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11]91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06
【实施日期】2011.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1]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
《昌吉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是自治州“十二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昌吉州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自治州“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自治州“十二五”排污总量指标分配,减排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对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实现“三个率先”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立州、环保优先”理念,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强化结构减排、细化工程减排、实化监管减排,明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
(二) 基本原则
1.有利于发展的原则。经济社会发展是保稳定、提高生活水平的基础和前提,开展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必须坚持有利于经济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按照“科学跨越、富民强州”的要求,特别是有利于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的发展,必须预留足够的环境容量。
2.服从环境质量要求的原则。制定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必须满足有效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3.依法管理的原则。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对自治州各类污染源排污总量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消除违法排污。
(三)规划时限及编制依据
1.规划时限
2011年-2015年,基准年为2010年。
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8)《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
(9)2010年3月中央新疆经济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和有关政策
(10)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编制指南》
(11)《新疆准东地区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发展规划纲要》
(12)《新疆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功能布局总体规划》
(1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
(14)《昌吉回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15)《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6)《昌吉回族自治州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
(17)《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6》、《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7》、《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8》、《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年鉴2009》、《昌吉回族自治州2010年统计公报》。
(四)规划目标和指标
根据《关于反馈<昌吉州“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审核意见的函》(自治区环保厅新环总量发〔2011〕729号)文件要求,自治区不对昌吉州下达“十二五”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只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绩效目标和重点控制区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具体规划目标如下:
1.规划目标
到2015年,全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污染物排放强度显著下降,大气、水环境重点控制区环境质量得到保护和改善。
2.规划指标
(1)化学需氧量:工业和生活化学需氧量排放绩效控制目标为2.83千克/万元以内。地表水重点控制区不得新增排污口,工业和生活排放量控制在4313吨以内。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富藏区不得设置废水排污口。
(2)氨氮:工业和生活氨氮排放总量绩效控制目标为0.34千克/万元以内。地表水重点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44e5fa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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