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化肥购销规定规定合同

发布时间:2020-04-08 12:14:2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种子化肥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20111213 

出卖人:闫璐 

签订地点: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买受人:张兵

签订时间: 2011 12 23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1

第四条 包装标准:复合塑料编织袋GB8947—88),每袋装40公斤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破损不超过1%;

第六条 化肥的所有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化肥属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合同首付款交付后十五日内送到杭锦旗巴拉贡镇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货物送到后由买受人现场检验;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定金 肆万元整(¥40000.00) ,货物送到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玖拾柒万元整(¥970000.00),余款伍拾万元整(¥500000.00)在2012年01月20日前付清;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出卖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货物送到,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因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货品无法按时送达,送货期限可以顺延,但不可超过30天,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退款,出卖人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如因货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一切损失;由于买受人管理不当所造成的损失,出卖人概不负责;

第十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条方式解决:

(一)提交鄂尔多斯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此合同一式两份,出卖人和买受人各执一份。

出卖人(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150304 1989 0424 2039

电话:182********

开户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伊旗支行

银行账号:6229 7800 1000 1972 351

买受人(签章或签字):

身份证号码:152726 1981 0320 1511

电话:139********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3117ddf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93.html

《种子化肥购销规定规定合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