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发布时间:2016-04-26 14:31:58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

一、 征税范围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不包括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建筑图纸审核、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

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

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

三、计税方式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老项目 新项目 新项目 老项目

一般或简易(选择 一般 简易 简易

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

新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之后。

以上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新老项目,均为简易计税。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够健全,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开具3%的普通发票或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一般纳税人,情况就比较复杂。首先是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分别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对于新项目,一般情况下,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但是在过渡期,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四、特定行为简易计税

特定行为

1. 清包工方式: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收费。计税方式:(3%征收率)简易计税

2.甲供工程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和动力。计税方式:(3%征收率)3.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标准同上)。计税方式:(3%征收率)

虽然对于建筑企业,在以上三种情形下,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改变。

五、异地项目纳税规定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一般是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纳税申报。当建筑施工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第17号公告,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A. 一般纳税人

1. 新项目:一般计税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2%。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2. 老项目 :简易计税(选择)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3%。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3. 特定行为(三种情行):简易计税(选择)11%(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2%。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B.小规模纳税人:老项目新项目都采用简易计税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局预缴3%。再向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纳税申报。

以上可以得出:

1.建筑业纳税人,不管一般和小规模,都要先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2.当使用一般计税方式时,不管新项目还是老项目,预缴率都是2%,当使用简易计税方式时,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都是3%。

3.预缴和纳税申报都是在国家税务局。

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3%征收率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可能变轻

2.一般纳税人:①简易计税,3%征收率分包款可以冲减销售额,税负变轻

一般计税,11%税率进项可以凭票抵扣,税负可能有增有减

以上可以得出:

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

2.对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时,税负减轻;一般计税时,税负的变化与进项的抵扣情况有关,可能出现税负变高的情况。当然增值税税负也存在上下游的转嫁,毕竟增值税可以抵扣。

七、税负可能变高的情况

1. 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

5月30号收到500万收入。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但是5月30号之后,不存在成本抵扣。因为试点之前的进项,是在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

2.上游企业不规范,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5月1日承接了B项目工程,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12月1日完工收款。材料成本是1000万元。在一般计税方法下,400万购买设备、材料的价款,其供应商多是农户、个体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进项是不能抵扣的。这就造成了进项抵扣不足的情况,税负有可能会增加。

3.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举例: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C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

我们知道,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对于施工方,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它没有材料,只是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那么暂时的税负也一定是偏高的。

政策建议:

建筑企业应该慎重选择适用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方法,实现平稳过渡,减轻税负。具体建议如下:

1.加强对财务人员和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纳税培训,上至管理层,下至具体执行层都应充分掌握政策要点,避免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造成税负增加,风险增加。

2.完善会计核算方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对于营改增之前的项目,尽快结算,因为5月1日后,营改增之前购进的设备、办公用品等是不能再营改增之后抵扣进项的。所以,应尽快结算成本,尽早开具发票。

3.营改增后,当出现新老项目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时,应该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对整个企业来说税负较轻。

4.营改增后,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核机制。对材料采购商,加强筛选和管理,确保能够取得合理抵扣凭证。对合同内容中有关增值税涉税条款进行严格审核,最大程度保护合同双方利益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成本,减轻税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a466e2dd36a32d737581da.html

《建筑业营改增过渡期政策全攻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