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公司督察规定
为了完善公司的管理监督机制,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督察由二至三人组成,归业务部直接指挥。每周对驻外车组进行巡回抽查,每周对守护点抽查二次以上。节假日必须天天检查。
(二)督察配备专用督察车1台,车上装警灯警报器,车体上印有“威远督察车”和举报电话;配通信工具;督察人员着头盔、经济护卫服、白手套、警用武装带和佩带“现场督察证”工作牌。
(三)督察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2、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基地管理、押运规定,个人技能较好;
3、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四)督察工作的任务:
1、维护警容风纪;
2、维护公司的形象、利益和队员的权利;
3、明查暗访,查处违纪违规人和事;
4、协助做好公司的日常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内务卫生。
5、负责站门卫哨,检查、指挥车辆出入公司。
(五)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检查运行秩序,是否严格遵守各项制度执行。
2、检查在执勤中,是否严格按要求持械、站位, 是否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3、检查执行任务、外出人员,文明执勤和遵守警容风纪和举止的情况。
4、检查驻外中队是否落实勤务规定,有无违法乱纪以及违反勤务规定的情况。
5、检查军械室,落实检查领械人员有无随意摆弄枪弹和是否按规定存入武器。
6、对群众检举、控告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7、征求客户意见,了解情况,及时向大(中)队交换意见和报告业务部。
(六)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保安员有违反规定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当场处置:
1、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纠正;
2、撤离岗位、酗酒和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当场给予纠正和处罚;
3、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装备以及车辆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标志和车辆;
4、对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七)对督察人员的监督:
督察人员在检查时,对发现的问题不坚持原则,所有队员有权报告,由押运部负责调查。如情况属实,加重处理;如不实或不准确,作出适当处理;对乱报情况者,必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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