委分工是否合理,职责是否明确;评委是否独立进行评审,是否存在不遵守评标程序的情况,是否存在对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及中标条件作实质性改变等违规评审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情况。

资格审查及废标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是否作废标处理。

在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是否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澄清过程中是否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公平、公正,有无暗箱操作的情况。

是否存在干预委员小组独立评审的情况。

评标报告是否经评委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

第九条 定标监督

招标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从中选定中标人或提出中标候选人意见;有关招标结果是否按要求上报核备。

定标过程是否充分听取成员意见,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规范的会议记录及签字手续。

项目部门是否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的投标文件(含承诺函)等签定书面合同,同时签定保廉合同。

第十条 其他事项的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招评标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有无与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违背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有无泄露招标工作机密的行为,包括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标及定标人员组成、评标进展及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等。

参与招评标的人员有无索贿受贿的情况。

有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 招评标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在招评标工作中应做到:

不以书信、电讯、口述等方式将有关招评标机密,如评标标准和方法细则,评、定标人员名单、标底等透露给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与招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场所。

评标工作所需用的招投标文件、资料等仅限在评标场所使用。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评标内容,不得打听与自己分工无关的评标工作情况。

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商联系和接触,需要投标商进行澄清时,评标委员小组负责人应在指定主谈人并安排两人以上监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涉及保密范围的内容,主谈人不得向投标商透露。

评标期间,招评标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离开评标地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评标地点的视为自动退出招评标工作。

坚决抵制不正之风,拒绝投标方的各种不法行为。

第十二条 招评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行为,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提出书面监察建议;存在失职、渎职及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督审委可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纳入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及效能监察责任制的考核,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督审委对认真履行国家、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的各项规定,招标工作监督约束到位,受理投诉举报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有力,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为单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十九 办法由集团公司督审委负责制订、修改、完善和解释。

第二十条 办法自集团公司批准颁布之日起执行。

1:《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

2:《开标宣读纪律》



附件1

****集团有限公司督审委

开标和评标监督工作情况记录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人

招标形式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主持人

评标方法

□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其他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

投标商验资及业绩等情况

标书密封情况

开标现场纪律情况

通讯工具的管制情况

投标人及报价、商务谈判、澄清等情况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

或者认定为废标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推荐

预中标人情况

问题说明

监督小组记录人



附件2

投标人须知

(在开标大会上宣布)

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条 投标人应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安静。参会人员如要提问,须事前书面提交主持人,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干扰会议者,将会导致取消参会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的询问工作应在公开场合进行。

第五条 投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定标等信息属于保密范围,投标人不得非法打听。投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违者将会导致取消投标资格和中标资格。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现场对投标人保密。

第七条 整个开标、评标过程在集团公司有关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监督部门依法对本次招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本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料的形式。



附件3

评委守则

(在评标工作开始时宣布)

第一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集团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公正廉洁、不循私情,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项目代理业主招标除外);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工作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等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五条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或招标代理公司集中保管,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工作电话对外联系。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委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评分标准规定评分。对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可研究作出书面决定,报监督小组备案。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监督小组有权请该评委进行复核或作出解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多数评委认为该评委的评分与大多数评委的评分差异过大影响了评标公正性的,可报请监督小组同意后以评标委员会其余评委的平均分数取代该评委的评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评标纪律,徇私舞弊,操纵评标结果的,视其情节轻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权就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附件4

监督人员守则

(在开标前宣布)

第一条 参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标中心对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监督工作应当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禁止监督人员带有个人私利参与监督。

第三条 进入评标现场的监督人员应当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交指定的人员集中保管,对外联系使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电话。

第四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活动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监督职责。监督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宣传和讲解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督招投标活动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贯彻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公布的评分办法评分等,并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监督人员在评标活动中没有评比权和表决权,不能对具体的投标文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和发表有趋向性的言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和影响评标的结果。

第六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必须指出的问题或必须纠正的错误,原则上监督人员须经集体讨论商议后,由指定人员向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或责任人员指出。

第七条 监督人员应及时处理收到的举报,可采取查阅评标资料、与相关人员、举报人谈话等手段进行调查。涉及纪检监察对象的,可将举报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八条 监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放弃监督职责,泄露应当属于保密内容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评标过程等信息,向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通风报信,收受投标人、中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越权监督等行为,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笫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70a39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d8589e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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