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7 14:43: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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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大科【2016】3号福州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管理学校知识产权,鼓励教职员工发明创造与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校的创新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专有技术,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例如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四)学校的校名、校标和其它标志,以及相应的商标等。
(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知识产权,是指在执行科研计划课题或横向课题以及自选课题且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在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中完成的,以及离退休、停薪留职、辞职、调离及被辞退等各类人员在离校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本办法所称的“利用学校资源”,是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名义及其形成的影响力等各类有形和无形资源。
第四条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知识产权均属职务知识产权。在对外合作、交流或成果转化等过程中,凡涉及学校知识产权的相关事宜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和办理,具体由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执行。第二章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和其它标志,包括“福州大学”、“FUZHOUUNIVERSITY”、“福大”、“FUDA”以及学校的校徽图案,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教职员工执行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资源所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为职务专利或职务专有技术。职务专利申请权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
学校为专利权人;职务专有技术的所有权由学校享有。
第七条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单位作品,学校为该作品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第八条教职员工为执行学校任务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学校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学校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
(一)利用学校资源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论文、论著等文字作品,音乐、舞蹈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职务作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