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津房管[2004]391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4.09.06
【实施日期】2004.09.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工作的通知
(津房管[2004]391号)
各委、局(集团公司),各区、县房管局,市房产总公司,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公有住房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置换(以下简称置换)工作,保护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置换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买商品房证明。公有住房承租人置换公有住房时,承租人或者配偶及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以下有效证明:
(一)未办理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949d20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9d709c0.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