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根大意义: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境遇及未来发展

发布时间:2014-03-13 22:43: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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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草根大意义: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境遇及未来发展

,李捷

(首都体育学院,北京 100191

摘要: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研究方法,基于学理层面和现实背景对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产生、生存境遇及发展进行探讨。研究认为,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生成和发展的背后,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壮大、社会活动自组织能力的提升和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实践的必然结果。同时,中国草根体育组织面临社会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冲突生存在体制默许的边缘地带从中国的“权威主义”政治体制出发,提出“行政吸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体育;草根组织;境遇;发展

The Survival cond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Grass-roots Sport Organizations

WANG Liu, LI Jie

(Capital Institute of Sports, Beijing 100191, China)

Abstract: Basing on the real background, documentary study, logical analysis and are used to explain the cause, living cond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ommunity grass-roots sport organizations, the living conditions of community grass-roots sport organizations and they development. Studies suggest that behinding grass-roots sport organizations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is the necessity of the growth of civil society in china, the improvement of social activities self-organizing capacity and the reform of management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grass-roots sport organizations in china are faced with the conflict of social legitimacy and legal legitimacy, and living in the fringe of system. Basad on China's "authoritarian" political system, put forward policy recommendations about administrative absorption of society.

Key words: community sport;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 circumstances; development

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结构不可遏制的变革以及体育运动越来越平民化的回归倾向,使得大量基层草根体育组织自下而上发展并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基层体育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单纯依赖政府和单位,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的弊端。作为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组织形式,这些基层草根组织得到一定社会范围的承认,具备一定的社会合法性。它们不依靠或较少依靠政府资助,实现自我组织、自我管理,不仅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群参与体育的需求,而且活跃在广大社区,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较为活跃的音符。[1]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经历了萌生、发展、壮大的成长过程,其以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生成路径,草根性、群

收稿日期2010-10-09

作者简介:汪流1976-),男,安徽宿州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李捷 (1963-),女,北京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体育社会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市民社会构建与社区体育服务变革——以北京市为例(项目编号:09BEZH129)子课题、首都体育学院2009年重点项目《北京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研究》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

邮寄信件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1号首都体育学院体育社会学教研室 邮编:100191 收件人:汪流

电话:134******** E-mailsdty1976@163.com

众性、公益性的典型特征,不仅是与社区居民生活最为密切的组织形式之一,而且为以行政体系为依托的中国体育组织结构增加了一种全新的组织要素。

然而,活跃在社区基层的形形色色的草根体育组织虽获得社会的承认,具备相当的社会合法性,但却面临社会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冲突,难以享受体制内的各种资源,游离在体制默许的边缘。在我国现实社会条件下,草根体育组织存在着身份认同困境、信息资源、社会资源缺乏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应有功能的发挥。繁荣背后,是中国草根体育组织处境的巨大隐忧。

一、学理层面的梳理:草根体育组织的概念界定

无论“草根体育组织”是不是学界的规范术语,本研究之所以用这一称谓,是因为“草根”一词具有丰富的内涵和较强的表达潜力,能鲜明地体现出所表示事物的性质。正如著名学者张颐武所说:“‘草根’并不是一个抽象玄虚的概念,也不是过去‘群众’这样概念的延伸,而是通过大家使用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所指”[2]

(一)“草根”的词源、词义

在汉语中,“草根”的本义就是草的根,这一意义简单明了,所以现有的词典都没有为它单立词条。近年来,在我国学界,特别是在各种媒体中,“草根”一词被高频使用,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社会生活领域,逐渐获得较为稳定的词语特征,但其本义已经发生异化,萌生出了新义。

一般认为,“草根”一词所萌发的新义源自西方文化,“直译自英语的‘grassroots’”[3]。在英语中,合成词“grassroots”由“grass ()”和“roots()”两个语素构成,本义为“乡村(地区)的”,后引申出“普通人的、平民的、群众的、民间的”等意义,例如,陆谷孙主编的《英汉大辞典》中就将grass-roots单列为一个词条,释义是:群众的,基层的;乡村地区的;基础的;根本的。其实,自古以来,汉语的“草”字就引申指“乡村、民间”等,素有“草市(乡村集市)、草民(平民)、草野(民间,平民百姓)”等说法。可以看出,在这一点上,中外思维取向基本相同。

可以看出,“草根”词义除了它的本义外,基本义还有两个:一是指“底层”,二是指“平民”或“平民的”。这里的基本义是指被大众广泛认可、广泛接受的词义。因为“底层”是人们对草根一词的基本印象和基本认知,所以这一词义被广泛接受成为基本义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不管是在草根词义演变过程中的渗透期,还是在草根新义的萌发期,抑或在草根词义的扩展期,‘平民’、‘平民的’都存在于‘草根’词义之中”[4]

(二)草根体育组织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社区体育发展的具体实践中,社区体育的基层组织大致有两种类型,其一是以街道社区体协以及下设的街道社区体育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文教(体)委员会和街道辖区单位体协等为主体的主要由行政力量推动成立的体育组织,其二是社区内部的一些项目、人群协会、健身团队为主体的主要民间人士推动成立的小型或微型组织,活动领域涉及到各类传统、新兴以及群众自创的健身项目。从社区体育建设的一般理论上讲,两类组织发育的意义十分接近,二者都是社区体育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都意味着社区自组织能力的提升。然而,当我们把视线集中在组织生成与运作的具体内容上时,二者之间的差异便会明显起来。

对于第一类组织,表面上看它当是基层民间体育组织的核心成分,其实未必尽然。核心组织在实质上并不对等于一套建立于形式基础上的空中楼阁式的权力体系,它需要的是会员组织及社区成员的认同和主动参与。这类组织的产生不是社会本身“瓜熟蒂落”的产物,而仅仅是一套半强制化的政治过程的产物。这类组织更多地追求政治目标,看重的是成绩、形象、形式和功利,组织的体育活动多是承接上级命令,并在行政主导或者领导下开展,从而可能忽视了普通百姓更为关注的体育生活的内容。

第二类组织与之不同,它是社区成员体育生活的真实体现,所追求的则是典型的社会生活,主要依靠社会力量进行运作,无论在组织结构上、管理上都不存在对政府的依附关系。它们的产生不仅是社区居民体育需求的直接反映,而且由于活动较为具体以及活动内容更加生活化、社会化而更容易赢得民众的认同感,并在人们的健身交往活动中,成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渠道之一。

因而,与正式体制庇护下的民间体育组织相比较,第二类组织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性:第一,在成立方式上:民间自发成立,没有官方背景;第二,在法律地位上:没有登记注册,没有法律身份;第三,在治理结构上:政府干预较少,相对自治;第四,在资源结构上:主要来源于会员缴纳的费用和面向社会募集的资金;第五,在功能特征上:满足成员娱乐交往,主要回应社会而不是回应政府、政治需求。

第二类组织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研究称之为“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是指那些植根于社区基层,属于民间自下而上发起,不具有被现行法规正式认可,但在相当程度上具备民间组织核心特征(即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各类体育组织。

二、小草根的大背景:草根体育组织兴起的多维视角解读

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产生与兴起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需求的凸现、公益精神的回归、公民参与愿望和参与能力增强等因素紧密相关。

(一)中国公民社会兴起的必然

公民社会,也有人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中国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5]在当代语境中社会被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政治社会即国家系统第二部分是经济社会即市场系统第三部分是公民社会即民间组织系统[6]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在历经30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变迁,经历了国家与社会高度统合的状态之后,一个自我发展、自我治理的公民社会正在形成,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不断扩大,公民的各种参与逐渐增加。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逐步发育成熟,为我国社区草根组织的发展及其活动开展预留出越来越广阔的空间。大量草根层次的、以互益为目标的民间体育组织,打破了自上而下建立的、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官办社团的一统局面,活跃在社区或基层单位。[7] 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繁荣就是中国公民社会兴起的局部展现,其生成路径的民间化、运作机制的社会化、活动开展的自治精神和民主平等原则,具备了公民社会的根本特征,代表着我国数量巨大的政府体系之外的公民社会力量。

(二)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变革的结果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群众体育的基本组织形式主要以行业、系统、单位为主,呈“条块分割”状态。造成社会体育管理组织系统的缺位和管理重心偏高。[8]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城市管理体制逐步向“两级政府,三级管理”转变,城市工作的重心下移到社区。与之相适应,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也发生变革,管理的重心开始下移。伴随着“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人们的自我发展空间逐渐从单位组织转向空间更为广阔的社会,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调控中心也开始逐渐从单位组织转向社区。于是,以人们的生活和居住空间为核心的城市社区逐渐上升为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社区开始成为人们生活的中心,并日益成为社会成员体育活动的聚集地。社区草根体育组织作为城市基层社会公民的自治组织载体,则满足了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成为社区体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功能承载者。在一定意义上,正是城市社会体育管理体制也发生变革,单位所释放的体育功能使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有了发展的依托和成长的动力。

(三)体育自组织能力提升的体现

在中国“权威主义”政治体制中,社会要服从于国家,明显地表现出国家对社会的覆盖和控制,出现政府机构控制社会组织的普遍现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全民健身活动也由此呈现出明显的“被组织”色彩。[9]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个人的活力不断增强,企业的自主性不断增强,社会的自组织性也在不断增强。与之相适应,基层体育活动也由原来的“他组织”开始向“自组织”转变,各种群众性体育组织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长,规模越来越大,而且结构也在不断优化,形成“官办”与“民办”、“法人”与“非法人”并存、类型多样、层次有别的组织体系。[10] 与计划经济时期那些带有“展示效应”、“橱窗效应”的来自于政府行政命令的具有“他组织”性质的体育活动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这些社区基层内自生的草根性体育组织有着超强的动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从而能真正调动社区成员体育参与的积极性,有效拓展社区成员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三、小草根的大意义:草根体育组织在社区体育实践中的功能定位

(一)草根体育组织是社区体育发展的真正主体

当前,我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社区体育发展的途径,学界也提出各种社区体育发展的模式。然而,社区体育是一个动态的、长远的发展过程,无论以何种创意、何种模式推进社区体育发展,都不能靠一种方案、一时的热情冲动或几次群众性运动,而是要有真正的社区体育发展基础。这个基础有三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即场地设施、社区体育组织和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其中社区体育组织是核心。政府体育部门只能是业务指导,体育部门业务工作“进社区”只有通过合适的组织来实施,否则政府转移出来的体育职能又会从一种特殊的方式连同企事业单位转移出去的体育职能一起回到政府,而且造成低效和浪费。因此社区体育发展的真正主体应当是在社区内部、应当是社区中自发产生,在社区范围广泛、长期存在的草根体育组织。

(二)草根体育组织是社区群众体育参与的有效组织形式

近年来,我国各地数量庞大、类型各异的草根体育组织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与体制内体育民间组织不同,体制外生成的草根体育组织乃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它们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其成立和存在源于居民满足自身需求的内在动力,是社会选择的结果,是公民体育意识的觉醒并有组织地参与其中的产物。社区草根体育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组成部分,自下而上的生成途径决定了它的自愿性相对于依靠行政力量组建的体育民间组织更强,更接近人们的日常生活。草根体育组织所具有的民间性、广泛性、群众性、自治性的典型特征决定了其已经并将继续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有效组织形式。

(三)草根体育组织是推进社区公益体育事业发展的主力军

公益体育事业的外在表现是公益体育场地设施和各种体育活动的有机结合,实现这一结合的关键,一是要靠政府的支持和投入,二是要靠大量热心公益事业的民间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其中体育民间组织是重要载体和主要力量。社区体育公益事业也不例外,在我国各地基层,政府公益体育事业发展规划、驻区单位对公益体育事业的支持、社区居民的公益心都离不开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传播和执行,靠这些组织的身体力行转化为社区公益体育行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草根体育组织是社区公益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力量。

四、繁荣背后的隐忧:社区草根体育组织境遇及发展

(一)合法性冲突:草根体育组织生存困惑

对于中国的社团来说,必须同时争取两种合法性:“一种是来自政府的承认和信任,即官方合法性;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的承认和信任,即社会合法性。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是社团能否获得真正发展,能够逐渐走向自立和自治的关键。从长期来看,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才是最根本的”[11]

草根体育组织的成立和存在源于居民满足自身需求的内在动力,是社会选择的结果,符合社会需要,具有社会存在的合理性。但现行的关于民间组织管理的“双重管理体制”,使民间组织登记许可面临着双重门槛,使得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草根体育组织难于通过登记注册成为民间组织,由于这种制度供给问题的存在,导致现实中很多草根体育组织缺乏“法律合法性”,“大量的社区体育社团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的合法性”[12],难以获得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认可。例如,广受海内外媒体关注的“回超”的组织者——回龙观业主足球协会虽然经过多次努力,但囿于登记制度的限制,至今都没有在有关部门注册成功,仍然是一个没有法律身份的“非法组织”。“目前还没有相关具体的政策来实施管理,也没有专门的政策来扶持发展这类的社区组织”[13]

(二)体制外徘徊:草根体育组织生存之殇

与体制内体育民间组织不同,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的主要社会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管理和相应的组织资源等,主要来自于市场和社会。其基础在于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所带来的民主化和广泛的公民参与,其基本特征具有转型时期典型的多样性、自发性和随意性,生存在体制默许的边缘地带。

在政府控制着巨大社会资源的前提下,社区草根组织获取资源的制度化渠道有限,由于大多数的体育草根组织处于“非法”状态,因而从政府得到的体制性资源很少或者根本无法获得来自于政府的资金、人力、组织网络等各种有利资源。即便这些组织获得政府的一定支持,也是组织自身努力争取的,而不是制度保障的结果,而且这种支持往往是临时性的、非稳定的、非制度化的。非法人草根体育组织组织由于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专业人才缺乏,社会资源不足,再加上法律政策环境不利,获得制度化资源的渠道受到阻碍,在客观上制约了它们资源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制度约束和资金瓶颈,往往使草根体育组织将注意力从实现组织使命转移到维系生存上。

(三)行政吸纳:草根体育组织发展的政策主张

尽管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持续了近三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在逐步建立,但我国总体上仍然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政府掌握绝大部分资源。由于所掌握资源的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不同以及提供资源的能力不同,建立在资源依赖基础上的政府与民间组织关系呈现出一种权力上的不对称性,更多地表现为民间组织向政府寻求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具有明显的行政依附性色彩。民间组织要发展,不但需要经济资源的支撑,而且在人力资源、组织网络资源等方面都需要政府的政策倾斜和直接支持。基于以上原因,康晓光和唐文玉两位学者从中国的“权威主义”政治体制出发,分别提出“行政吸纳社会”与“行政吸纳服务”两种不同于公民社会与合作主义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型。两者的不同在于,“行政吸纳社会”的核心互动机制是控制与功能替代,而“行政吸纳服务”的核心互动机制是支持与配合。但两者同样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融合,以及国家的主导性地位,强调在这种依附型的合作关系模式下,政府通过支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使民间组织的公共服务资源为政府所用,使民间组织充当政府公共服务的帮手。作为“支持”的交换,民间组织需要配合政府的工作,响应政府的组织、号召与政策执行。与自上而下成立的、那些属于政府“自己的”的民间组织不同的是,政府与自下而上的民间组织的合作基于一定的契约关系之上,并不会改变这些民间组织的自治性质。

1.探寻草根体育组织的身份认同

草根型体育组织发展的关键问题是身份认同。身份认同是指个体或群体在社会情景中发生与他者关系时所获得的一种自我认知与他群认知的意义。[14]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全面的、科学的关于社区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律。社区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对于社区民间组织的管理只能套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一般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草根体育组织法律身份的缺失,直接导致合法利益的无保障和行动能力的受限。事实表明,草根体育组织蓬勃发展的社会现象符合社会需求而得不到法律上合法性的承认,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为此,应放宽相关的政策,对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草根体育组织与其他民间组织区别开来,实行宽松的注册管理制度,解决草根体育组织身份困境问题。可直接由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取消找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性制约,使符合社会需求的草根体育组织在法律上获得的认同。同时,应创造条件为其开展公益体育活动提供政策支持,把号召力和影响力大、具有组织管理的经验的草根体育组织做成“品牌”,起到对其他类型的社区民间组织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2.重视自下而上的民间体育力量

生成路径、发育程度和运作模式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体育民间组织所承载的功能、所发挥的作用的不同。自上而下的体制内体育民间组织的发生背景和独特的演化路径,决定了其与自下而上的体制外体育民间组织不同的特性。虽然我国各级各类体制内体育民间组织在章程中明确自己在政府、社会、个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但这个桥梁往往是单向的,长期以来的“官本位思维”,处事先对上级负责,从而影响了它们组织目标的应然方向。组织目标的偏离决定了其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人们的现实体育需求。群众体育日益多元化的发展需求以及草根体育组织贴近群众现实生活的基本特征,要求我们重视自下而上的民间力量,充分认识草根体育组织在社区体育发展中的价值及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把培育草根体育组织放到推动社会进步、满足社会需求、体现社会公平的高度来认识,竭诚为社区民众提供便捷、优质公共体育服务。

3.政府购买草根体育组织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政府将原来由自己直接举办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事项,通过“购买”的方式交由民间组织来承接,是一种“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新型公共服务提供方式。[15]政府根据需要委托民间组织从事某项公共事业服务,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或补偿,或者政府通过购买的形式把某个公共事业服务项目交由民间组织委托办理,这种方式在西方国家普遍采用,在我国现阶段,将社区草根体育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的对象,既是基层政府体育部门转换角色和形成多中心体育服务供给模式的内在需要,也是社区草根体育组织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重要渠道。在社区体育服务中探索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具体形式,有利于实现政府、社区体育民间组织和受惠对象三者的“共赢”。我国政府购买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服务业已具备内部与外部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一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基层民间体育组织的飞速发展,结构不断优化,作用发挥愈加突出;二是完善政府购买体育服务机制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转型趋势,是政府改革的必然。

4.重视培养草根体育组织的精英人物

综观各类草根体育组织的蓬勃发展,存在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那就是几乎每个有影响力的草根体育组织基本上围绕着一个灵魂人物或领导团队开展活动,内部管理上也很大程度取决于精英人物或核心骨干人员的个人素质与运控能力。他们往往精于业务、经验丰富、有较高的业内声望,具备较强的宏观决策、处理问题和凝聚内部人心的能力,集传统权威、感召权威与理性权威于一体。在政府管理方式逐渐走向间接,不断让渡社会空间的大背景下,精英人物在社区民间体育组织的成立和运作等环节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了拓展组织的活动空间、创新活动方式、争取经费,这些精英人物通过自身的传媒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开展公关,组织协调,动员媒体和各种社会力量,提升组织的整体影响力,在体制外寻找生存的空间和支撑性资源。基层政府的政策应向这些具有领导能力、有责任心、热爱社区体育活动、有进取心的精英人物实行倾斜,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到社区组织的事业中来,并采取鼓励、培训、使用和安置等灵活政策,发挥他们带领市民、服务社区体育文化建设的作用。

五、结语

与规模较大、有正式体制庇护的其他体育组织相比,在组织规模上,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是微型组织;在资源获取上,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是弱势组织;在体制框架上,社区草根体育组织是边缘组织。尽管前路并不平坦,却不能丧失对我国以行政体系为主要依托的体育组织架构内这一最具活力、最近接民生的组织创新的期待。好在与之前相比,草根体育组织的发展环境在很多方面有了较大改善,政府的扶持政策也在不断完善,我们有理由相信,遍布于城乡基层的草根体育组织将不再难觅展现自我的舞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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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3b616c2af90242a895e5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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