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色情主播和直播平台

发布时间:2018-10-23 13:57: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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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角度看网络色情主播和直播平台
作者:肖节 高秀萍 邓敏玲 韦桦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3

         网络直播的发展是我们国家互联网文化的一个高潮,直播不再成为明星网红的专属,成就人人都可做主播,想播就播的繁荣盛景。众多的直播平台也随之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色情行业也另辟蹊径在直播中干的热火朝天,甚至迎来一次小高峰。由此,该如何将色情直播列入刑法中加以规制,是本文的探究目的。

        关键词 网络直播 色情 主播 直播平台

        基金项目:广东培正学院校级科研项目《探讨我国网络立法》,项目编号:2016-2017-28

        作者简介:肖节、高秀萍、邓敏玲、韦桦,广东培正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05

        一、网络色情直播的界定

        21世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社交软件进入我们的生活,网络直播是其中一个,可以同一时间透过网络系统在不同的交流平台观看影片,是一种新兴的网络社交方式,网络直播平台也成为了一种崭新的社交媒体,斗鱼、映客、虎斗、YY等是其中较为受欢迎的纯直播APP,网络直播已经成为当今最热的新媒体景观和研究焦点,迅速积攒了大量的观众用户。

        在网络直播平台中,主播们为了吸引观众便有不同类型的直播出现,渐渐出现了色情方面的直播。色情是指整体上不是淫秽的,其中一部分与淫秽信息的界定有重合,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信息内容。综上所述,网络色情直播是指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传播对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等内容信息的网络直播。

        二、网络主播及平台亟待规制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型的传播方式得到快速发展,从而造就一批新兴的网络主播。网络主播在促进网络产业的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网络社会乱象丛生,网络犯罪此起彼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3a3ca7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875a5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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